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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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刑事诉讼法作为最能够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之一,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强化和创新社会的管理,维护整个社会和谐与稳定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功能。就当前我国社会形势来看,我国正处于一个矛盾激增的社会转型期。刑事案件大幅提升,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也逐年上升,犯罪种类与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心理都在不断的发生演变,这些“突变”都会对我国社会管理造成巨大的困难。借助刑事诉讼准确的惩罚了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强化了社会的管理。[1]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观念也不断扩展,在保护人权方面,刑事诉讼法又是宪法以下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根据当前的社会状况有针对性的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缓解社会矛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反响强烈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的焦点问题,对于国家繁荣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产生重大影响。[2]那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是否有可行性?它的实行又会遇到哪些问题?国内与国外的司法探究又有哪些经验可循?
第一章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述1.1立法规定
经过我国司法界的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在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新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3]
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采取暴力、诱导等违法手段获得口供,最大程度上杜绝所有非法证据,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来执行讯问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避免因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方式讯问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改善司法机关形象,重新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录音录像真实还原审讯现场,以此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阶段恶意翻供,诬陷侦查机关,从而保护侦查人员。也避免犯罪嫌疑人抱有侥幸心理,为拖延司法机关办案而恶意翻供,既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的效率,也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和特殊犯罪的案件,侦查机关还可通过反复观看讯问录像从新寻找新的突破口,从而推进案件的侦破。
不仅如此,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促进执法观念、办案方式的转变和侦查水平的提高。这对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刻意义与重大作用。
1.2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现状
1.2.1犯罪嫌疑人相关权利难以保障
但是就目前我国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环节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也有很多违反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相关法律。在程序上,个别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对于个别案件可能采用诱惑诱导的方式,欺骗方式,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方式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由此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如近几年被平反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据叔侄二人回忆,二人当年被连续审讯七天七夜,期间侦查机关采用各种暴力手段以及诱骗以获得侦查机关所设想的“口供”。最终叔侄二人因承受不住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最终“认罪”。近些年类似冤案层出不穷,这对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威以及公信力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公众质疑以及学界的强烈反响,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讯问环节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推动了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中讯问环节的完善和发展。
1.2.2犯罪嫌疑人翻供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同时在司法实践当中,犯罪嫌疑人时常会出现在庭审阶段当庭翻供的情况,特别是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翻供率极高。据不完全统计,在一些检察院承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中,有高达40%左右的被告人在庭审阶段就主要犯罪事实或部分犯罪事实翻供,并且多数犯罪嫌疑人声称自己的供述遭到了侦查人员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行为所致,这就导致侦查机关陷入被动局面,审判无法继续进行。而在另一些地方,比例居然达60%以上。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供了翻,翻了再供”,几经反复,不但拖延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时限,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如果采取了录音录像措施,就可以有力驳斥被告人的错误指控。这样看来录音录像无疑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保障,但反过来也给侦查人员提供了免受犯罪嫌疑人错误投诉和指控的保护。
1.2.3职务犯罪案件影响恶劣
近几年,职务犯罪案件逐渐攀升,而且大案、要案增多,窝案、串案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基本标志。犯罪分子由于有特定的身份地位,可以其作自我保护,自我保护能力也在不断增强强。随着犯罪手法的不断更新升级,智能化程度提高,大大提高了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给案件的发现与侦破造成很大困难。而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1.3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
1.3.1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现
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大大提高侦查讯问效率,更有效的固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辞证据。它还能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不受侵犯,确保侦查讯问活动的进行合理合法。[4]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取得口供,或者是在讯问中使用具有诱导性,暗示性语言进行讯问。该制度能充分体现我国法律制度对于人权的保护。
1.3.2有效遏制职务犯罪
通过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便能快速准确的获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并固定其口供,防止犯罪嫌疑人反复翻供的现象。这对于翻供率极高的职务犯罪翻案件来说起到了极大的遏制作用。在庭审阶段,法官可以调取当时的的讯问录像进行观看,以此来反驳犯罪嫌疑人的恶意翻供的行为。鉴于职务犯罪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与财物的诱惑与侦查人员相互勾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能对此种现象予以打击,不给相关人员留有可乘之机。
第二章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录音录像的时效性
2.1录音录像制度最先运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1.1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历程
对于我国司法系统来说,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并不陌生。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明确于2006年3月1日起,在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是固定言辞证据的一个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刑事证据走向现代化,逐步迈进高精技术证据时代。这一重大举措,开启了我国刑事取证现代化之门,是我国刑事侦讯程序改革的一个历史性进步。[5]直到发展至今天,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范围。
2.1.2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存在的问题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在多年的实行中也曾遇到过许多的问题:
第一、侦查人员对录音录像功用的认识不全面。有些办案人员片面的以为录音录像仅仅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手段,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作用不明显;如果犯罪嫌疑人翻供,录音录像也解决不了实质问题,而且录音录像会消耗费大量人力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