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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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制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活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是否中奖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起止时间、开奖时间、地点、方式和奖品种类和数量、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弃奖条件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三)对已经公示的有奖销售事项做不利于消费者的变更;
(四)不按承诺兑现奖品、奖金;
(五)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及时明示各类奖项兑奖情况。
(六)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第四条禁止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经营者在附赠式有奖销售商品时,要明示无赠品时商品的价格。
第六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弃奖条件、奖券出售情况、兑奖情况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
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最高奖奖金超过五万元;
(三)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奖奖金总额超过五万元;
(四)以竞技比赛、智力竞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获奖者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五)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非现金形式作为奖励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值超过五万元;
(六)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七)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
第八条有奖销售活动中奖品或者赠品为非现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计算其金额。
第九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为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
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的,应依照本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予以规范。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