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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仲裁程序概述
(一)制度规定
强制仲裁程序具有不同于《公约》其他程序的独特性,这集中体现在《公约》第 287 条第 3 款和第 5款的规定中。从条文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如果争端当事国一方没有对外宣布它所做出的选择,或者双方已经就争端选择了不同的解决方式,就可以从一般意义上去认定《公约》附件七中的规定的仲裁程序已经被争端当事国默认作为争端解决方式。同时《公约》还在附件七第九条对争端一方不到案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处理,一方不出庭或不辩护的抵制行为不能对强制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产生实质的影响,仲裁裁决在当事一方的请求下即可做出。这种制度设计与国内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制度有所类似,都是在一方放弃辩护权的条件下作出裁决。上文所述制度即为 1982 年《公约》中的强制仲裁制度。
4.
对于强制仲裁程序而言,《公约》及其附件七虽然对强制仲裁的提起、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庭的组成等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却并未规定如何执行仲裁裁决以及在当事国不履行仲裁裁决时的应对措施。与此同时,由于强制仲裁程序又不像传统仲裁一样是建立在争端双方的合意上,其程序的提起具有单方性,其裁决的作出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基于争议双方的期许,这也直接导致了强制仲裁裁决在执行效力上的尴尬。争端当事国一方虽然可以通过和平方式启动强制仲裁程序并强制进行仲裁,但仲裁申请国与仲裁庭却不能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现行国际法框架下也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机制。由于基于合意的自身内部强制的欠缺,以及现行国际法框架下外部强制的限制,多重因素使得强制仲裁程序在裁决上在被申请国拒绝履行仲裁裁决时无法执行,强制仲裁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对仲裁庭裁决的评析
2015年4月仲裁庭决定将中国立场文件视为构成对管辖权问题的有效答辩,然而,这与中国自始至终的“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完全相悖。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2014年12月7曰,中方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明确表示仲裁法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中国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该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中国也未向仲裁法庭提交辩诉状。因而仲裁庭无视中国立场所做出的裁决是得不到中方的认可的。
(二)《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特征
强制仲裁不以争端当事国的合意为启动和开展的前提条件,与一般国际仲裁程序、《公约》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等相比,均有其不同之处。
1.
《公约》附件七中规定的强制仲裁自成一体,既区别于一般国际仲裁管辖必须以争端各方合意,也与《国际法院规约》中规定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不同。从286、287 条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强制仲裁程序可由争端当事国的其中一方单方提起并被强制适用,只要当事各国未选择适用同一争端解决程序或者对于争端的解决没有其他的约定或者协议,这就在事实上赋予了争端一方单方启动强制仲裁的权利。尽管对这种权利叠加了一些限制性条条件,但这种限制其实更多的还是对争端双方合意或选择的一种尊重,本身并没有太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双方冲突的情况下。
因而,从这两方面来看,强制仲裁程序在适用顺序上是相对独立的,并不需要以其他程序的适用为前提。并且一旦争端双方未进行有效的选择或者声明,强制仲裁程序被默认为一种优先的适用,这也是强制仲裁程序区别于《公约》下其他几种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征之一。
3.
《公约》规定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必须没有排除性协议,并且争端双方适用在前述的以谈判、和解为主要表现方式的和平方法的情况下争端尚不能解决。并且这样一种诚实磋商是包含着争端双方解决争端的最大的善意和诚意,而不应该仅仅是程序上的一个过程。由此可见,在启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前,争端当事国一方或双方必须就存在的海洋争端以谈判、调查、和解等和平解决方式进行诚实磋商,并且这种基于双方自主和善意的磋商是优先于强制仲裁的,只有在诉诸这些方法仍未得到解决时,才能启动强制仲裁程序。
南海仲裁案仲裁Biblioteka Baidu裁决及中方声明评析
摘要:强制仲裁程序是《海洋法公约》特有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以提起单方性而区别传统仲裁。菲律宾针对中国南海问题提交的国际仲裁规避了《海洋法公约》中的限制条件,中国不接受强制仲裁程序,只意味着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却不能阻止仲裁程序的进行。海洋争端强制解决机制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强制仲裁程序对解决岛屿归属争端不具有适用性。
2.
一般来讲,争端解决的机制中的各种程序会有先后顺序,但强制仲裁程序在适用顺序上与《公约》规定的另外几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牵连关系。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公约》287 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强制仲裁法庭以及特别仲裁四种强制性法律程序用来解决国际争端,并且这四种程序的由《公约》的缔约国自由进行选择。另一方面《公约》还相对独创的制定了一个未声明选择的默认制度,即允许任何一个国家随时,均可以通过书面声明去自由的、不受牵绊的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或几种争端解决机制。如果缔约国没有选择任何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或争端当事国选择的并非相同的争端解决程序,则该缔约国应被视为已经选择了《公约》附件七中的强制仲裁程序。
综上,仲裁庭对中国立场文件的性质认定,以及对中菲间的某些其他协议和联合声明不排除菲律宾寻求通过公约解决与中国争端的做法的裁定,对中国主张《南海各方宣言》构成将涉及南海的争端限定仅通过协商解决的协议的观点的不接受,是不符合《公约》中的适用与基本精神的,也否定了中国应有的正当权利,在情理与法理上皆立足。再者,裁决的最终目的,在于执行,仲裁庭这种颇有争议的甚至是在当事国一方明确表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立场的前提性的强制仲裁,难以令当事国接受,同时由于《公约》缺乏相应的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因而裁决的最终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甚至会导致众多主权国家间政治局势的紧张,这也与《公约》的初衷与基本精神相冲突。
四、对中方声明的评析
中国已于 2014年12月7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严正声明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抄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而在中国发表立场文件后,许多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共鸣,毕竟包括中国和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已经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承诺以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但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仲栽,无疑是出尔反尔,违背了诚信原则,失去了国家信用。并且,中国发表立场文件还表明,南海争端由来已久,错综复杂,若仲裁法庭受理中菲南海争端仲裁案,可能会加剧南海局势的恶化,甚至会增加解决南海争端的难度,是通过强制解决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问题是行不通的。中国不参与仲裁程序,符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立场,也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精神。而在仲裁庭做出对菲律宾的七项诉求下的事项具有管辖权的新形势下,中国外交部发表的声明,实际上是对《立场文件》所主张内容的重申,明确坚定地表达了中国对南海主权及海洋权益的权利主张,并基于菲律宾向仲裁庭所提诉求主张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等相关问题的清晰定位,以表达对仲裁庭所确认管辖权事项的否定,主张中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并始终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与邻国间的领土争端和海洋管辖权争端的期望。《声明》是对《立场文件》“不接受,不参与”立场在新形势下的重申。
同时,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美国拒绝参与仲裁程序,也未执行法院判决,最终仍是以谈判方式解决该案件。中国未参与仲裁程序而坚持不认可仲裁裁决,是仿效美国的做法,一力主张谈判磋商等和平方式化解中菲南海争端,也是维护主权,减小国际政治风险的应对。若中国中途参与进仲裁程序,一旦裁决结果对中国不利,中国将陷入更困难的境地,到时若不执行不利裁决,法理上情理上更难站得住脚中国不参与仲裁程序已成为定局。虽然中国将缺席仲裁程序,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向仲裁法庭提出抗辩主张,但是中国政府可以通过外交、国际社会和舆论、学界、媒体等其他途径广泛深入地阐明中国的主张,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坚持一以贯之的“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即使仲裁法庭裁决中国败诉,中国也完全有充分理由公开否认仲裁法庭及其裁决结果的合法性。依据当前的形势,中方的声明无疑是对菲律宾及仲裁庭的最有利、最适当的回击。
关键词:强制仲裁程序 管辖权 仲裁裁决 声明 评析
一、案情回顾
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是指争端方通过协议运用谈判调查调解及其他和平方法后仍不能解决彼此存在的争端时,当事国可以提请将争端提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决的程序加以解决的机制。菲律宾针对中国南海问题提起强制仲裁的理由,提出海洋岛屿争端适用强制仲裁程序的主张。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我国发出外交照会,并依据《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规定将中菲南海争端问题提交国际仲裁( 以下简称中菲南海强制仲裁)。同年8月27日,仲裁庭通过了程序规则,并选定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作为秘书处。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根据仲裁规则向仲裁庭提交书状,说明仲裁庭的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法律依据等问题。5月14日,仲裁庭发布第二号程序令,要求中国在2014年12月15日前提交回应菲律宾诉状的辩诉状。2014年12月7日,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以下简称立场文件) ,重申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的严正立场,并从法律角度全面阐述了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做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仲裁庭对菲律宾的七项诉求下的事项具有管辖权,并将对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开庭审理。中国外交部回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 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菲律宾的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庭裁定:中国的九段线是无效的,菲方享有以领海基线为基础而划定的 12海里领海、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停止在菲方专属经济区内干涉航行自由和其他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等。菲方的诉求表面上是质疑中国的九段线和绳索相关海域的主权权利,但实为菲方非法侵占中国南海部分岛礁而引发的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这是同一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依据《公约》第十五部分框架提起的诉讼必须是关于《公约》的解释和使用方面的争端,而菲方提交的仲裁所涉及的问题不属于《公约》争端强制解决程序所管辖的公约解释和适用争端。
中国政府在 2006 年已对相关强制程序做出排除性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由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有关公约第 298 条第 1 款(a)、(b)和(C)所有争端类别所规定的任何程序。”从我国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贯立场和实践来看我们―向强调主权国家解决国际争端的自主性,坚持通过政治方式,以“和平友好协商”为原则,通常拒绝不了解情况的第三方介入;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及处理海洋划界争端的国际实践来看,由于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不完备性,在可裁判性上缺乏明确而稳定的标准,致使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中国排除《公约》争端强制解决机制对领土主权归属、海洋划界等问题的适用具有合理性,中国的对仲裁庭管辖权及裁决的否定是正当的。
(一)制度规定
强制仲裁程序具有不同于《公约》其他程序的独特性,这集中体现在《公约》第 287 条第 3 款和第 5款的规定中。从条文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如果争端当事国一方没有对外宣布它所做出的选择,或者双方已经就争端选择了不同的解决方式,就可以从一般意义上去认定《公约》附件七中的规定的仲裁程序已经被争端当事国默认作为争端解决方式。同时《公约》还在附件七第九条对争端一方不到案情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处理,一方不出庭或不辩护的抵制行为不能对强制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产生实质的影响,仲裁裁决在当事一方的请求下即可做出。这种制度设计与国内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制度有所类似,都是在一方放弃辩护权的条件下作出裁决。上文所述制度即为 1982 年《公约》中的强制仲裁制度。
4.
对于强制仲裁程序而言,《公约》及其附件七虽然对强制仲裁的提起、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庭的组成等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却并未规定如何执行仲裁裁决以及在当事国不履行仲裁裁决时的应对措施。与此同时,由于强制仲裁程序又不像传统仲裁一样是建立在争端双方的合意上,其程序的提起具有单方性,其裁决的作出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基于争议双方的期许,这也直接导致了强制仲裁裁决在执行效力上的尴尬。争端当事国一方虽然可以通过和平方式启动强制仲裁程序并强制进行仲裁,但仲裁申请国与仲裁庭却不能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现行国际法框架下也没有相应的强制执行机制。由于基于合意的自身内部强制的欠缺,以及现行国际法框架下外部强制的限制,多重因素使得强制仲裁程序在裁决上在被申请国拒绝履行仲裁裁决时无法执行,强制仲裁裁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对仲裁庭裁决的评析
2015年4月仲裁庭决定将中国立场文件视为构成对管辖权问题的有效答辩,然而,这与中国自始至终的“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完全相悖。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2014年12月7曰,中方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明确表示仲裁法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中国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该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中国也未向仲裁法庭提交辩诉状。因而仲裁庭无视中国立场所做出的裁决是得不到中方的认可的。
(二)《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特征
强制仲裁不以争端当事国的合意为启动和开展的前提条件,与一般国际仲裁程序、《公约》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等相比,均有其不同之处。
1.
《公约》附件七中规定的强制仲裁自成一体,既区别于一般国际仲裁管辖必须以争端各方合意,也与《国际法院规约》中规定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不同。从286、287 条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强制仲裁程序可由争端当事国的其中一方单方提起并被强制适用,只要当事各国未选择适用同一争端解决程序或者对于争端的解决没有其他的约定或者协议,这就在事实上赋予了争端一方单方启动强制仲裁的权利。尽管对这种权利叠加了一些限制性条条件,但这种限制其实更多的还是对争端双方合意或选择的一种尊重,本身并没有太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双方冲突的情况下。
因而,从这两方面来看,强制仲裁程序在适用顺序上是相对独立的,并不需要以其他程序的适用为前提。并且一旦争端双方未进行有效的选择或者声明,强制仲裁程序被默认为一种优先的适用,这也是强制仲裁程序区别于《公约》下其他几种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特征之一。
3.
《公约》规定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必须没有排除性协议,并且争端双方适用在前述的以谈判、和解为主要表现方式的和平方法的情况下争端尚不能解决。并且这样一种诚实磋商是包含着争端双方解决争端的最大的善意和诚意,而不应该仅仅是程序上的一个过程。由此可见,在启动《公约》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前,争端当事国一方或双方必须就存在的海洋争端以谈判、调查、和解等和平解决方式进行诚实磋商,并且这种基于双方自主和善意的磋商是优先于强制仲裁的,只有在诉诸这些方法仍未得到解决时,才能启动强制仲裁程序。
南海仲裁案仲裁Biblioteka Baidu裁决及中方声明评析
摘要:强制仲裁程序是《海洋法公约》特有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以提起单方性而区别传统仲裁。菲律宾针对中国南海问题提交的国际仲裁规避了《海洋法公约》中的限制条件,中国不接受强制仲裁程序,只意味着对仲裁庭管辖权的初步反对,却不能阻止仲裁程序的进行。海洋争端强制解决机制与国家主权之间存在天然紧张关系,强制仲裁程序对解决岛屿归属争端不具有适用性。
2.
一般来讲,争端解决的机制中的各种程序会有先后顺序,但强制仲裁程序在适用顺序上与《公约》规定的另外几种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牵连关系。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公约》287 条规定了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强制仲裁法庭以及特别仲裁四种强制性法律程序用来解决国际争端,并且这四种程序的由《公约》的缔约国自由进行选择。另一方面《公约》还相对独创的制定了一个未声明选择的默认制度,即允许任何一个国家随时,均可以通过书面声明去自由的、不受牵绊的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或几种争端解决机制。如果缔约国没有选择任何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或争端当事国选择的并非相同的争端解决程序,则该缔约国应被视为已经选择了《公约》附件七中的强制仲裁程序。
综上,仲裁庭对中国立场文件的性质认定,以及对中菲间的某些其他协议和联合声明不排除菲律宾寻求通过公约解决与中国争端的做法的裁定,对中国主张《南海各方宣言》构成将涉及南海的争端限定仅通过协商解决的协议的观点的不接受,是不符合《公约》中的适用与基本精神的,也否定了中国应有的正当权利,在情理与法理上皆立足。再者,裁决的最终目的,在于执行,仲裁庭这种颇有争议的甚至是在当事国一方明确表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立场的前提性的强制仲裁,难以令当事国接受,同时由于《公约》缺乏相应的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因而裁决的最终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甚至会导致众多主权国家间政治局势的紧张,这也与《公约》的初衷与基本精神相冲突。
四、对中方声明的评析
中国已于 2014年12月7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严正声明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不就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所抄及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而在中国发表立场文件后,许多东南亚国家产生了共鸣,毕竟包括中国和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已经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承诺以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但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仲栽,无疑是出尔反尔,违背了诚信原则,失去了国家信用。并且,中国发表立场文件还表明,南海争端由来已久,错综复杂,若仲裁法庭受理中菲南海争端仲裁案,可能会加剧南海局势的恶化,甚至会增加解决南海争端的难度,是通过强制解决的方式解决南海争端问题是行不通的。中国不参与仲裁程序,符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立场,也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精神。而在仲裁庭做出对菲律宾的七项诉求下的事项具有管辖权的新形势下,中国外交部发表的声明,实际上是对《立场文件》所主张内容的重申,明确坚定地表达了中国对南海主权及海洋权益的权利主张,并基于菲律宾向仲裁庭所提诉求主张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等相关问题的清晰定位,以表达对仲裁庭所确认管辖权事项的否定,主张中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并始终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与邻国间的领土争端和海洋管辖权争端的期望。《声明》是对《立场文件》“不接受,不参与”立场在新形势下的重申。
同时,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美国拒绝参与仲裁程序,也未执行法院判决,最终仍是以谈判方式解决该案件。中国未参与仲裁程序而坚持不认可仲裁裁决,是仿效美国的做法,一力主张谈判磋商等和平方式化解中菲南海争端,也是维护主权,减小国际政治风险的应对。若中国中途参与进仲裁程序,一旦裁决结果对中国不利,中国将陷入更困难的境地,到时若不执行不利裁决,法理上情理上更难站得住脚中国不参与仲裁程序已成为定局。虽然中国将缺席仲裁程序,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向仲裁法庭提出抗辩主张,但是中国政府可以通过外交、国际社会和舆论、学界、媒体等其他途径广泛深入地阐明中国的主张,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坚持一以贯之的“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即使仲裁法庭裁决中国败诉,中国也完全有充分理由公开否认仲裁法庭及其裁决结果的合法性。依据当前的形势,中方的声明无疑是对菲律宾及仲裁庭的最有利、最适当的回击。
关键词:强制仲裁程序 管辖权 仲裁裁决 声明 评析
一、案情回顾
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是指争端方通过协议运用谈判调查调解及其他和平方法后仍不能解决彼此存在的争端时,当事国可以提请将争端提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规定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决的程序加以解决的机制。菲律宾针对中国南海问题提起强制仲裁的理由,提出海洋岛屿争端适用强制仲裁程序的主张。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我国发出外交照会,并依据《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规定将中菲南海争端问题提交国际仲裁( 以下简称中菲南海强制仲裁)。同年8月27日,仲裁庭通过了程序规则,并选定位于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作为秘书处。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根据仲裁规则向仲裁庭提交书状,说明仲裁庭的管辖权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以及争议的法律依据等问题。5月14日,仲裁庭发布第二号程序令,要求中国在2014年12月15日前提交回应菲律宾诉状的辩诉状。2014年12月7日,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以下简称立场文件) ,重申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的严正立场,并从法律角度全面阐述了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做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仲裁庭对菲律宾的七项诉求下的事项具有管辖权,并将对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开庭审理。中国外交部回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 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菲律宾的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庭裁定:中国的九段线是无效的,菲方享有以领海基线为基础而划定的 12海里领海、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停止在菲方专属经济区内干涉航行自由和其他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等。菲方的诉求表面上是质疑中国的九段线和绳索相关海域的主权权利,但实为菲方非法侵占中国南海部分岛礁而引发的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争端,这是同一问题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依据《公约》第十五部分框架提起的诉讼必须是关于《公约》的解释和使用方面的争端,而菲方提交的仲裁所涉及的问题不属于《公约》争端强制解决程序所管辖的公约解释和适用争端。
中国政府在 2006 年已对相关强制程序做出排除性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由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有关公约第 298 条第 1 款(a)、(b)和(C)所有争端类别所规定的任何程序。”从我国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贯立场和实践来看我们―向强调主权国家解决国际争端的自主性,坚持通过政治方式,以“和平友好协商”为原则,通常拒绝不了解情况的第三方介入;从《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本身及处理海洋划界争端的国际实践来看,由于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不完备性,在可裁判性上缺乏明确而稳定的标准,致使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中国排除《公约》争端强制解决机制对领土主权归属、海洋划界等问题的适用具有合理性,中国的对仲裁庭管辖权及裁决的否定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