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之国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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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豁免理论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是什么?是否合理?有什么样的优点和缺点?(1)背景:在19世纪末,国家开始直接参与商业活动,造成私人与外国国家之间的商业纠纷经常发生,所以一些西方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私人的利益,开始实行“限制豁免理论”,把国家的行为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对于外国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私法上的行为则不给予豁免。

(2)合理。为了绝解决豁免原则使得外国个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商业交往的顺利进行和有关争议的迅速解决,应该对自己的主权进行一些限制,当国家以“私”的身份进行活动时,应接受他国法院的管辖。所以是合理的

(3)优点与缺点:

优点:发生纠纷时,对于私人当事方可以把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更好地维护私人的利益。

缺点:有限豁免理论与国家主权原则不太相符。

2、在国家豁免权的问题上,我国当前应当采用什么样的立场?

首先,我认为我们必须从当前的国家豁免制度的意义和我国的国情上来看待。

国家豁免制度的理论存在的目的也就是要维护国家主权的平等。但是这种目的却没有必然的合理性,因为即使国家没有豁免制度来保障,国家之间依然是平等的。其次,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正在逐渐建立和健全。实践中,许多国家已经开始建立国家赔偿制度。这就意味着,在国家事物上,国家要为其行为承担起责任。如果国家承担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责任成为可能,那么国家豁免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当然,国家豁免制度从产生到消亡必定是一个长期的、漫长的过程,限制豁免制度是一条必经的之路。

从我国政府处理涉及国家财产管辖豁免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初期的立场是坚持绝对豁免的原则,随后转而采取具体规则上的灵活处理的态度。随着《公约》的签署和限制豁免的统一化进程,我国态度已经十分明确,我国政府已逐渐从绝对豁免主义的立场转向了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这一行动可以说意味着我国从绝对豁免主义向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向已经完成。但是,我国在立法实践方面还是比较落后,这方面的立法寥寥无几。随着国家和国家财产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为我国所重视,相信我国的立法会越来越完善。

3、假定本案的原告系以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作为被告,美国法院应当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为什么?

美国或者中国。

因为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从本案中来看侵权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中国,损害发生地在美国,所以可以选择美国或中国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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