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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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辽财农[2017]47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发布日期】2017.10.08
【实施日期】2017.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财农〔2017〕472号)
各市财政局、农委(农发局)、海洋渔业局、畜牧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制定了《辽宁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10月8日辽宁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7〕13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6〕2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产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细则所称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海洋渔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财政下达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如有特殊规定,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省直相关部门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资金,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支持的相关农业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审核,研究确定农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提出资金年度预算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建立健全市县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验收及总结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市县农业项目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资金项目实行中期规划管理。省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组织项目论证、评审,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编制好资金项目中期滚动规划,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