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五章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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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考点一:外国人的出入境管理和待遇
1.外国人的范围
一国所指的外国人是指不拥有该国国籍而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
一般情况下,国家在进行管理时,将无国籍人也归于外国人的范畴。
2.外国人的出入境
根据一般国际法,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入境一般包括两个步骤:持护照签证、经入境口岸检查
(1)入境限制:国家有权作出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
如精神病患者、某种传染病患者、有刑事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的人等,但入境限制条件不得带有种族、宗教歧视等。
(2)出境限制: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以对外国人离境规定某些条件。
下列情况下一般可限制外国人的出境:未办理合法的出境手续;未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有未了结的诉讼。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
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前往不对国外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3.外国人的待遇
通常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
(1)国民待遇:即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即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3)互惠待遇:即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
(4)差别待遇:即国家给予外国人本国公民的待遇,或对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国际法上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5)普惠制是指为减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等的优惠。
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的正当利益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该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
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法行为所致;
2
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
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
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