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答疑处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2016年代理机构培训
第五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 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 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 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 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 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在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⑴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 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⑵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⑶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 满之日。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 作日。 ▲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4、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 ▲供应商质疑书内容格式符合规定,只是提供的事实依据理由及相关 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质疑事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质疑并作出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或者拖延时间不受理供应 商质疑的,质疑答复期满后,按照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追究 法律责任。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2024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二)引言概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疑和争议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申请质疑的条件、质疑的受理程序、质疑的处理方式、质疑的结果和申请复核的途径。
正文:一、申请质疑的条件:1. 条件1:申请人需具备与对应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法律地位和利益。
2. 条件2: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定机关递交书面质疑申请。
3. 条件3:质疑申请应当明确指出质疑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质疑的受理程序:1. 受理程序1:法定机关在收到质疑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受理并登记相关信息。
2. 受理程序2:法定机关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判断质疑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 受理程序3:如质疑符合受理条件,法定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调查和核实。
4. 受理程序4: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三、质疑的处理方式:1. 处理方式1:对于质疑申请合法且事实清楚的情况,法定机关应当责令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相关程序。
2. 处理方式2:对于质疑申请存在争议的情况,法定机关应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裁决。
3. 处理方式3:法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告质疑的处理结果,并将结果通知相关各方。
四、质疑的结果:1. 结果1:采购单位重新进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如未发现违法行为,质疑结果被视为无效。
2. 结果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决的情况下,质疑结果为采购结果的变更或撤销。
3. 结果3:如质疑申请存在错误或滥用等不当行为,申请人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复核的途径:1. 途径1:质疑方不满意质疑结果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质疑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2. 途径2:复核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决定。
3. 途径3:复核机构的决定为终止决定,复核结论具有法定效力。
总结: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疑和争议提供了清晰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 章 质 疑 提 出 与 答复
第 八条 供应 商认 为 采购文 件 、采购 过程 、
中标 或成 交结果 使 自 己的 权益受 到损 害的 ,可以 在知 道或 者应知 其权 益受到 损害之 日起 7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形 式向 采购 人、采购 代理机 构提 出 质疑 。 f d -  ̄ l ' 同一采 购程 序环 节的质 疑原 则上应 当一
( 四) 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
采购结果构成 影响但合格供 应商仍不 少于 3 家时 , 可 以从 合格 的中标 或者成 交候选 人 中另行 确定 中
标、成交 供应 商 的,应当 依法 另行确 定 中标 、成 交供 应商 ,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五) 法律依据;
( 六) 提 出质疑的 日期 。
的合 法权益 规范政 府采 购供应 商质 疑答复 与投
文件 中载 明接 收质疑 函的 联系 人、联系 电话和 通 讯地 址等 信息 ,并 作 为供应 商送达 质疑 函的 法定
诉处 理行 为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 信 息 。 定本办法。
供应 商可 以委托 代理 人进 行质 疑与 投诉 。代 理人 应当提 交授 权委托 书 ,授 权委 托书 应当载 明
委托代理的具体权 限 、期限和相 关事项 。
的法定 责任 人;采 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 采购代 理机 构是采 购人委托 事项 授权范 围 内质疑 答复 的法定 责任 人。供应 商提 出的质 疑超 出采购 人对 采购代 理机构 授权 范围 的 ,采购代 理机 构应
质疑 函 ,应 当在收 到供应 商的 质疑 函后 7个 工作
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
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甘肃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办法(2009年甘肃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称质疑人)依法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被质疑人)提出询问和质疑,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质疑人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和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
供应商质询问和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询问或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提起质疑第五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被质疑人提出询问,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进行质疑。
第七条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二)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三)具体质疑事项、请求和主张;(四)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五)质疑的日期。
第九条质疑人为法人的,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可直接签字)。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操作规程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操作规程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政府机关名义及其授权机构或单位实施的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质疑问题,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遵循,可以有效保障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开、透明和高效运行。
本文将从质疑的来源、质疑答复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质疑答复的具体操作进行阐述。
一、质疑的来源政府采购的质疑来源主要包括投标人、采购人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
投标人可能因为觉得标书评审过程存在不公正操作、价格评审存在问题等,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提出质疑。
采购人可能因为招标文件编制错误、开标程序存在问题等,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
其他利益相关者可能因为政府采购活动对其正当权益产生损害,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
二、质疑答复的程序和要求1.质疑申请的递交质疑申请可以以书面形式递交给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等渠道递交。
质疑申请应包括质疑内容、质疑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质疑申请的递交应符合法定期限和方式,并由质疑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
2.质疑答复的程序(1)质疑受理和登记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应在收到质疑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和登记,并向质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质疑事实核实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应对质疑事实进行核实,可以要求质疑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现场调查等。
(3)质疑答复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应在核实质疑事实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质疑申请人出具答复函,并解释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3.质疑答复的要求(1)及时性: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答复,以保证质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准确性:答复应对质疑申请涉及的问题进行准确的解释和回应,不能含糊其辞或回避问题。
(3)合法性:答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质疑答复的具体操作1.质疑事实核实的方法(1)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机关可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质疑事实的真实性。
政府采购质疑答疑处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质疑双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疑人是指对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依法提出质疑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具体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质疑人不得将其他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但能够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证明其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质疑时可以将其列为相关第三人一并提出。
第三条供应商质疑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实行实名制。
质疑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四条质疑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实事求是、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五条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提出质疑:(一)采购文件存在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或违法内容的;(二)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内容并妨碍有效竞争的;(三)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者更正的;(四)不按规定公开采购信息的;(五)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程序和要求等组织采购的;(六)采购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七)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八)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九)其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疑人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质疑人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三)质疑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五)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依法做好质疑答复
27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是《政府采购法》关于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规定,比较原则。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何依法做好质疑答复□文/吴华对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而言,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完成采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没有出现质疑、投诉,是比较圆满的结果。
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
能否妥善处理质疑是考验每个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目前,研究和讨论质疑的文章不少,但从法律角度全面介绍如何做好质疑答复的文章却不多。
笔者总结了多年来为代理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如何依法做好质疑答复的经验,与业界同仁分享。
代理机构处理质疑的法律依据代理机构依法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需要依据的“法”主要有哪些?1.《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吴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刑法学硕士学位,日本东京大学访问学者。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的提出、答复、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一方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五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六条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起质疑的日期。
第七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三章投诉提起第八条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九条投诉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三)投诉项目的名称、编号;(四)具体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五)事实依据;(六)必要的法律依据;(七)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十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一)投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投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政 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最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和质疑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规范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处理办法的最新情况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概念政府采购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和疑问。
政府采购投诉,则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的申诉和主张。
二、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主体有权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提出投诉的主体同样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范围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具体包括采购文件的内容存在歧视性条款、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中标或成交结果不符合法定要求等。
四、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时效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
投诉则应当在质疑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
但如果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前已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并同时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投诉的时效不受 15 个工作日的限制。
五、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受理条件质疑的受理条件包括: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质疑函应明确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
投诉的受理条件相对更为严格,除了满足质疑受理的条件外,还要求投诉人已依法进行质疑,且在质疑答复期限内未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等。
六、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的处理程序对于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内容应当包括对质疑事项的说明和处理结果。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流程
政府采购业务质疑答复投诉受理流程
1、提出质疑。
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接受质疑。
采购人、代理机构接受质疑。
3、办理签收手续。
作为收到后进入初审时限的起点。
4、初审。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对于初审未通过的,要求修改重提并送达书面的初审意见。
5、受理。
可送达质疑副本给其他供应商进行配合参与审查。
6、审查。
审查的方式有答疑、质证、相关鉴定、检验检测。
审查期间可视情况最多暂停采购活动7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同意。
7、质疑答复。
将答复送达质疑供应商,供应商可根据答复选择撤回质疑或者投诉来终止质疑处理。
8、备案登记。
填写《政府采购商质疑登记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投诉质疑回复流程
政府采购投诉质疑回复流程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mplaints and inquiries are an essential part of ensuring transparency and fairness in the procurement process.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是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和透明的重要一环。
When a complaint or inquiry is received,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 should acknowledge receipt of the complaint or inquiry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frame, typically within 5 business days. 收到投诉或质疑后,相关政府部门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到投诉或质疑。
The next step is for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to conduct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complaint or inquiry. This may involve gathering relevant documents and evidence, interviewing relevant parties, and assessing the validity of the complaint or inquiry. 接下来,政府部门将对投诉或质疑进行调查。
这可能涉及收集相关文件和证据,询问相关方,并评估投诉或质疑的有效性。
Once the investigation is complete,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should provide a detailed response to the complainant or inquirer.This response should outline the findings of the investigation, any actions taken as a result of the complaint or inquiry, and any changes to the procurement process as a result of the investigation. 调查完成后,政府部门应向投诉人或质疑者提供详细的回复。
江苏省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
江苏省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附件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注:表中带圈标号为说明索引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说明①收到质疑函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②审查质疑人是否具有质疑资格1.质疑的时效性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2.质疑人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3.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八条)③审查质疑人的质疑内容、格式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何进行质疑答复
49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何进行质疑答复问题:张老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请问质疑答复必须是书面形式吗?答复质疑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必须是书面形式,而且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的时候,经常忽略的有三个地方:一是只把质疑答复书给了质疑供应商,没有将质疑答复通知与质疑有关的其他供应商;二是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其拥有依法投诉的权利;三是质疑答复涉及了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避免错误的正确路径是严格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去制作质疑答复书。
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当然,质疑答复一定要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
为了弄清楚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好充分事实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依据财政部94号令,做好质疑答复工作。
(责编:张颖川)诈,这也同时提醒我们,要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进行正确适用。
《政府采购法》已经启动了修法程序,为了避免歧义,建议修法时,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出现影响采购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种情形,投诉专业户参加了采购活动全过程,他有权对过程和结果提起投诉,但他提出的仅仅是采购文件提供期限少一天的投诉,对他参加本项目的合法权益并没有任何损害。
如果该项目采购过程和评标、定标过程没有违法违规之处,这并不会对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他的投诉同样可以驳回。
第三种情形,假设投诉专业户全程参与采购活动,除了采购文件提供少一个工作日的投诉事项之外,还发现了采购活动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并提供了确凿的证明材料,经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实质性地影响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及处理时限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程序及处理时限1、提出质疑:供应商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52条)2、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做出答复。
(《政府采购法》53条)3、提起投诉:供应商如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法》55条,《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7条)4、审查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1条)5、受理投诉:财政部门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投诉。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1条)6、发送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2条)7、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22条)8、对投诉作出说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13条)9、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20条)10、送达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
(民事诉讼法)11、提出行政复议:投诉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9条)12、作出复议决定: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政府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31条)13、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39条)14、作出判决: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的通知(冀财采(2023)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河北省财政厅2023年6月30日附件河北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四条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主体责任人。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未明确或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第五条采购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并将质疑答复和配合投诉处理纳入内控制度,政府采购操作执行岗位与质疑答复岗位要相分离,逐步形成接收受理、办理和决策岗位既不相容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供应商应当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对应当由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的质疑和投诉事项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第七条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分别按照“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提供的《河北省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函(模板)》《河北省供应商政府采购投诉书(模板)》编制。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江苏省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
江苏省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附件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注:表中带圈标号为说明索引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流程说明①收到质疑函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②审查质疑人是否具有质疑资格1.质疑的时效性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2.质疑人的主体资格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3.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八条)③审查质疑人的质疑内容、格式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流程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方式,方法和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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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一)2024
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一)引言概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通过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式,满足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然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质疑和争议,因此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全套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正文:1. 规范的质疑流程- 建立质疑渠道,确保质疑信息的及时反馈和处理;- 确定质疑处理单位,明确负责质疑处理工作和相关职责;- 明确质疑申请的提出方式和要求,规范质疑资料的提交和处理流程;- 设立质疑截止时间,确保所有质疑都能及时处理。
2. 全面的质疑申请事由-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提出质疑;- 对采购文件的不合理之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质疑;- 对评标结果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对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的疑点提出质疑。
3. 有效的质疑处理程序- 质疑受理:对质疑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质疑进行受理;- 质疑调查:调查质疑事实,收集证据,核实相关信息;- 质疑审核: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质疑处理条件;- 质疑结果通知:及时向质疑申请人通知调查结果,并说明相关处理措施;- 质疑结果监督:对质疑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质疑得到妥善解决。
4. 公正的质疑处理标准- 遵循法律法规:质疑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 尊重事实:质疑处理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准确判断和处理质疑问题;- 公正公平:质疑处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专业性:质疑处理应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确保处理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透明公开:质疑处理应以透明和公开的方式进行,保障公众对质疑处理过程的知情权。
5. 细致的质疑处理管理- 建立质疑处理档案,记录质疑的相关信息和处理过程;- 定期汇总质疑情况和处理结果,形成质疑处理报告;- 对质疑处理过程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质疑处理效率和质量;- 加强对质疑处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工作水平和能力;- 完善相关制度和法规,推动质疑处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中对投诉质疑的处理
政府采购中对投诉质疑的处理□文/ 山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孙建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工作时,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或失误。
相应的处理好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事件,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是采购代理机构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下面就谈谈如何降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有效质疑和投诉”,处理质疑和投诉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在编制招标文件条款时,不能设置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
招标文件条款的设定应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须体现公平、合理。
在设备招标中,对那些导致废标的重要技术条款须特别注意。
要让设计方充分意识到这些条款对后期的招标影响重大,避免在发出招标文件后再修改这些重要的技术条款,以免引注意评委打分不要出现太大的偏离,一旦出现,要提醒评委要有充足的理由,并收集相关的证据,以备主管部门核查。
二、如何处理几种特殊类型的质疑与投诉1.无“据”质疑在供应商诸多的质疑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最头疼的就是没有证据,或者只能提供一点资料就进行质疑,这种类型大约占质疑总数的50%以上。
对这些质疑,是否处理?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质疑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接受质疑,不以供应商提起的质疑是否有事实依据为前提。
因此,对于无“据”质疑应当受理。
对于有些比较好解决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通过对被质疑的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重新审核,使问题得以解决。
但是有些情况的处理则比较困难。
对于供应商对几家企业进行串标的情况提出质疑,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很难快速解决。
对于此类质疑,在受理后可以要求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不能提供,一、怎样有效的降低质疑投诉率1.加强沟通、预防先行随着我国招投标制度的日趋成熟和完善,供应商越来越注重维护自身的权益,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供应商往往会从基于有利于自身投标条件的前提出发,在开标前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条款或是开标后对招标评标的组织过程、评标结果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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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质疑双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处理质疑,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疑人是指对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依法提出质疑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具体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质疑人不得将其他供应商作为被质疑人,但能够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证明其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质疑时可以将其列为相关第三人一并提出。
第三条供应商质疑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实行实名制。
质疑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四条质疑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廉洁、实事求是、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五条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提出质疑:(一)采购文件存在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或违法内容的;(二)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内容并妨碍有效竞争的;(三)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者更正的;(四)不按规定公开采购信息的;(五)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程序和要求等组织采购的;(六)采购程序违反法律法规的;(七)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八)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九)其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疑人是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质疑人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三)质疑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四)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五)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未进行供应商资格报名或登记(含网上报名登记)的供应商,应视为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般不得提出质疑,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受到限制、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不能参加报名或登记的除外。
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下同)的供应商,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第八条供应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对采购公告信息(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但采购文件在发售或报名截止日后获得的,应当自截止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
但上述意思未在采购文件中予以特别提示,或采购公告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文件的发售(获取)和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符合规定、采购文件存在前后矛盾导致供应商作出不同响应,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除外。
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包括公示、预公告、结果变更公告等)之日起计算。
采购组织机构在发布最终中标(成交)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所有进行采购响应的供应商,否则,质疑期限应当自供应商实际知道采购结果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不当,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告前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不得以采购结果尚未公布为由拒绝接受质疑。
第十条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被质疑人名称及联系方式;(二)被质疑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及采购内容;(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四)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第十一条质疑书应当署名。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质疑人因故不能自行办理质疑事项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但应当向被质疑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三条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递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
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答复。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邮件注明的收件人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采取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人应当取得被质疑人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被质疑人。
被质疑人可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在质疑有限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第十四条质疑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章质疑的处理第十五条被质疑人应当指定项目经办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接收供应商质疑,并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公布其联系方式。
接收供应商质疑的工作人员应相对独立、固定。
第十六条被质疑人收到供应商质疑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对于质疑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方式提出的质疑,被质疑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得强行要求质疑人对质疑书内容作出违背质疑人意愿的修改。
第十七条质疑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被质疑人认为不补正影响质疑处理的,可以在收到质疑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人限期修改补正后再提出质疑。
限期时间应当充分考虑修改补正所需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质疑人逾期未能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质疑。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事项可不予处理,但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处理的理由:(一)质疑人没有直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二)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三)所有质疑事项均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四)提起质疑时间已经超过质疑有效期的;(五)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后,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质疑人认为其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被质疑人无故拒不接收的,可以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或依法提出投诉。
第二十条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后,应当进行审查。
如果质疑事项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质疑书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
相关当事人应在收到副本后两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向被质疑人作出书面说明,负有举证义务的,还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交相关证据。
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或未提供证据的,被质疑人可视同相关当事人认可质疑事项,并作出有利于质疑人的认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质疑人应当认真对待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对质疑事项及证据应仔细审查、分析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沟通后再逐项答复。
质疑答复应当依法、真实、详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
第二十二条与质疑事项相关的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文件、采购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书面记录等均应当作为处理质疑的重要依据并严格保管。
第二十三条被质疑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一)向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二)委托专业机构或提请有关部门出具专业意见;(三)邀请专家论证并独立出具意见;(四)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五)组织质疑人、质疑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辩论、质证;(六)组织听证会进行调查论证;(七)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如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
通过复核发现原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存在程序违规、审查失误、评分不当、统计错误或其他差错的,应当予以纠正。
复核应有原评审小组不少于五分之三成员到场。
因故未能参加复核的成员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评审专家代表其参加复核并出具意见,否则应由被质疑人提请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另行补抽评审专家参加复核。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依法直接作出答复,不应组织复核:(一)对评审程序及评审结果之外的其他事项提出质疑的;(二)对评审小组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三)属于商务和技术问题以外的纯法律争议的;(四)对其他非评审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质疑的。
第二十六条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如书面要求撤回质疑的,被质疑人可终止质疑处理。
但如发现被质疑采购项目或相关单位及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被质疑人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审查,认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被质疑人应书面答复质疑人质疑不成立,并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审查,认为质疑事项属实,但未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的,或虽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但情节轻微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如尚可改正的,被质疑人应当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已不能改正,应当书面向质疑人说明情况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被质疑人负有责任的,应当向质疑人表达歉意,并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如质疑人要求退出采购活动的,被质疑人应当允许其退出,并退还其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工本费等。
第二十九条经审查,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问题,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视项目进度以及问题是否可以改正等,分别作出处理:(一)未到采购响应截止时间的,应当对采购文件或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如对供应商制作采购响应文件有影响的,应当按规定延长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但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采购响应已经截止但采购结果尚未公布的,应当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但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结果已经公布但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应当改正后按规定重新确定并公布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但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解除合同,改正后重新确定并公布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但问题已不能改正或即使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解除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五)采购合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当向质疑人如实说明情况。
但政府采购合同主要事项履行完毕前,如果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应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视为问题不能改正或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一)未向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确认(或采购计划)手续,或未按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或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的;(二)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全部或主要产品擅自采购进口产品且已实现的;(四)采购公告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五)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六)采购人员或评审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七)采购文件存在矛盾,导致供应商作出不同的响应的;(八)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存在其他问题不能改正或改正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