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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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5号)、《关于对辽宁师范大学等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辽价函[2008]20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正常完成所在专业规定最低的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复修课程及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分学费)、专业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年学费总额(见附件)。

第二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年结束时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结算。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预科生。

第二章注册与选课

第四条在籍学生注册时间为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秋季学期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并且不能修读下学期课程;春季学期无需缴纳学费,按时注册即可。新生的入学注册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审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学生在秋季学期第15周内完成缴费注册手续。

第三章缴费标准及办法

第六条学分制收费按照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计

收。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计收。各专业学分学费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凡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期免收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延期修读的学生,按学期收取相应时间的专业学费。

第八条经批准本科结业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所欠课程的考核机会,并按照正常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但不交纳专业学费。

第九条有补考且未通过的课程,将在下学期初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的,以及学生辅修、复修的课程(指已通过该课程而继续选修该课程的),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重修、辅修、复修均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条因病、因事、因考试冲突等原因申请缓考的课程,须参加该课程下学期开学初的免费补考。

第十一条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免试某门课程(每学期不超过两门),该门课程仍按照正常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因生病、出国等原因休学、停学、退学,休(停、退)学在每学期第一个月内申请批准的,免收当学期的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申请批准的,全额收取当学期专业学费。申请休(停、退)学时,已考核的课程正常收取学分学费。整个学期休(停)学的,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按学校有关规定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还当年的专业学费和当学期的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转大类(专业)的学生,如转入、转出大类(专业)的专业学费不一致,则按照所在大类(专业)相应的学期收取专业

学费。如因转大类(专业)导致选修课程学分总数超过转入大类(专业)毕业规定最低学分数,该增加部分课程学分视为选修其他课程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按学科大类招生的专业,在专业未分流时,专业学费按照本大类专业的最高学费收缴。专业分流后,再按照相应专业计收专业学费,并退还大类时多收学费。

第十六条从其他高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当年的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课程学分收取。我校学生转入其他高校学习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收取比照第三条第7款。

第十七条国内各高校根据《本科生合作培养的协议书》,派往我校的来访交流学生,免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我校派出的出访交流学生(满一学年),学费按所在专业学年学费收取。若学习时间不满一学年,则按学期收取相应的学年学费。国内交流出访学生四年的学费总额,不得少于本专业四年的学年学费。

第十八条根据我校与国外大学签订的联合培养本科生协议,派往我校的来访短期国际交流学生,免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我校派出的短期国际交流学生(指学生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学费收取比照第三条第12款。短期国际交流出访学生四年的学费总额,不得少于本专业四年的学年学费。赴台湾、香港和澳门大学学习的学生参照本款执行。

第十九条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参加“2+2”、“3+1”联合培养的学生,在取得国外大学毕业证、学位证后,如需获得我校的毕业证和学位证,需补交相应年限的专业学费。

第二十条对“以考代修”取得的课程学分,按照正常标准收

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在第一学士学位标准学制时间内修完双学士学位课程,不收取双学士学位专业学费,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如在获得第一学士学位后,攻读双学士学位,参照相应专业的标准收取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选课学分收取。中途退学者,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收取比照第三条第7款。

第二十二条 预科生预科期间的学费按照学年学费收取。若在预科期间选学本科课程,则按选课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的学生,不另外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在创新实践强化班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如申请作为个性课程,则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二十四条 国防教育学院开设的军政类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如申请作为综合素质类课程或个性课程,则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费结算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学年学费结算

1.本学年应交纳学费额=专业学费+∑=n

i i i y x 1

i x - 课程学分数;

i y - 课程学分学费;

n - 本学年修读课程数。

2.本学年学费结余额=上学年学费结余额+本学年预缴学费额(按学年学费标准收取)-本学年应缴纳学费额

每学年结算后,凡属学费不足的学生,应于下学年缴费时补足上学年不足金额;凡属学费结余的学生,结余学费转入下学年学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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