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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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有广狭两义
(一)广义的物权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它不以民法典物权编规范的内容为限,而是包含民法上的其他制度。
(1)如合同法第315条规定的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
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一个关于留置权的特别规定。
(2)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有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夫妻法定财产制中的共有;继承人的共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其他规定,第5条(个人财产的孳息和收益的规定),第7条。
(3)民法之外的法律中也有物权法规范。
如《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单行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如《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狭义的物权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体系中有关物权的专门篇章(《物权编》。
其内容包括:
物权法总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一般性规定。
物权法分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三)物权法的目的就是把人对物的归属关系确定下来
从静态:确认主体对物的利用为物权,(包括要对物进行界定)。
从动态: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如何创设物权?
自物权---所有权解决物的归属问题,确认物归主体所有,是主体对物的完全的支配。
定纷止争。
支配权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他物权是非所有人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支配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
如抵押权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
因此,无论是所有权,他物权都体现了对物的支配
支配权--狭义的物权法中所规定的主要是支配权。
请求权--但也有若干以请求权为内容的规范----如物权请求权。
物的归属--狭义的物权法法不仅调整物权的归属,
物权变动-- 同时还调整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动态关系。
二、物权法的性质
(一)强行性
1、这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产生的调整原则不同。
物权法调整的对象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
债权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过程中的交换就是流转的具体形式。
支配关系与交换关系分属物权法和债权法调整,但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
支配关系-----流转关系----支配关系
支配关系是流转关系的前提与目的(取得对物的支配);
流转关系是支配关系的体现,也是保护支配权的一种方法、
两者是有密切联系的社会生产的两个方面。
2.物权法与债权法的调整原则不同
物权法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
这种对物的支配关系不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特定的主体对物的排他支配会影响到第三人乃至社会的利益。
因此,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
如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而债权法调整的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因此,这种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一般不会涉及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因此,债权法的规定多具有任意性。
(二)物权法具有固有性
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的另一个特征,在于物权的固有性。
即各国物权法因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差异而互不相同。
此与各国债权法往往大同小异正好形成鲜明的对比。
(三)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物权法区别于债权法的另一个特征,在于物权法的公共性。
由于物权法属于财产归属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的静的安全,由于土地为稀缺资源,与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自进入20世纪以来所有权的绝对保护原则
受到限制。
公法上的限制:征收;行政管理措施的限制;
私法上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
三、《物权法》的制定和结构
我国《物权法》目前是单行法,2007年3月16日发布,2007年10月1日修订。
未来民法典中将成为物权编。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1)草案增加了居住权的规定。
(2)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立法技术先抽象后具体
五、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
是物权法架构的基础。
不动产是物权法主要调整对象。
物权种类、物权变动、物权取得、相邻关系都是不动产规范。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针对不动产和动产分别作了规定。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是动产交付。
第二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概念的来源
“物权”一词由欧洲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所创,而其渊源可追溯至罗马法。
罗马法上的诉讼分为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
对物之诉是指为维护某项可对抗任何人的绝对权利而提起的诉讼。
这类权利的客体,既包括狭义的物(res),
也包括某种身份或资格。
“物权”概念由此而来。
(二)物权概念的立法情况
在立法上,物权概念早期曾由18世纪末的《普鲁士普通邦法》以及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采用。
1896年德国民法典专设物权编,标志着物权制度的正式确立。
汉语“物权”一词作为法律术语,
始建于《大清民律草案》,确立于《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
我国《物权法》的颁行,标志着这一概念正式成为立法用语。
(三)物权概念的学理阐述
1.西方学者关于物权的定义。
西方学者关于物权的定义众说纷纭,见解不一,主要有这样几派意见:
(1)对物关系说。
物权为人与物的关系,代表者主要是德国的伯格和耶林
该派学说认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至于一般人所负的不为侵犯的义务,是对物的支配权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物权的内容。
采取这种主张给物权下的定义主要有两种:
a.物权是支配物的财产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对物享受一定利益的财产权。
(2)对人关系说。
第二派学者认为,物权为人与人的关系,代表者德国的温德夏和萨维尼。
该派学者认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都是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债权只能对抗特定的人,而物权则可对抗一般的人。
持此意见的人给物权下的定义也有两种:
a.物权是可以对抗一般人的财产权。
b.物权是以无论任何人不得侵犯的消极作用为本质的财产权。
(3)第三派学者采取折衷说。
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和权利人对抗一般人的权能皆为权利要素,不可偏执其一。
支配与占有相对于其他人才有意义。
2.我国台湾学者关于物权的定义(1)我国台湾学者李宜琛的观点。
(2)黄茂荣(3)梅仲协(4)史尚宽(5)郑玉波(6)洪逊欣(7)姚瑞元(8)杨玉岭
3.大陆学者对物权概念的表述
(1)王利明:民法新论物权是主体直接对财产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2)钱明星》物权为权利人直接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3)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认为,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这些定义没有多大的创造。
共同点都在于讲直接对财产的支配。
区别点在于后者。
是否强调享受利益和是否具有排他性。
就享受利益而言,直接支配就是享受利益,不必明确提出。
而排他性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一个特征。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可以发生多个债;
侵害债权的都是债务人。
只有特定的情况下才发生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
而物权具有排他性,特定人直接支配管理,就意味着排斥他人支配。
如甲主张对一幢楼房享有所有权,乙也主张。
这两种主张就相互排斥。
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概念应具有排他性。
物权以外的其他主体都可以侵犯物权人的物权。
(四)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定义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一定义包括这样几层意思:
1.物权是对物的权利
(1)物权的客体是物而非一般的财产。
(2)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权利主体自身之外具有一定效用并能为人力所能及的物质实体:第一,具有一定的形体;
第二,存在于主体之外;
第三,可为人力所支配;
第四,能够满足人类生活需要。
(3)作为物的客体的物的特征
第一,特定性;特定和种类。
特点体现在经济上和社会观念上。
第二,独立性;物之一部或组织成分;
第三,单一性。
单一物,集合物。
一物一权,便于物权变动和公示,也反映了物权客体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要求。
(4)我国物权法界定的物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一,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某些财产权利,如抵押权,权利质权的客体。
2.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1)直接支配的含义
(2)支配的形态:全面与定限;有形与无形;直接实现或以司法程序实现。
3.物权是对物的排他支配权
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决定了物权的排他性。
(1)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内容的物权,尤其是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物权上的一物一权原则)
(2)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得排除他人的侵害,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毁损标的物或妨碍权利人对其行使支配权(物权的不可侵性)。
二、物权和其他财产权的关系
(一)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债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义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1.联系
物权和债权是民法的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
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结果。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主要对应物权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对应债权关系。
支配关系流转关系支配关系
物权债权物权
物权与债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又是债权运动的结果。
但是两者是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反映着不同的财产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物权--支配
2.区别(1)权利的内容不同:债权---请求
(2)义务主体不同物权--不特定的任何人
债权---特定人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物
债权---给付
物权--支配力---优先力追及力
(4)权利的效力不同债权---请求力---平等性相对性
(5)权利的设定不同物权--物权法定
债权---任意
(6)权利的移转不同物权---不受限制
债权---受到限制
(7)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的保护方法-----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力为主要目的。
因此,以物上请求权为主要方法。
返还原物
物上请求权排除妨害
预防危险
债权的保护方法-----以填补权利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因此,以债权的保护方法主要为:
恢复原状
债权保护方法
赔偿损失
3.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转化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与革新引发了传统物权和债权理论的新变化,物权与债权逐渐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转换与融合,显示出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两种趋势:
(1)债权物权化
即基于法律规定使债权具有了对抗一般的性质,某些债权也呈现出绝对性。
第一,租赁权物权化,如买卖不破租赁,物权关系上债权约定的效力。
如第三人侵害债权。
第二,债权的公示,如在商品房买卖中,预告登记。
第三,债权的优先力,如破产法上,工人工资的优先权;海商法上,船舶优先权,航空法上的航空器优先权。
合同法上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
第四,债权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人处分债权时,具有类似于所有人的地位。
物权关系上债权约定的效力。
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物权的债权化。
物权的债权化,表现在所有权等物权由归属向利用的转变,将物权的权能转让给他人。
如利用物的交换价值设定担保,取得债权。
第一,物权的证券化。
如把不动产制成证券分成份额出售。
抵押权证券化。
第二,所有权期限化。
分时所有权。
案例一,张某出卖房屋于刘某,并交付,但因故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
后房价上涨,张某又高价出售与于王某,并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能否要求刘某搬出该房?
1.债的相对性与两个合同的效力。
2. 债权和物权的效力。
3. 刘某享有的权利。
案例二,甲单位与乙单位分别取得了A、B两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甲与乙约定乙不得修建二层以上的楼遮挡甲的建筑物的视线。
后乙将土地转让给丙。
问甲和乙的约定能否对抗丙。
1.甲和乙的约定的性质。
是关于设定地役权的约定,地役权从设立合同订立时设立,不登记不等对抗第三人。
2.甲如何使该约定对抗丙。
(二)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1.物权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财产支配
权,两者的义务主体都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的主体,并且都具有排他性。
2.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体现在:
(1)权利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以有体物为原则,如各种动产、不动产,而知识产权的客体为各种无形的财产,包括作品,专利技术,商标等。
(2)权利内容不同。
在知识产权领域,除商标权不涉及人身权利外,著作权和专利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物权作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物权一般只需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而知识产权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
如专利权需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由国家发给专利证书予以确认,商标权的取得也要求以法定程序注册。
4.时空效力不同
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原则上无地域和时间限制,所有人
所有人的财产无论处于何时何地,一般都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而知识产权的效力一般只限于本国境内,没有域外效力,并且知识产权除了其人身性质的权利外,均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三)物权和继承权的关系
1.物权与继承权的联系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
物权与继承权都属于财产权,并且都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2.物权与继承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物权的主体并无特别的限制,理论上一切民事主体均可成为物权人,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权利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仅限于物,而作为继承权的客体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一切合法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各种他物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
3.权利内容不同、权利性质不同
物权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而继承权虽然也属于财产权范畴,但与身份关系联系密切,一般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是身份财产权。
三、物权的分类
(一)立法上对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事实状态OR权利)
(二)学理上的分类
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2.自物权与他物权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他物权所做的分类)
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分在我国物权法上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建筑物区分、相邻关系、用益物权
5.主物权与从物权
6.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