2021年1月财税新政汇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1年1月财税新政汇编
目录
一、地方政策 (3)
北京市关于2020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补充事项和2021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时间安排的通告 (3)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及有关事项的
温馨提示 (5)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试行进一步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
展征管服务措施的通知 (6)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在12月31日前申报和缴纳2020年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9)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期日历》的
通知 (10)
二、其他 (1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11)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15)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20年印花税票的通告 (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35)
一、地方政策
北京市关于2020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补充事项和2021年
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安排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相关工作,确保缴费人顺利完成社会保险费缴纳,现将近期社会保险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关于2020年12月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补充事项
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2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11月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税款限缴日期”与本通告规定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10日,除定点医疗机构变更业务、异地安置备案业务、社会保障卡服务业务外,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缴费业务停止办理。2021年1月11日起恢复办理。
二、关于2021年1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安排
(一)企业正常缴费
企业应于2021年1月11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2020年12月正常应缴费款。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企业,可通过已安装的“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选择“税库银联网缴税”方式自行确认缴费,也可使用“银行批量扣款”方式完成缴费,2021年1月批量扣款日为1月13日和20日,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对于“银行批量扣款”不成功的企业,可在限缴期内采用除“银行批量扣款”外的其他方式完成缴费)。未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
缴协议》或无法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方式缴费的单位,可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持该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二)企业补缴缴费
2021年1月份,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间为1月11日至25日,缴费截止时间为1月28日。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1月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于1月11日、18日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请确保用于缴费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1月12-17日、19-25日的工作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全市各网点均开通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个人银行查询缴费业务请在当日15:00前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
行期限及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
按照《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免征和缓缴政策将执行到2020年12月底,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1月起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全额征收(社会保险费采用当月申报,次月缴纳的征缴模式,如:2021年1月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应在2021年2月缴纳)。
二、缓缴单位请于2021年1月底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缓缴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业务,并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2021年1月社保业务具体截止时间将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三、为避免逾期缴纳产生滞纳金,影响参保职工权益记录,请参保单位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做好资金准备,及时办理相关业务。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试行进一步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征管服务措施的通知
沪税函[2020]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持续助力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推出以下10项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一、拓展“无税无票不申报”范围
对满足当期无应税收入、未做票种核定、且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条件的新办企业,免于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对一年以上无应税收入、无库存发票、且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存量企业,可以申请施行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年度申报。纳税人申请调整票种核定或产生应税收入,则按规定调整相应纳税期限。
二、扩大本市分支机构属地征管试点范围
结合新片区产业导向、企业纳税动态信用风险状况、行业规模等情况,放宽注册在新片区的分支机构属地征管条件,对符合新片区产业导向、信用情况良好、分支机构规模较大的,在新片区内开展实质性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并报市税务局备案后,可试行分支机构属地征管。
三、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