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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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切实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仪器设备、医药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和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应在甘肃省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有关项目,均应在省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征得甘肃省有关监管部门同意后,在其指导下按程序进行。

第三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各项采购和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供应商和中标单位。

第四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比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的原则。因教学、科研等需要而必须选用外国产品的,要按政府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各项采购工作坚持招标优先,公开招标的原则。因行业特点或供应商过少等各种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经批准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订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加强论证,尽可能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提高资金和设备使用效益。同时要努力利用网络手段提高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七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决策、执行、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全程参与和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

规定组成项目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工作小组、评标委员会,同时自觉接受校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为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建立校内招标评标专家库,具体分为仪器设备组、基建修缮组、电子通讯组、家具用具组、图书教材组、后勤采购组等。每组由二十名以上专家组成。入选专家的确定要体现公开、公正原则。开标时评标专家由监督部门在评标前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九条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各类资金采购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咨询、委托、租赁、雇佣等。

第二章采购和招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学校成立以主持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有关副校长为副组长,由财务处、重点处、国资处、设备处、基建处、后勤处、监察处、审计处、校工会、后勤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实施对采购和招标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是采购和招标的决策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采购和招标工作管理监督办法;审定采购和招标实施办法;审批采购和招标项目;批准采购和招标管理实施细则;讨论和决定采购和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具体采购和招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参与对整个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完成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校内采购和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和招标的执行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属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采购和招标工作,认真做好各项采购和招标的申报、审批、询价(考察)、定购(评标)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是:

国资处负责全校各单位各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及公共场馆专用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招标工作;负责学校公共场馆(包括会议室、报告厅、语音室、计算机室、专用机房等)专用设备采购和日常维修项目的采购和招标工作;负责图书、教材的采购和招标工作;负责学校各类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招标工作;负责学校资产处置项目的采购和招标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采购和招标工作;负责实验室、试验站内部修缮项目的采购和招标工作。

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扩建工程(包括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的采购和招标工作。

后勤处负责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改造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旧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以外的其他拆除工程)的采购和招标工作;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和后勤专项经费项目的采购和招标工作。后勤集团经后勤处批准后,也可组织集团内部经营物资和自筹经费项目的采购和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是:

人事处负责审定引进人才计划等专项资金的购置项目。

财务处负责各项采购和招标的经费审核与财务监督工作。

重点处负责审定“211工程”和“985工程”等专项经费的购置项目。

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审定科研专项基金、专项经费的购置项目。

监察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同时负责实施对各采购和招标项目的全程监督工作。审计处负责实施对各项采购和招标项目的全程监督和审计工作,并负责各中层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事项的招标管理事宜。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校办企业系统的各类采购和招标购置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协助归口部门做好校办产业系统的各类采购和招标以及合同签订和验收等工作。

校工会负责组织工会委员(包括基层分会)或教职工代表,参与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全程监督工作。

第三章采购和招标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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