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销案存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账销案存管理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账销案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处置不良资产和非常损失,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以及北京城

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控手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遵循谨慎性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账销案存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核销后,再建立备案台,对已核销账务再进行跟踪和追索。

第三条不良资产是指经营过程中已基本确认或预计要发生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损失和经营中发生的销售价差、费用争议等事项;经营过程

中发生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被盗、被抢、被骗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损

失。

第四条账销案存的处置原则。财务核销应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差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

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定或公证证明以待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二章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该依据下列证据办理: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

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

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

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厨

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

毕或缺失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

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

毕证明。

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8、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9、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账销案存的报告原则。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非常损失”,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部门责任人,并向公司领导提供完整的书面汇报材料,详细记

录事件将发生的情形经过,附上相关证据资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