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0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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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黄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一)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凡自2013年3月1日起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完成初始登记前销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二、监管资金标准

(三)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资金。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项目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并已支付完封顶工程费用的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级的企业,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分别为项目总预售款的5%、10%、15%);对项目形象进度达到项目1/2并已支付相关工程建设

费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5%(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级的企业,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分别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0%、15%、20%);未支付工程费用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30%(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级的企业,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分别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20%、25%)。

三、开设监管账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与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按照一项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开立,按照多幢开立的应当执行同一重点监管资金标准。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合理确定监管账户对应的预售申请范围。

(七)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专用监管账户时须向监管机构提交监管账户开立申请表。

2、受理。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账户开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合作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四、签订监管协议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填写《黄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机构审核,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等(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2、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成本预算书;

4、《监管协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监管账户变更

(十)监管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原监管账户的开户证明;

4、原开户行及其上级分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十二)监管机构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监管机构出具《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该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凡已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将《监管协议》原件交给监管机构,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原《监管协议》解除;己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办理预售许可证证载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六、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选择以下方式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1、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2、购房人通过专用销售终端(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专用POS机签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购房款。

七、施工进度现场查勘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涉及项目工程形象部位的,监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

(十七)监管机构应当严格管理查勘资料档案,妥善保存查勘记录、施工进度照片等。

八、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

(十八)现场查勘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进度,持以下资料到监管机构申请办理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手续:

1、《重点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

2、资金使用节点证明文件:

(1)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

(2)完成初始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

3、根据不同申请款项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造价证明;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其他相关税费的,提供相关通知证明;

(5)申请拨付不可预见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用途证明。

4、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十九)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个月后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35%;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不得超过65%;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的;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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