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推论新思维反事实分析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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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排比歸納語言材料
• 沒有古訓可以利用,那麽可以利用排比歸 納的方法 • 例一、終 • 《詩· 邶· 終風》“終風且暴”,《毛傳》曰: “終日風為終風。”韓詩曰:“終風,西 風也。”
• 王念孫認為:“此皆緣詞生訓,非經文本義。終猶既也,言 既風且暴也。”(《經義述聞》五“終風且暴”條,又卷二十 九《通說上》) • 按:王念孫怎麽得出“ 終猶既也”的結論呢?他是在歸納、 排比語言材料的基礎上得出這個結論的:《詩· 邶· 燕燕》: “終溫且惠。” 《詩· 邶· 北門》:“終寠且貧。” 《詩· 小 雅· 伐木》:“終和且平。” 《詩· 小雅· 甫田》:“終善且 有。” • 《詩· 小雅· 正月》:“既其永懷,又窘陰雨。” 前四個例句, 均以“終”與“且”相呼應,“且”字在此是並列連詞,猶 “又”也。則“終”字也應當是一個表示兩種情況同時存在 的連詞,它的意思只能是既。再跟 “既其永懷,又窘陰雨” 相比照,“且”猶又也,則“終”亦猶既也。就這樣,王氏 通過排比語言材料的方法,考出了“終”有既義,而這是任 何字典、辭書所不載的。
• 例二、枚乘《七發》:“雖有金石之堅, 猶將銷鑠而挺解也。” • 李善注引高誘《呂氏春秋》注曰:“挺, 猶動也。”
• 王念孫《讀書雜誌· 餘編下》指出:“李訓挺 為動,則分挺與解為二義矣。今按鑠亦銷也, 挺亦解也。《呂氏春秋· 仲夏紀》:‘挺眾囚, 益其食。’高注曰:‘挺,緩也。’……《後 漢書· 臧宮傳》‘宜小挺緩’,《傅燮傳》‘賊 得寬挺’,李賢注並云:‘挺,解也。’” • 按:王念孫之所以知道挺有緩解之義,是根 據《呂氏春秋》高誘注和《後漢書》李賢注 這兩條古注。
• 按:此注以稱字為稱讚之義,非是。“稱”也是“媚”的意 思,媚稱乃同義復詞(即王念孫所說的“古人自有復語”)。 怎麽知道稱有媚義呢?試看以下語言材料: • 《論衡· 逢遇》:“偶以形佳骨嫻,皮媚色稱。”這裏佳與嫻、 媚與稱各為對文,均是形容詞,嫻亦佳也,稱亦媚也。同篇 又云:“或以醜面惡色稱媚於上。”這裏稱媚即是媚稱,因 為稱、媚二字同義,故詞序可以顛倒,意思不變。《論衡· 定 賢》:“或骨體嫻麗,面色稱媚。”嫻麗、稱媚為對文,嫻 麗是同義復詞,則稱媚也應是同義復詞,稱亦媚也。《論衡· 幸遇》:“無德薄才,以色稱媚。”以色稱媚即是以色取悅 於主上之意,稱、媚乃同義復詞,“稱”決不作稱讚解。 《荀子· 禮論》:“吏死生終始莫不稱宜而好善,是禮義之法 式也,儒者是也。”稱、好對文,是稱亦好也,好、媚義近, 則稱、媚亦義近。 • 根據以上語言材料,並加以類比推勘,可以得出 “稱有媚義” 的結論,應該說這個結論是可靠的。
• 一、利用工具書及古注 • 這要求大家在遇到陌生詞時,要有利用古訓的意識:首先, 查當前的字典辭書,如果有解釋,而且解釋的正確,那麽 這種成果就可以利用。如果沒有直接的答案,我們就應當 在古訓中找答案,古訓浩如煙海,如何尋找?一方面可以 利用電子語料庫,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詁訓匯纂》等工具 書。前文我們介紹大量的古字典辭書,以及各時代的訓詁 成果,目的就是要大家能夠利用古訓來解決問題。 • 可分兩類情況: • (1)單音詞及聯綿詞往往可以直接在古訓中找到答案。 • (2)雙音詞的訓詁則往往難以找到答案,但古漢語中的 雙音詞往往結合的不夠緊密,所以我們可以從其中的語素 入手,而這則可以利用古訓。
• 例二、靳 • 《新唐書· 鄭覃傳》:“比皆不攝職事,至 慕王夷甫,以不及爲靳。” • 《大詞典》引此例釋爲“惋惜”。
• 按:此釋誤,“靳”當釋爲“恥辱”。《舊唐書》與之相對 應的文句可爲佐證:“李石云:‘此本因治平,人人無事, 安逸所致。今之人俗亦慕王夷甫,恥不能及之。’”“靳”、 “恥”正相對應。 • “靳”表恥辱義在《新唐書》中很常見,不過常與它字組合, 而且多用爲動詞。如:《南蠻傳上》:“虔陀數詬靳之,陰 表其罪,由是忿怨,反,發兵攻虔陀,殺之,取姚州及小夷 州凡三十二。”“詬靳”即罵辱,《舊唐書》對應用詞正作 “罵辱”。 《回鶻傳上》:“是時,回紇已逾三城,見州縣 榛萊,烽障無守,有輕唐色。乃遣使北收單於府兵、倉庫, 數以語淩靳潭。”“淩靳”即淩辱。《舊唐書》對應用 “大辱”。《安祿山傳》:“或箠掠何辱,豬兒尤數;雖嚴 莊親倚,時時遭笞靳,故二人深怨祿山。”“笞靳”即笞辱。 《張玄素傳》:“近世宋武帝侮靳朝臣,攻其門戶,至恥懼 狼狽,前史以爲非。”“侮”、“靳”同義復合。《王縉 傳》:“時元載專朝,天子拱手,縉曲意附離,無敢忤。又 恃才多所狎侮,雖載亦疾其淩靳也。”前說狎侮,後說淩靳, 可證“靳”乃侮辱義。
因文求義
• 所謂因文求義是指不借助於字形或字音,而是只分析文句 本身所表示的意義。因形求義因聲求義之外的訓詁方法都 可歸於此。大致包括以下方法: • 一、利用工具書及古注 • 二、排比歸納語言材料 • 三、據書之通例 • 四、利用語法規律 • 五、利用語言環境 • 六、利用修辭方式 • 七、利用校勘 • 八、利用方言佐證
• 例三、《史記· 刺客列傳》:“因自皮面決 眼。” • 《索隱》曰:“皮面,謂刀割其面皮,欲 令人不識。”
• 按:王念孫《讀書雜誌· 史記第五》“皮面” 條曰:“如小司馬說,則當云割面皮,不 當云皮面矣。《廣雅》曰:‘皮,離也。’ 又曰:‘皮,剝也。’然則皮面者,謂以 刀自割其面也。” 按:王念孫之所以知道 “皮”有剝、離之義,是根據《廣雅》這 部辭書。
• 例一、《史記· 張儀列傳》:張儀於是之趙, 上謁求見蘇秦。蘇秦乃誡門下人不為通, 又使不得去者數日。已而見之,坐之堂下, 賜僕妾之食。因而數讓之曰:“以子之材 能,乃自令困辱至此。吾甯不能言而富貴 子,子不足收也。”謝去之。
• 《史記索隱》曰:“謂數設詞而讓之。讓 亦責也。數音朔。”
• 王念孫(《讀書雜誌· 史記第四》“數讓之”條: “小司馬讀數為頻數之數,非也。秦初不見儀, 至是始一見,即責以數語而謝去之,未嘗數數責 之也。數讀如‘數之以王命’之數,高注《秦策》 曰:‘數,讓也。’《廣雅》曰:‘數、讓,責 也。’數讓連文,猶誅讓連文,古人自有復語 耳。”) • 按:王念孫根據《廣雅》和《戰國策· 秦策》高誘 注,指出“數”有責的意思,數、讓是同義詞, 司馬貞解“數”為頻數之數,非是。這便是據古 訓( 包括辭書和古注)以釋詞的一個例證。
• “靳”表“侮辱”是由其嘲弄義引申而來 的。《左傳· 莊公十一年》:“宋人請之, 宋公靳之。” 杜預注:“戲而相愧曰靳。” 陸德明《釋文》引服虔曰:“恥而惡之曰 靳。”嘲弄本身即爲一種侮辱,而由動詞 “侮辱”引申爲名詞“恥辱”則更是自然。
• 例三、稱 • 《論衡· 宣漢》:“非以身生漢世,可褒增 頌歎,以求媚稱也。”有的本子注釋道: “媚,喜愛,寵倖。稱,稱讚。”(北京大 學歷史系《論衡》注釋小組《論衡注釋》 冊三頁1103,中華書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