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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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
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经贸技术[2005]9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5.11.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27日)废止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
(粤经贸技术〔2005〕919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指导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根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的《关于建设产业升级示范区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粤经贸技术〔2005〕472号),现将《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
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代章)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部署,扶持发展一批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推进现有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以现有基础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集群为基础,遵循产业集群发展和升级内在规律,2005-2010年,扶持建设一批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下称升级示范区)。明确目标,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示范带动,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促使升级示范区成为支柱产业的重要基地、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载体、县域经济的坚实主体,带动全省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条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外经贸厅、信息产业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国土厅、工商局、环保局、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
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升级示范区的推荐、评价及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经贸委具体负责。
第四条以“规划、扶持、提升、带动”为基本原则,坚持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