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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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

【标 签】税收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吉地税发﹝2009﹞158号

【发文日期】2009-11-09

【实施时间】2009-1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了落实国家和省里出台的一系列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89号),各级地税机关按照省局的要求,提高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大了监控力度,提升了税收服务质量。针对各地近期反映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我们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并与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先办理税务登记而后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人员,同样享受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时间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至三年期满为止。

二、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5年开始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现已扩展到县(市)棚户区、林业棚户区、煤矿棚户区以及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地在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的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市州所在地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省局转发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原省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下发的棚户区改造地块计划为准;县(市)棚户区改造,以市州棚改办下发的棚改地块计划为准;林业棚户区改造,以省局转发的省林业厅下发的林业棚户区改造年度建设计划为准;煤矿棚户区改造,以省局转发的省发改委下发的煤矿棚户区改造年度建设计划为准。 三、协助服务业补贴发放问题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

发﹝2008﹞28号)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服务业企业和工商户领取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返还定额补贴办理流程>的通知》(

吉发改服务联﹝2009﹞763号,此政策不包括延边州和长白山开发区)要求,对于符合条件享受服务业定额补贴的纳税人,原则上要求提供缴税原始凭证,对于个别个体工商户由于保管不善,出现的缴税凭证提供不全的问题,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纳税人在征管综合信息系统中调取其全年税款缴库明细并打印存档,作为所得税定额补贴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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