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评估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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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评估表(试行)

注:1.小学教辅用房6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科学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或多功能教室(兼远程教育播放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

初中教辅用房9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阅览室、多功能教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

2.非寄宿学校或无师生就餐学校,该项不计分,总分中也要相应减去该项分值,之后再按百分制折算该校实得分数。

3.总评85分以上为合格。

4.分档标准:针对各评估要点,1档为完全达到;2档基本达到;3档基本达不到,否则为4档。

表Ⅱ-2:小学、初中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分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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