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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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流程详解

比例等;

二是债权分类。将债权按照种类、性质、优先级等进行分类,确定每类债权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债权调整

和受偿方案的制定提供基础;

三是债权调整方案。根据债权分类,制定调整方案,包括债务重组、债务减免、债务转让等措施,以达到

债务的清偿和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四是债权受偿方案。根据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制定每类债权的受偿方案,包括分配比例、受偿方式等;

五是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明确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以确保重整计划的有效实施;

六是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方案,如引进战略投资者、调整经营模式等。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提交给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依法进行清算。如果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批准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认真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当积极配合

监督和推进重整计划的实施。

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这个草案应该包括进行业务调整、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改组企业组织结构、变更管理层、企业合并或分离、引进外来投资、裁员、借款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是债权分类。除了《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外,还应该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所欠税款等债权进行分类。同时,还要考虑到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债权,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

三是制定债权调整方案。对于每类债权,应该制定具体的调整计划,包括延期偿付、减免本金清偿额、减免利息、变更清偿条件、债权转股权等方面的调整方式。

四是制定债权清偿方案。这个方案必须对调整后的债权清偿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清偿时间、地点、清偿条件、债

务履行担保等内容。同时,必须保证同一类别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

五是制定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公章的管理与监督、人事任免与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重大事项的报告与审批、定期汇报等方面。

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应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以调整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并确保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如果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权人的分类应参照上一环节草案涉及的分类。但需要明确的是,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于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应作为破产债权。

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到出资人的权益调整,应设立出资人组进行表决。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有权参加表决,而权益未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或股东则不应参加表决。

在进行表决时,需将各个小组的表决结果汇总,然后向债权人大会介绍各小组的表决结果,并宣布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如果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药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正常通过,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第二种是强裁通过,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时,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以上是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重整计划草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重整计划草案应该公平、公正地调整出资人的权益,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该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规定的债权应该按照优先顺序清偿,

包括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欠款、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应该按比例分配。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应该具有可行性。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营管理权限回归。管理人应该移交所管理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执行。如果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债务人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除经人民法院同意,XXX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所持股权。如果经债权

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共益债务中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保障保证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责任。如果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申报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如果主债务未到期,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分配额应该提存,等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债务人和保证人都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申报全部债权,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六、重大财产处置权利。如果管理人要处置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或者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置,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如果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管理人不得处分。在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XXX或者人民法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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