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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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试行)
(报批稿)
二○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水文局、有关流域机构水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提供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共享的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下称“共享数据”),应遵守本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资料,是指符合国家科技基础平台建设要求的,由各级水文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水文水资源观测数据,以及由这些数据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水文水资源数据集和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水利部水文局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包括共享管理办法以及技术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数据收集与整理;负责国家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称“共享平台”)建设、维护与服务;
流域机构水文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水文水资源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包括共享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共享平台建设、维护与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下称“省级水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共享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共享平台建设、维护与服务。
第五条用户使用共享数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水文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其完整、可靠、一致。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共享数据,其提供与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共享数据
第七条共享数据包括基本信息、实时信息、整汇编成果、分析成果。
(一)基本信息包括: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属性信息及资料目录索引。
(二)实时信息主要是实时报汛的水情资料。
(三)整汇编成果主要是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年鉴成果。
(四)分析成果是指有关水文水资源综合分析信息,主要包括:(1)全国或区域雨量等值线图、干旱分布图;
(2)全国或区域水文、水资源分析统计值和图;
(3)年度水资源公报、水情月年报、泥沙公报、主要江河及主要水源地水质旬月年通报等。
第八条流域机构水文局及省级水文机构应及时完成共享数据更新、共享平台维护工作。
第三章共享用户
第九条共享用户包括匿名用户、注册用户两类。
第十条匿名用户
匿名用户不需要在共享平台注册,可利用共享平台查询发布的共享数据,但不能下载共享数据。
第十一条注册用户
普通注册用户需要在共享平台上注册。注册时,应按共享平台要求,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用户注册后即可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二条用户义务
1、用户不得将个人获取的共享数据向其他人有偿或无偿转让;
2、注册用户获取的有明确用途的共享数据,不得在指定的用途之外使用;
3、各类用户在使用共享数据取得的成果中应注明数据来源。数据来源应包括数据提供单位、数据提供时间、数据获取方式(有偿或无偿)、数据用途。
4、各类用户获取的共享数据用于指定项目的,应在项目报告完成或获奖证书取得等六个月内分别将有关项目报告、获奖信息反馈至数据提供单位。
项目报告应包括有利用共享数据而取得的成果内容。
获奖信息主要指获奖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第四章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浏览服务
共享平台发布的各类信息的浏览,不受用户是否注册限制。
各类用户均可登录共享平台,浏览平台提供的各类共享数据。
第十四条定制服务
注册用户可提交申请,为特定用途定制共享数据。数据提供单位通过离线方式提交。
注册用户每次定制数据时,均应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定制服务申请批准单位包括水利部水文局、流域机构水文局、各省级水文机构。
流域机构水文局、各省级水文机构只审核与批准所辖测站共享数据的申请;
涉及多个流域或省级水文机构的申请,应分别向相关流域及省级水文机构提出申请。
水利部水文局负责以下共享数据服务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1)机密级或秘密级的共享数据;
(2)用于水利水电和其它工程项目的系统的水文资料;
(3)沿海地区系统的潮水位、潮流速、潮水温及潮坡资料;
(4)浅海(滨海)区水文资料;
(5)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的大、中型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资料及主要江湖、河段水质监测的系统、完整的资料。
水文测站隶属信息可登录共享平台查询。
第十六条定制服务申请
注册用户定制数据时,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定制服务申请表原件。
定制服务申请表内容包括:
(1)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称职务、个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2)申请人所属单位情况:名称、机构代码、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3)所需共享数据信息:测站站名,共享数据类别、共享数据时段;
(4)共享数据用途:项目名称、数据用途;
(5)申请人所属单位关于不将共享数据对外提供的声明
对于不从属于任何一个团体的个人,不批准其提交的共享数据定制服务申请。
第十七条用户提交定制申请表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申请人所属单位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本单位做为一方的项目合同书、协议书或任务书;
(4)本单位为报送单位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第(3)项与第(4)至少应提供一项。
第(1)-(4)项均要求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审核单位留存复印件。
用户需要签订数据使用协议的,应将本方已签字的《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使用协议》一并提交审核机构。
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定制申请,不予批准:
(1)提供虚假材料者;
(2)申请人信息与注册时用户留存信息不符者;
(3)申请人所属单位信息与注册时留存信息不符者;
(4)未提供申请人所属单位信息及相关证件者;
(5)未做出“不将共享数据对外提供”的声明者;
(6)按本办法规定应向水利部水文局提交的申请,而向流域机构或省级水文机构提交者;
(7)提供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