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 病历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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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警钟长鸣
大石桥骨科医院 医务科 路冬梅 2018-6
这些病历书写缺陷!为所有医 生敲响警钟!
• 对于医疗机构来讲,病历遗失的风险不 仅仅是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于医方不利, 如果因遗失病历导致患者隐私泄露,医 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天, 我们结合案例,分享一下因病历管理缺 陷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验教训。希望能 够对所有医生和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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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件调查过程中,院方发现病历中术
后关于留存纱布的沟通内容被划掉,经 调取病区内监控,发现患者家属曾两次 单独进入医生办公室并短时间停留。因 病历被涂改,涂改人不能确定,导致案 件处理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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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所涉及的病历管理问题主要是, 病区内病历保管不当,病历内容被涂改 导致医患争议的焦点问题无法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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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规范。”即,及时性是病历 书写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内容真实、 完整的必要条件,除非抢救患者导致不 能及时书写的情况可以在6小时内补记, 法律不认可其他情况下的补记。因此,
对于医疗机构来讲,应当加强对不及时 书写病历的监管,杜绝因未及时书写病 历引发的法律风险。
• 医疗机构来讲,病历遗失的风险不仅仅 是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于医方不利,如 果因遗失病历导致患者隐私泄露,医疗 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则, 病历保管义务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后合 同义务,医疗机构未尽义务导致病历遗 失也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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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日常病 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 经常性、连续性记录。 •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 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 当具体到分钟。 •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 录。 •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 病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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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规定: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
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 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 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 来的字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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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上规定,病历书写出现错别字是 法律允许的,对于规范的修改也有明确 的规定,何人修改、何时修改、修改前 后的内容必须清晰可见等。如果没有按 规定修改,采取刮、粘、涂等方法致使 修改前的内容无法辨认,则医疗机构无 法摆脱篡改病历的嫌疑。
• 谢谢大家参加本次培Baidu Nhomakorabea,希望警钟长鸣, 确保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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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最终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涉及的病历管理问题为病历遗失后 的诉讼风险。 • 在医院管理中,病历安全问题是系统问
题。医院外来人员管理、病历车上锁与 归位、医护办公区域门禁使用等管理措 施都可以大大降低病历遗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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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规范修改病历存在的法律风险
• 案例二:患者方某于某年12月18日足月妊娠入 某医院待产,12月31日产妇顺利生产。产后因 出血较多,给予补液、缩宫治疗,医嘱输血 400ml,后产妇出血又有增多现象,上级医生 决定给予输血800ml。值班医生在备血单和输 血单上,将原来400毫升的4直接涂改成8……, 1月1日产妇死亡。产妇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 对产后出血的诊断和处理不及时,输血单有涂 改,实际输血量不足导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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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及时书写病历存在的法律风险
• 案例一:患者冯某因“主动脉瘤”行 “升主动脉、全弓置换、降主动脉支架 象鼻术”,手术顺利。患者家属诉术后 第三天患者开始出现左手麻木,术后第 四天出现嗜睡、偶有尿失禁、进食差。 医务人员诉患者于术后第九天出现意识 障碍,左侧肢体偏瘫,颅脑CT示:脑梗 死。经积极治疗,患者最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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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术后管理提出异
议,认为医方对术后发生脑梗死存在诊 断和治疗延误,导致患者最终死亡。该 案经人民调解,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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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在对外处理完成医疗争议之后,在内 部的案件讨论与分析中发现确实存在病历缺陷。 在医患双方争议最大的是否存在诊断处理延迟 的问题上,患方主张的术后第三天发生病情变 化和医方主张的术后第九天发生病情变化,之 间存在六天的时间差,这六天中患者是否发生 了病情变化、发生了何种病情变化、医方有无 相应处置是界定医方是否有责的关键,而该案 病历中自患者术后第三天至第八天均无日常病 程记录,第九天补记了五天的病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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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遗失的法律风险
• 案例四:某患者因“子宫肌瘤”住院治疗,术后发生 脑梗死,虽经积极治疗,终因患者病情较重死亡。死 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病历遗失。原 告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医疗机构无法提交病历 原件,鉴定机构做退案处理。法庭审理认为,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证 明力没有达到法定标准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为医疗损害侵权纠纷,对 于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检材应当客观、全面,作为对病 历负有保管义务的医疗机构因拒不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不 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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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 定:“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 病区统一保管。……”第十四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
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 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 根据以上规定,患者的住院病历保管义务方为 医疗机构,医方必须保证患者住院期间以及出 院后一定期间病历完好。住院病区因人员流动 性大,人员类别复杂,病历使用环节多,导致 病历管理难度增加。病区内病历使用人员包括 医疗、护理、质控、辅检、医学生、外来学习 参观人员等,病历使用后不归位,随处放置的 情况比较普遍。一旦病历因疏于管理导致病历 被涂改,医疗机构不但面临因患者隐私泄露而 导致的法律风险,如果存在医患争议,也会在 医患争议的解决中因病历被涂改,病历真实性 存疑的责任方无法被合理排除而限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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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篡改病历属于推定过错的情形之一,如 果被认定为篡改病历,医疗机构一旦涉 诉就会处于极其被动的情形,虽然侵权 责任承担的其它要件仍由患方举证,但 在当前的形势系诉讼压力不可谓不大。
• 病房内病历保管不当的法律风险
• 案例三:患者徐某因足月妊娠入院,行剖宫产术,胎 儿娩出顺利,胎盘剥离时发现胎盘植入,出血迅猛, 立即给予输血、补液、促宫缩等紧急处理。在确保产 妇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力求保全子宫,给予双侧子宫 动脉上行支结扎及宫腔内填塞纱布条止血,经过抢救, 最终成功保全产妇子宫,母婴安全。次日,在取纱布 条过程中,发现有部分纱布条取出困难,分析考虑在 缝扎止血时缝住纱布条,遂贴近缝扎处剪断纱布条, 余留纱布条2cm左右,当即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情况, 告知可观察半月左右待可吸收线吸收后纱布条自行脱 出,如不能脱出时可在超声引导或宫腔镜下取出,患 者及家属表示理解并签字。后家属对纱布条留置宫腔 内提出异议,要求赔偿,并拒绝院方为产妇取出纱布 条,滞留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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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方显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书写病程记 录,在目前的医疗环境下,每一个住院 医师要负责10位左右的患者,数天后还 能准确回忆起当时的情况并完整记录显 然不符合常理,由此可以推定这5天的病 程记录存在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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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 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 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推定过错的 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 风险极大,即使不能推定过错,进入鉴 定程序,仍会因该部分病历内容存在无 法解释的合理怀疑导致鉴定不能,而鉴 定不能的责任显然在医方,最终医方仍 会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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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家属在与医院协商过程中有不理性
维权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1月2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1 月17日值班医生被开除党籍,后又被卫 生局宣布吊销医师执照、调离当事医院, 相关人员14人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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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所涉及的病历管理问题为:如何 依法修改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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