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0701

水文水资源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0701
水文水资源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0701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试行)

(报批稿)

二○一一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水文局、有关流域机构水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提供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共享的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下称“共享数据”),应遵守本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资料,是指符合国家科技基础平台建设要求的,由各级水文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水文水资源观测数据,以及由这些数据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水文水资源数据集和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水利部水文局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包括共享管理办法以及技术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数据收集与整理;负责国家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以下称“共享平台”)建设、维护与服务;

流域机构水文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水文水资源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包括共享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共享平台建设、维护与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下称“省级水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共享数据的收集与整理,共享平台建设、维护与服务。

第五条用户使用共享数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水文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其完整、可靠、一致。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共享数据,其提供与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二章共享数据

第七条共享数据包括基本信息、实时信息、整汇编成果、分析成果。

(一)基本信息包括: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属性信息及资料目录索引。

(二)实时信息主要是实时报汛的水情资料。

(三)整汇编成果主要是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年鉴成果。

(四)分析成果是指有关水文水资源综合分析信息,主要包括:(1)全国或区域雨量等值线图、干旱分布图;

(2)全国或区域水文、水资源分析统计值和图;

(3)年度水资源公报、水情月年报、泥沙公报、主要江河及主要水源地水质旬月年通报等。

第八条流域机构水文局及省级水文机构应及时完成共享数据更新、共享平台维护工作。

第三章共享用户

第九条共享用户包括匿名用户、注册用户两类。

第十条匿名用户

匿名用户不需要在共享平台注册,可利用共享平台查询发布的共享数据,但不能下载共享数据。

第十一条注册用户

普通注册用户需要在共享平台上注册。注册时,应按共享平台要求,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用户注册后即可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二条用户义务

1、用户不得将个人获取的共享数据向其他人有偿或无偿转让;

2、注册用户获取的有明确用途的共享数据,不得在指定的用途之外使用;

3、各类用户在使用共享数据取得的成果中应注明数据来源。数据来源应包括数据提供单位、数据提供时间、数据获取方式(有偿或无偿)、数据用途。

4、各类用户获取的共享数据用于指定项目的,应在项目报告完成或获奖证书取得等六个月内分别将有关项目报告、获奖信息反馈至数据提供单位。

项目报告应包括有利用共享数据而取得的成果内容。

获奖信息主要指获奖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用户单位公章)

第四章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浏览服务

共享平台发布的各类信息的浏览,不受用户是否注册限制。

各类用户均可登录共享平台,浏览平台提供的各类共享数据。

第十四条定制服务

注册用户可提交申请,为特定用途定制共享数据。数据提供单位通过离线方式提交。

注册用户每次定制数据时,均应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定制服务申请批准单位包括水利部水文局、流域机构水文局、各省级水文机构。

流域机构水文局、各省级水文机构只审核与批准所辖测站共享数据的申请;

涉及多个流域或省级水文机构的申请,应分别向相关流域及省级水文机构提出申请。

水利部水文局负责以下共享数据服务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1)机密级或秘密级的共享数据;

(2)用于水利水电和其它工程项目的系统的水文资料;

(3)沿海地区系统的潮水位、潮流速、潮水温及潮坡资料;

(4)浅海(滨海)区水文资料;

(5)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的大、中型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资料及主要江湖、河段水质监测的系统、完整的资料。

水文测站隶属信息可登录共享平台查询。

第十六条定制服务申请

注册用户定制数据时,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定制服务申请表原件。

定制服务申请表内容包括:

(1)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称职务、个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2)申请人所属单位情况:名称、机构代码、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3)所需共享数据信息:测站站名,共享数据类别、共享数据时段;

(4)共享数据用途:项目名称、数据用途;

(5)申请人所属单位关于不将共享数据对外提供的声明

对于不从属于任何一个团体的个人,不批准其提交的共享数据定制服务申请。

第十七条用户提交定制申请表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申请人所属单位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本单位做为一方的项目合同书、协议书或任务书;

(4)本单位为报送单位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第(3)项与第(4)至少应提供一项。

第(1)-(4)项均要求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审核单位留存复印件。

用户需要签订数据使用协议的,应将本方已签字的《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使用协议》一并提交审核机构。

第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定制申请,不予批准:

(1)提供虚假材料者;

(2)申请人信息与注册时用户留存信息不符者;

(3)申请人所属单位信息与注册时留存信息不符者;

(4)未提供申请人所属单位信息及相关证件者;

(5)未做出“不将共享数据对外提供”的声明者;

(6)按本办法规定应向水利部水文局提交的申请,而向流域机构或省级水文机构提交者;

(7)提供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

(8)处于受罚期的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

(9)审核单位认为不应批准者。

第十九条审核单位可根据申请数据的项目相关情况,通过对资料申请进行合理性分析,确定是否批准申请,或提供的共享数据范围及数量。

第二十条审核单位应及时完成已批准用户申请的备案工作。备案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人及所属单位信息;

(2)申请使用的共享数据信息包括水文测站、数据类别、时间信息、数量等;

(3)数据用途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概况、区域、任务,共享数据的使用用途与方法;

(4)审核单位名称及审核批准时间。

第二十一条用于国家机关决策、防汛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的申请应批准,并及时免费提供共享数据。

第二十二条以下用途的申请应批准,仅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

(1)从事水文水资源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

(2)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类单位从事经营性活动而提交的共享数据定制服务申请,审核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对同意向其提供共

享数据者,应签订共享数据使用协议,并收取资料复制及交付成本费、资料加工处理费等。

第二十四条各类用户申请使用共享数据,均应在其申请表中签订数据安全声明。

第二十五条各流域机构水文局、省级水文机构不得对外有偿或无偿提供非所辖水文测站的共享数据。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向其他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有偿或无偿转让取得的共享数据。

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共享数据,不得应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数据提供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共享数据,停止期限为自发现之日起五年。

(一)将所获得的共享数据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共享数据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的;

(三)将所获得共享数据用于局域网、广域网或互联网下载的;

(四)不按申请的用途使用共享数据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用途获取的共享数据,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数据提供单位

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资料使用费用。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共享数据,停止期限为自发现之日起八年。

第二十九条用户未及时向数据提供单位反馈信息或未完整反馈信息者,停止向其提供共享数据。

1、未及时反馈者,停止期限按延迟时间的十二倍计算。延迟时间计至整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2、未完整反馈信息者,自发现时间起停止向其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停止期限终止日期为其完善反馈信息后三年。

第三十条数据提供单位对用户的处罚决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共享平台备案。该处罚决定适用于共享平台涉及的所有数据。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受处罚单位与个人的基本信息;

(2)受处罚项目;

(3)处罚原因;

(4)处罚时间;

(5)停止服务开始时间;

(6)停止服务结束时间;

(7)发布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与经办人姓名。

第三十一条对用户的处罚适用于该用户单位的所有使用共享数据的个人及项目。

第三十二条涉密的共享数据,其提供、使用与保管不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申请表

附件2:

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使用协议

(公益性使用)

数据提供单位(甲方):

数据使用单位(乙方):

根据水利部水文局《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在(项目名称)(下称本项目)使用甲方(无偿/有偿)提供的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下称共享数据)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根据乙方申请,甲方提供以下共享数据供乙方使用:

(1)

(2)

(3)

第二条乙方保证只在本项目中使用甲方本次提供的共享数据。

第三条乙方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从甲方获得的共享数据,以及由这些共享数据经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也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乙方不得将从甲方获得的共享数据,直接用作供外部使用或向外分发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第五条乙方不得向国外提供、或者在与国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的合作中提供从甲方获得的共享数据。

第六条乙方应在所产生的成果中注明资料来源并寄送成果报告、及由成果而获得的奖励证书复印件到甲方存档。

第七条乙方应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的用户需求调查和数据资源调查。

乙方如违反上列第二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将由有关水文主管机构按照《水文水资源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协议,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说明理由、递交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电话:

地址:

乙方:(申请者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电话:

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为保护公司重要经营数据安全,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及保密需求,制定本规定。 一、结合公司实际硬件配置情况,公司目前实行双硬盘数据加密共享备份机制。 二、数据加密共享备份以部门为单位,备份所需的专用硬盘安装于部门负责人的电脑上。总监及以上人员配备专用移动硬盘存放日常重要文件。 三、专用硬盘的安装及使用 1、公司在各部门负责人的台式电脑上安装500G大容量硬盘,该硬盘仅用于备份部门重要数据。 2、信息技术员将在安装数据备份专用硬盘的计算机上以部门内每个员工的姓名拼音建立帐户,设置初始密码,并在专用数据备份硬盘上建立一个以员工姓名命名的文件夹。 3、员工在备份资料时应及时请部门负责人更改初始密码。 4、部门负责人有权限查看和使用部门内所有员工的备份资料,员工仅有权限查看和使用个人备份的资料(信息技术员已在设置备份时设置完成此项功能)。

5、员工可通过远程共享访问部门经理的计算机,将欲备份的文件拷贝到个人姓名的文件夹里。 6、数据备份操作说明: 主要操作内容涉及三部分:(1)部门负责人修改密码操作;(2)员工备份数据操作;(3)部门负责人查看备份文件夹内的资料。 操作一:部门经理修改员工帐号密码步骤 (1)在桌面我的电脑图标点右键,选择管理,打开。如图: (2)展开本地用户和组,点击用户,右侧会显示所有用户名。 (3)找到在欲修改密码的用户名,点右键,选择设置密码,会提示如图,点继续。

(4)如下图,输入新的密码,点确定,即完成密码修改。 操作二:员工备份数据的步骤 (1)以财务部阎旭升为例,在个人电脑上上打开网上邻居—查看工作组计算机,找到部门经理姚滢的电脑,双击打开,会提示如图: (2)输入用户名/密码,并勾选记住我的密码,以后就不用再输入密码(注意1:非本部门员工在访问共享文档时,也会提示输入用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臵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它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 第七条行政机关信息采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精)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保护以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五)大气本底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

文件拷贝和共享等的管理规定

文件拷贝、保存、删除和共享规定 为了防止病毒感染,影响整个公司电脑系统和网络正常运作,同时为规范文件的存储、软件的安装、做好客户资料保密工作,最重要的就是便于客户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查询、配合公司设备信息做好电脑的保养工作。 为适用于开普图文快印店铺的管理,大客户文件、固定客户文件及客户明确要求保存的文件按此规定执行,其他文件打完后,任务完成客户已验收,立即删除。 开普图文快印店铺的电脑上设置共享文件盘,为方便店铺电脑管理和维护特制定以下条例,希望所有员工参与管理和共同遵守: 1、每台电脑上C盘为系统盘,D盘为软件盘,E盘为客户临时资料盘,F盘为客户资料存储盘,G盘为资料盘,另注F盘、G盘设置为共享盘。为保护公司电脑不被病毒感染,任何人在未经经理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共享其他文件或分区目录。 2、F盘、G盘中的文件,除上传者本人外,其他任何人不能删除任何文件。 3、F盘中为大客户、固定客户的文件夹命名格式为***公司名(学校名称)****文件分类(如文档、宣传页、易拉宝等)***文件(文件名称上应标明文件内容、日期,格式如:开普图文营销宣传页2012.2.13)。另注:每个电脑的F盘均单独列出一个“名片”的文件夹,所有定稿名片的矢量版(CDR或PSD格式)应放入该文件夹,以便查找。 4、如客户没有特殊要求,由我公司设计的版面均不能删除,保存到相应的文件夹中,若客户为散户,则将文件存储到F盘“其他客户资料”文件夹中。 5、QQ或邮箱接收文件的管理。应将文件接收到E盘临时资料存储盘中,并且建立以日期命名的文件夹,里面再建立以客户名称命

名的文件夹,文件夹内除了保存客户发送的文件之外,还应该保留QQ交谈记录及制作要求,客户联系方式的WORD文件。 6、制作文件的保存。每天工作结束前或交接班前,每位技术人员应整理自己制作过的文件,将有必要保存的文件存储到相应的文件夹中。将没有存储价值的文件留到E盘临时文件盘的当天日期的文件夹里,一周后整理文件时,可将其删除。 7、公司移动磁盘上文件的管理:移动磁盘由设计人员和后期制作人员共同保管和保密,员工取件如需要带盘到客户处拷贝文件,应先将磁盘清空,避免将其他客户资料或内部资料泄露。严禁共享C 盘。 8、设计素材放到G盘,并对名片、易拉宝、展板、暗纹背景等进行分类保存。 9、公司可定期对设计材料、素材等进行整理,刻成光盘,以留备份。为方便查找文件,设计人员每周对自己设计的所有文件进行整理,将客户定稿文件拷贝到4号电脑上进行保存。 10、文件的拷贝:在拷贝客户文件时或打印移动盘里的文件时,先对U盘、移动磁盘等进行病毒查杀。没有病毒再打开。如有病毒应立即进行病毒查杀。查杀后再打开。 11、每个电脑应安装病毒查杀和安全防护软件,并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清理系统垃圾等。

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17〕34号分享.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6日 陕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及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省级各部门、各市(区)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推动全省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向省政府提交工作报告。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各市(区)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确定共享平台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做好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XX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XX市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放管服”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市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府发〔2017〕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和为政府部门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XX市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基础信息资源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政务部门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统计信息、城市活动信息、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 (二)主题信息资源库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某一个主题领域,多部门共建项目或业务协调需求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数据库。

民用航空气象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气象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结合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的获取、处理、保存、使用、汇交和移交,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民用航空气象资料,是指在有关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载体形态的资料,包括基本气象资料和专业气象资料。 第四条民用航空气象中心、民用航空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所需的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民用航空气象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资料的获取和处理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获取常规气象资料、航危报资料、自动气象站资料、天气雷达资料、数值预报产品资料以及其他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职责收集本单位探测的气象资料,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民用航空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航空固定电信网、世界区域预报接收系统和其它有效方式获取其他专业气象资料。 第八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绘制天气图的要求》,对所获得的常规气象资料进行处理,并填绘纸质的标准天气图。 第九条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24小时或13小时气象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 具有五年或五年以上不定时观测资料的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条迁建机场的例行气象观测资料不足五年时,相应机场气象台和机场气象站应当编写或保留原机场至少最近十年的《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或《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 第十一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统计资料应当采用所在机场的《民航地面气象观测簿》和《民航地面气象观测月总簿》、《民航地面气象观测年总簿》的数据。上述数据不足以表明机场气候特征时,可以采用机场自动气象站资料或参考其它气象部门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编写《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所用资料应当自观测起始年份起。 第十三条《民航机场航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航空气候概要》的气候资料统计和编写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第7部分:航空气候资料整编》(MH/T )的要求进行。

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XX银行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行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数据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加强各级经营管理机构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树立和发挥数据的资产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企业数据架构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基础平台管理、数据应用以及数据需求与规划管理共十项数据管理领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数据是在我行经营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过计算机系统形成和存储的数据,可以分为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内部数据指我行业务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指从我行以外的来源取得的数据。 第四条我行数据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 (一)提供可用、可信数据,打造可靠的应用基础。 (二)围绕数据应用、价值呈现推动数据管理建设。 (三)以高效的应用服务能力,支持全行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全行数据管理活动的纲领,是建立、完善和落实数据管理体系的基础,我行数据管理制度和细则都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是通过建立与全行数据管理

和应用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岗位,并明确各层级权责,保持内部沟通顺畅,确保全行数据管理战略的实施。我行数据管理组织的构成分为三个层次,自上而下划分为决策层、管理协调层以及执行层。 第七条数据管理决策层是全行数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组成。 信息科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批全行数据管理整体方针和策略。 (二)定期听取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对数据管理工作的汇报。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数据战略目标和策略、体系规划、政策制度以及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 (二)统筹资源,协调解决数据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三)对全行数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数据管理协调层是数据管理各领域工作的直接领导与组织部门,设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及秘书。 数据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及小组成员若干。组长由信息科技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软件开发中心、数据中心、电子银行中心、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小微企业银行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信贷监控部、评审部、国际业务部、票据业务部、资金部、信用卡部、财务部、会计结算部、风险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稽核部、合规部、人力资源部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数据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各领域业务专家、总行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质量管理、数据标准管理等方面内容;协调并推进数据管理相关工作并监督落实,发布数据管理相关文件并向上汇报。 (二)针对特殊任务组建专项小组并予以指导。 (三)对于数据管理领域的重大事项,由数据管理领导小

国家气象中心气象信息共享门户系统技术方案

国家气象中心气象信息共享门户系统 技术方案

1项目概况 随着国家气象中心天气预报业务精细化水平的发展,预报产品不断丰富,对外辐射能力不断增强。现有业务流程中存在的业务系统部署多,业务系统之间彼此独立,数据到产品缺乏统一的管理系统,协调能力不足等问题,已无法满足当前快速发展的现代化天气业务的需求。气象信息共享门户将在国家气象中心现有业务基础上建立完善业务流转与控制体系,优化中心的预报服务业务流程,提高数据流转和产品利用效率,减少预报服务过程中的人为干预,降低中间环节的复杂度与出错率,增强预报服务协同能力,推进预报和服务业务系统的建设应用,促进天气监视、预报及决策服务平台专业化发展,为国家气象中心现代天气发展及服务能力提升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将建立业务系统规范和数据规范,建立标准化的数据和服务,对预报员、服务人员和业务管理人员身份、权限进行数字化的管理,对国家气象中心主要预报、服务业务系统的运行、数据流转状态等实现实时监视,实现对整个中心业务系统的数据衔接与流转控制,实现对预报员身份信息、准入系统信息、业务监控信息、产品流转状态、任务调度等所有实时信息的显示和统计分析,实现预报产品和服务产品的分发控制,并增强国家气象中心互联网展示气象产品的水平。 2业务需求分析 2.1 业务现状分析 国家气象中心是全国天气预报的国家级中心,也是世界气象组织亚洲区域气象中心、核污染扩散紧急响应中心,其前身中央气象台,成立于1950年3月1日。50多年来,国家气象中心有了巨大发展。国家气象中心的气象服务包括为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政府部门制订指导国民经济发展、组织指挥防灾减灾科学决策所需气象信息的决策气象服务,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介为公众提供公益气象服务,向国家重点工程、企事业单位趋利避害组织生产所需的专业

文件共享管理办法(2)

文件共享管理办法(2)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修改记录 NO 修 订 版 本 修改内容摘要 修改 人 修改日期生效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文件共享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I-WI-IT-0018 版本:V1.0 制定日期:2011-08-01 修订日期: 生效日期:2011-12-09 部门签名日期编制信息安全部黄志勇2011-08-01确认 审核信息安全部梁继清2011-12-09会审 批准信息中心张伟刚2011-12-09

1.目的 为了规划好网络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特指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定义 3.1.准入:指符合公司计算机安全策略的公司或外来办公人员电脑接入英威腾网络的动 作。 3.2.离线:指公司计算机因异动、回收、报废等退出英威腾网络;外来办公人员作业结 束离开公司网络的动作。 4.角色与职责 4.1.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公司计算机准入安全策略;审核并记录计算机的准入及离线情 况;为准入或离线人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4.2.用户:负责配合信息中心人员做好计算机的准入及离线的管理工作。 5.流程图 无 6.管理办法细则 6.1.申请管理 6.1.1.申请部门提出申请,注明需要创建文件夹名称,并加上需要访问人员的 权限。 6.1.2.申请部门第一负责人核实后,提交给IT部负责人审核。

6.1.3.IT部负责人需与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申请人的权限内容。 6.1.4.IT部负责人与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网络管理员技术实 现。 6.2.使用管理 6.2.1.各部门人员使用共享文件夹,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删 除、复制、打印文件夹里面的文件。 6.2.2.禁止存放私人文件在共享文件夹里面。 6.2.3.各部门定期检查共享文件夹,不必要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文件及时清理。 6.2.4.各部门人员存放文件到共享文件夹里,应注意存放路径以及目录,存放 文件必须与文件夹目录相对应。 6.2.5.设置权限时文件夹路径不超过两层。 6.3.维护管理 6.3.1.申请开通创建文件夹共享后,由网络管理员根据审阅后的文件在文件服 务器上根据相应的目录创建共享文件夹。 6.3.2.个人申请开通访问权限,网络管理员根据审阅后的文件在文件服务器上 开通申请人的权限。 6.3.3.开通访问权限后,各部门人员必须更改网络管理员提供的密码,防止密 码泄露,更改密码登录http://192.168.1.3/password上面修改。 6.3.4.网络管理员不得私自更改访问人员的权限,不得在共享文件夹内创建、 修改、删除、复制以及打印文件夹内的文件。 6.3.5.请各部门认真贯彻公司信息保密制度,严格控制好信息文件流通。

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省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编目采集 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省级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更新。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气象数据一体化平台设计方案

项目编号:RJ20150020 气象数据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 设计方案 2016年1月 南京助事达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气象数据一体化平台-设计方案 目录 1概述 (3) 1.1背景与预期 (3) 1.2建设内容 (4) 2设计方案 (5) 2.1系统架构 (5) 2.1.1.平台总体架构图 (5) 2.1.2.数据流概览 (6) 2.2分布式解析引擎 (6) 2.2.1.分布式解析引擎概述 (6) 2.2.2.分布式解析设计架构 (7) 2.3气象分布式数据库设计 (12) 2.3.1.气象一体化平台分布式数据库设计概述 (12) 2.3.2.分布式数据库设计架构 (15) 2.4气象资料云服务引擎 (17) 2.4.1.应用授权机制 (17) 2.4.2.授权认证机制 (17) 2.4.3.服务请求基础参数体系建立 (17) 2.5服务版本管理体系建立 (18) 2.5.1.版本管理设计 (18) 2.5.2.建立服务API帮助文档 (18)

1概述 1.1背景与预期 针对以往基础数据库建设分散、标准不统一、服务能力差等问题,按照“系统集成,数据集中,资源集约,功能完善,突出特色”的思路,经过两年半的努力,依托江苏预报业务一体化平台项目建设,初步建成全省统一的基础数据环境,有效提高了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和数据服务能力,为本省率先实现气象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信息中心在全省气象信息业务建设的基础上,先后出台几十项标准或规范,为一体化体系提供标准支撑,完善了我省气象信息的标准规范体系;优化数据传输流程,时效性可靠性提升显著,省内区域自动站可实现60秒内、雷达数据8分钟之内、省际共享上海市区域自动站100秒内到达预报员桌面;通过“软CAST”同步机制,省市间数据实现了秒级流转;完成了自动站、土壤水份、精细化等50多类数据的解析入库,数据解析的种类和覆盖范围在不断扩充,确保了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架设全省云平台实现硬件资源的统一管理与分配,达到资源集约化、应用多样化的目标。 为进一步提高和增强气象数据服务能力,科学准确的做好数据服务工作,结合前期预报业务一体化平台使用和市县推广应用情况,在气象数据传输、数据存储和数据应用方面,提出诸多改进措施和方案,旨在不断的提高气象数据服务能力和质量。

气象信息员考核管理办法(完整版)

气象信息员考核管理办法 气象信息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切实推进气象协理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全县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管理、落实职责,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时段 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对象 全县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 三、气象协理员考核方式 采用积分制,助理员对照工作职责要求每开展或完成一项打分(各项工作加分分值见附表),年终进行累计,同时,求得该助理员所在责任区内全部信息员的年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值,上述两项分值之和即为该助理员的年度考核得分。 四、气象信息员考核方式 采用积分制,气象信息员对照工作职责要求每开展或完成一项打分(各项工作加分分值见附表),年终进行累计为该信息员的年终考核得分。 五、通报和奖励 对于考核得分在前5名的气象协理员和部分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气象信息员,紫阳县气象局将予通报表彰,并给予300-500元奖励。 六、有关说明

1、县气象局将全县气象协理员、信息员年度考核情况及时报紫阳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2、对于成绩突出的气象协理员和信息员,建议所在地政府予以进一步表彰。 3、本考核办法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气象信息员考核管理办法 附送: 气象局业务管理办法 气象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针对**县气象局气象业务实际情况,为切实完善和加强我局气象业务管理,努力做到公正、科学、客观地衡量业务工作,严格规范业务行为,保障业务高质、优效运转,使我局业务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目标迈进,全面提高我局业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人员上岗条件 第二条具有相关专业上岗证或临时上岗证(业务科认可的)。 第四条新参加工作人员跟班见习期: 地面测报跟班见习期: ①专业1-2个月, ②非专业2-3个月;农气观测跟班见习期:

数据共享与安全管理办法

数据共享与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信息系统数据作为学院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应纳入统一管理范畴。为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建立学院数据管理体系,规范各信息系统数据管理,促进数据共享和利用,保证数据质量和安全,支撑与保障学院决策、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数据包括校内各应用系统、教学资源系统、网站、专用数据库等信息系统产生和保存的数据,以及没有信息系统支撑但已进行电子化维护和保存的各类信息。即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信息系统数据是学院重要的无形资产和可沉淀的历史资源,为实现数据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所有业务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应由学院统一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数据共享和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事信息数据:教职工基本信息、职称职务信息、考核任用信息、学习进修信息、薪资管理信息、党建信息、出国管理、离退休管理、教职工奖惩信息、外聘外籍教师信息、社会兼职信息等。(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工会、教务科研处、督导室、财务处等) (二)教学管理数据:招生信息、学籍信息、教材信息、教学计划管理、课程管理、培养方案、排课管理、选课管理、成绩管理、毕业审查、竞赛获奖、教学评估等。(责任部门:教务科研处、招生就业处、各系部等) (三)学生管理数据:迎新管理、学生基本信息、学生奖惩管理、心理辅导信息、学生资助信息、党团管理、就业指导信息、学生出国信息、社会实践信息、离校管理等。(责任部门:团委学工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各系部等) (四)科研管理数据:项目管理、成果管理、科研机构管理、科研经费管理、获奖信息、实验实训室信息等。(责任部门:教务科研处、财务处、总务基建处、实训中心、各系部等) (五)资产设备管理数据:固定资产管理、设备管理、招投标管理、房产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经费管理、校办产业信息等。(责任部门:财务处、总务基建处、

综合气象信息共享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综合气象信息共享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发表时间:2018-12-20T10:59:43.17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5期作者:唐洪君 [导读] 文章对全国综合气象信息共享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进行了研究分析,以供参考。 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气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41100 摘要:随着国家信息化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强,有越来越多的气象综合观测系统得以建立和完善。全国各地观测收集了大量的气象信息。而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气象信息系统的需求不断提高,因此现有的气象信息系统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不同层面的需求。文章对全国综合气象信息共享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进行了研究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全国性;气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 1前言 随着气象现代化深入推进,气象信息系统一方面规模越来越大功能越来越强,另一方面结构越来越精细形式越来越丰富。与此同时现代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移动应用大量普及,网络计算能力空前提高。使得建立在气象信息系统基础上的气象业务和气象服务中的信息活动变得极为频繁和宽泛,机器语言之间、应用模组之间、服务设备之间的快速数据交换成了气象信息系统建设的非常关切的需求。在众多新技术中JSON数据技术提供了便捷数据交互能力。JSON是一种轻量级的数据交换格式,采用完全独立于编程语言的文本格式来存储和表示数据。简洁和清晰的层次结构使得JSON成为理想的数据交换语言,易于人阅读和编写,同时也易于机器解析和生成,并有效地提升网络传输效率,在数据传输方面具有明显优点:数据格式比较简单,易于读写,格式都是压缩的,占用带宽小。气象数据有别于其他数据,结构复杂种类多样,实时性强动态多变,具有极强的专业特征。气象信息系统承载各类气象数据传输处理加工等业务功能,在系统建设与运行中各种数据信息关联紧密交流活跃。在气象信息系统建设中各个场合与界面中需要完成各种数据交互工作,JSON提供了极强的技术支撑,应用好JSON技术能为业务带来极大便利。 2气象计量信息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根据国家气象计量站现有业务、未来扩展业务和管理情况,设计技术路线和软件架构,要求软件系统符合安全可靠性、高集成性、可扩展性、可管理性以及数据的完整性和数据接口的通用性。能够实现系统的灵活可配,初步实现质量控制流程,基本完成自动化管理并具备完整的业务流程。同时,系统应满足相应的时间性能要求,软件界面与相关配置应具备易操作性。 2.1检测业务自动化 相比于企业和省级气象计量单位,国家气象计量站计量标准、被检仪器及检测要素多,相同要素仪器种类多的特点,使得检测业务的自动化复杂多变。但实现微型计算机自动控制设备完成检测业务是存在客观基础的,因为我们具备完善自控通信接口的计量标准及各类用于辅助检测计量的设备。结合国家气象计量站检测要素多的特点,自动化检测系统由气压自动检测系统、温度自动检测系统、湿度自动检测系统、风速风向自动检测系统、雨量自动检测系统、辐射自动检测系统等组成。自动检测系统采用成熟的C/S技术,用户可以完成各种复杂的管理操作,既保证了不同要素检测的相对独立,又实现了强大的数据维护、统计分析、报表打印等功能。自动检测系统主要包括输入、控制处理和输出三个部分:(1)输入部分将自动检测系统所有标准设备、被检设备乃至环境监测设备的协议、命令接入控制与处理部分,为了适应相同要素仪器种类繁多的情况,在输入部分需要设置开放通信接口模块,实现管理员对新型设备自动检测的自扩展,大大增加系统的实用性和可扩展性;(2)控制与处理部分首先通过串口通信模块导入输入部分的通信协议,然后在检测过程控制模块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并且按照规程、规范的要求在数据处理模块实现所需数据的处理;(3)输出部分包括合格判据模块和报表的打印与导出模块,即自动检测系统遵照规程、规范对被检仪器测试数据进行合格判据,且能实现所有测试数据报表的打印与导出。 2.2业务管理信息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国家气象计量站业务的不断扩展,统计繁琐易错、计量检测工作时长量大及管理的滞后已无法满足现代计量器具所需的维修养护和全面管理需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必须实现计量业务管理的信息化。这也是气象计量信息系统的核心内容。信息化业务管理平台主要功能为:(1)被检仪器和检定证书发放的工作实现流程化,平台统一管理被检仪器的送检登记、检定测试状态、领取登记等信息,并自动存取原始检测记录信息、测试报告、检定证书等信息,被检仪器。(2)平台对国家气象计量站的检定设备、辅助设备进行统筹管理,生成便于执行的自动检定计划,具体管理内容包括设备的数量、质量、使用情况和状态。平台建立计量相关标准单位、规程、法规的后台增量索引,以供查询使用。平台对计量器具的信息变更进行实时更新,包括该器具使用状态、检定周期、使用部门人员等信息,若有维修或报废的器具,平台跟踪记录,并生成报告提交相关责任人。(3)平台需具备一定物质管理功能:如固定资产管理、检定仪器及辅助设备管理、消耗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平台建立检定仪器设备的完备档案信息,提供时动态的设备数据分析,并可监控和统计各科室的物质消耗情况,在中心相关财会及物质管理的制度规范基础上提交报告。 3全国综合气象信息共享系统的设计 3.1系统结构设计分析 20世纪80年代诞生了一种新的设计模式即C/S模式,这种模式也是伴随着网络数据库和桌面图形交互窗口及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而逐渐成长起来。在这种模式下,网络中的计算机简单的可以认为由客户机和服务器两部分组成。在C/S结构中,装在客户本地计算机上的客户端与装在远程计算机的数据库服务器通过计算机网络连接,而服务器的职责在于对用户数据处理。客户端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与用户直接交互,将用户的操作转换成相应的指令而后通过网络向远程的服务器发送用户请求。 3.2系统性能分析 在对现有其他类似系统进行分析后,本系统具有如下显著特点:跨平台特性:面对目前不同用户使用软件的操作系统不同,硬件条件不同,所以如果对每个系统下都要开发出同一款软件而言,不论从经济,还是从时效性上都是不允许的。因此软件的跨平台的运行,使得开发的周期和开发的成本降低,这样就可以在最短时间占领一定的市场份额。针对以往气象系统的弊端,本系统在设计之初就考虑到这一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7〕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电子政务办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日常工作,指导和组织各政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组织编制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1 / 11 / 1- 7 -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市电子政务办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与共享要求第六条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市共享平台的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 1 / 11 / 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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