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涉疫)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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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郭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XX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XX律师作为被告人郭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利。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

本案的事实部分是较为清晰的,案卷中的各项证据材料基本可以还原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所历经的各阶段法定程序,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本身没有异议,所以,对于本案事实部分,请合议庭依法认定,辩护人不发表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郭某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郭某具有认罪悔罪的情节。被告人郭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在归案后所做的七次供述均能够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这是被告人争取认罪悔罪从宽情节的直观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可以将认罪认罚作为犯罪事实以外的一个单独量刑情节,减少基准刑的10%至30%,但减少的刑罚量不能超过2年。

2、被告人郭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在归案后能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案卷材料中,被告人也供述了“……我就想,骗了这么多钱,想的去唐明派出所投案自首,只是没有勇气……”反映出被告人存在过投案自首的心理活动,并且在其隐约得知公安机关已对其实施侦查的

情况下没有选择逃避,而选择了正视责任,坦然接受了法律的制裁,其行为应认定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告人郭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中可以看出,被告人郭某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本案涉及的赃款已基本被追回。2020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用于赌博的赃款从赌博平台被依法追回,使得被害人的损失能够得以弥补,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参照《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综上。辩护人考虑到本案为单人单罪案件,以及被告人认罪、坦白等从轻情节。认为应当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请合议庭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上述各项法定情节对被告人做出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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