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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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四、纳税环节
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税
常见的几种形式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开发,即将生地变
熟地,然后直接将空地卖出去。 转让在建工程。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再转让 将购买的房产再转让(个人转让住宅暂免征) 自建自用再转让 交换房地产(个人转让住宅暂免征)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 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 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 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 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 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 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2006年9月30日前我市普通标准住宅标准 为:普通标准住宅是指除别墅、度假村、 酒店式公寓以外的居住用住宅。
2、个人销售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包 括企事业单位
3、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免征土地增值税,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 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 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税【2006】21号)
4、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 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 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 业中时,暂免征收土 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 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 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 联营的,均不使用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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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5
实例
房地产转让收入1000万元 当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时:土地增值税=(1000-
800)×30%=60万元 当扣除项目金额为600万元时:土地增值税=(1000-
600)×40% - 600×5% =130万元 当扣除项目金额为400万元时:土地增值税=(1000-
400)×50% - 400×15% =240万元 当扣除项目金额为200万元时:土地增值税=(1000-
5、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 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政策解析 及征管规定
2014年3月
土地增值税课税要素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纳税环节 计税依据 税率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税收优惠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 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 税。
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 深圳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开征
50
分(含200%)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简便结算方法
级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数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30
0
50%(含50%)
2
增值额超过50%、未超过100%
40
5
的(含100%)
3
增值额超过lOO% 、未超过
50
15
200%的(含200%)
4
超过200%的
200)×60% - 200×35% =410万元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订之日 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 缴纳土地增值税。
八、纳税地点
申报征收:由房地产所在地征收管理 减免税办理:
规定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 人为取得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 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土地成本 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 除。
六、四级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级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数
1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
30
分(含50%)
2
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含100%)
3
超过lOO% 、未超过200%的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减免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 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332 )明确:从2012年开始调整不 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相关减免税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 。)
九、税收减免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或套 内面积120平方米,容积率1.0以上,价格 高于当地平均价格1.44倍以上的的住宅。
五、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 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 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计算: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合计
扣除项目合计=土地原价+开发成本+开 发费用+转让环节税费
增值税= 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 数×扣除项目合计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 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 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 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 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
即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 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 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 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 发间接费用。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没施的费用:
即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 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