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问题的探讨(精选多篇)

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问题的探讨(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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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问题的探讨(精选多篇)

第一篇: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问题的探讨市粮食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实施两年多,应该说《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一方面说明粮食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说明立法者的立法旨意,就是从立法的高度保护农民的利益,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维护我国的粮食安全。因此,《条例》作为特殊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利益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条例》颁布实施后的两年多的实践,也有一些现实问题需要提出来共同研究,以便《条例》更趋完善和更具可操作性。一、“多头执法”,行政效率低下。《条例》赋予包括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管理职能。涉粮管理部门如此之多,这说明立法者对粮食这一特殊商品重视的程度。按理说,如此众多部门管理单一商品的市场流通,这一商品市场就应更加有序规范。然而,在执法实践中,由于多头执法监管,其行政效率往往低下,执法效益未必良好。例如,对“无证收购”的查处,工商部门既可以“查”,也可以“处”。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只可“查”,却无权“处”,“查”“处”是相分离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无证收购”的行为,只能以“举报人”的身份举报或移送给工商部门处理。至于工商行政部门是否予以处罚,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而知。

从某种意义上说,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有职无权或这种职权相分离的监督体制,其行政监督检查的积极性就会打折扣。再如,粮食加工企业的监管也是分而设之的。原粮的监管是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加工过程的质量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进入流通领域后又是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这就极有可能导致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质量监管不到位、其监管责任难以分清的问题。由于粮食这一商品的特殊性,其关乎人类的生命健康,监管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往往因监管不到位,劣质粮食商品流入市场或劣质原粮进入加工企业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旦要落实责任,那么是原粮质量监管不到位还是加工过程的监管不到位?二、《条例》的某些条款不易操作。《条例》规定,粮食收购者,应当执行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它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暂行办法》规定,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它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

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乍一看,此条在实践中操作不难,然而,仔细分析研究,实际上很难操作。作为一般粮食收购者在收购经营中,都低于国家要求质量标准收购,比如今年收购小麦,要求水分在13.5%以内收购,而绝大数

收购者都控制在13.5%—14.5%,其经营行为非但没有损害

农民或种粮者的利益,相反地使农民或种粮者免去整晒粮食的麻烦;在收购价格上,也是按照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收购,显然不存在损害农民或种粮者的利益的问题。故此非但不可处罚,也不应该处罚。况且,怎样才算损害农民利益,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还有,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

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条例》规定,按照所欠时间的长短,确定其罚款的额度。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就南通地区而言,农民直接向收购者出售粮食的几乎没有,而是农民在家门口直接将收获的粮食出售给那些“游村串户”收购粮食的粮贩子,也即所谓“农民经纪人”。而“农民经纪人”再将收购的粮食出售给领有《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者。很显然,“农民经纪人”与“粮食收购者”是粮食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即使他们之间存在欠付款问题,严格地讲也难以适用此条,而应该依据《合同法》来规范。这里有必要就“粮贩子”的问题进行讨论。所谓“粮贩子”也即所谓“农民经纪人”,他们“游村串户”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他们才是真正的粮食收购者,而这些大量的“农民经纪人”的收购行为恰恰是《条例》难以规范的。由于这些人素质的参差不齐,且又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知识的培训,农民的利益往往由于他们当中一些人的违法而直接受到损失。因此,怎样规范这些人的收购行为值得立法者去认真研究。《条例》规定,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按照工商登记的一般要求,经营地点应当与登记相一致,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使按《条例》不可实施处罚,亦可按照工商登记的法规进行处罚。再者,跨省只须备案,跨县收购又该怎么规范?《条例》规定,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这就要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粮食的运输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而事前对运输工具的检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很难有大的作为,或者说很难具体操作。以上仅对《条例》的几个条款作了简单的分析,至于对像《条例》规

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以及是否执行粮食的应急预案、对操纵粮食价格的认定等条款就更容易出现争议。因此,我们在看到《条例》积极意义的同时,更要在实践中就贯彻《条例》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并将意见反馈给立法机关,以使《条例》从法律意义上更趋完善和更便于操作。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各地有着不同的具体情况,应该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

第二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注音】liángshīlíutōngjiāndūjiǎnchá

【释义】是我国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对在我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020年,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六

部门联合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并且,“暂行办法”对制度的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持证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处罚等项,都作出规定。

第三篇: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安徽省粮食局电子文函

皖粮网检函[2020] 22号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开展

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粮食局: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转变行政职能,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积极开展各项监督检查活动,不断探索监管方式,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构,加强体系建设

各市、县局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专门机构设置明显加快。截止5月底,淮北、芜湖、六安、滁州、马鞍山、亳州6个市局设立了监督检查科,占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35%;繁昌、舒城、埇桥等33个县、市、区成立了监督检查股或执法大队,占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43%。淮南、蚌埠、宿州、铜陵、蒙城、颍上、贵池

等市、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设置正在审批之中。暂时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的市、县局都正在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之中。繁昌、南陵、泾县、凤台、祁门、歙县、宣州等县、区粮食局还争取到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有的已经纳入正常财政预算。繁昌、舒城县粮食局还配备了专门的行政执法车辆。本电子文

函由《安徽粮食政务网》()提供。

二、加强法制宣传,营造执法氛围

各地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两周年之际,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挂图、散发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广泛宣传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蚌埠市副市长何金良在《蚌埠日报》上发表《条例》颁布两周年纪念文章。黄山区粮食局在区广播电台开办《粮油天地》节目,着重宣传粮食流通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等知识。祁门县粮食局面向全县粮食管理者和全社会粮食经营者举办了粮食法规有奖知识竞赛,普及了粮食法规,营造了执法氛围。淮南、舒城、金安、蒙城等地坚持宣传、服务、监管并重,上半年分别举办了粮食流通法规、粮食流通统计、粮食质量检验知识培训班,帮助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户掌握粮食流通法规和粮食统计、质量管理知识,构建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和谐的关系。

三、注重建章立制,加强制度建设

各市、县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着重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内部规章制度。宣城市局制定了监督检查案件举报、定期巡查、安全责任、异常情况及重大事项报告和整改跟踪落实五项制度。全椒县粮食局制定了《粮食行政执法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八不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罚没收入管理制度》等十项规定。黄山区建立了《执法案卷公开查询制度》。祁门县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学习和培训制度》等内部管理制

度。固镇县局制定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严格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了执法人员行为。

四、积极开展工作,执法行为规范

淮北、六安、滁州、黄山等市对全年监督检查工作作了全面安排,并把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六安市向全市通报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县、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繁昌县粮食局联合工商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专门召开了全县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对全年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黄山市与所辖各县、区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专项监督检查。黄山市局主动配合市质监局对城区粮油销售质量进行的大检查,黄山电视台报道后,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受到市民好评。池州、马鞍山、无为、当涂等市、县局开展了收购资格、地方储备粮、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等监督检查。蚌埠市开展了军粮供应质量专项检查。今年一季度各地在检查中对违规经营行为责令纠正333起、给予警告处罚91起、暂停收购资格8户、移交其它部门处理案件3件,另外,因企业撤并等原因注消收购许可证13户。各地在检查中

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淮南、繁昌、舒城、凤台、祁门、黄山区在检查过程中都能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现场笔录详细、规范。祁门县、黄山区邀请律师讲解行政执法知识,并在检查中进行现场指导。由于各地用法适当,程序合法、行为规范,至今全省没有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监管方式

滁州、安庆、繁昌、舒城、五河、祁门、含山、黄山区等市、县局会同工商、质监、物价、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督

等部门建立了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规定了各部门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的办法、程序,形成了权责明确、配合协调的全程监管体系。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市县也大多能与相关部门互相通报案件,进行协查和联合执法,形成了合力,促进了工作的开展。繁昌县依据粮食经营者守法程度,对其评定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方式,既做到了有效监管,又节约了行政成本。省局在繁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信用分级监管办法(试行)》,在全省推广。淮南市开展了非国有粮食企业统计报表竞赛评比活动,促进了非国有粮食企业报表及时、准确报送。

今年以来,各地积极开展“依法监管年”活动,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推进较快,成效显著。但仍然有个别地方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工作被动应付,进展不大。希望这些地方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思路,充分利用《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20]16号)文件出

台之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尽快把监督检查机构建立起来,尽快将规章制度健全起来,尽快使把各项工作开展起来,迎头赶上,努力实现省局年初提出的工作目标。安徽省粮食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抄: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本局领导

第四篇:粮食局202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依据安徽省粮食局《2020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精神,我局在202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以党的十七

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了以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各项政策情况为主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了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提高了我局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

执法水平,发挥了监督检查工作的保障作用。具体穿越小说网做法如下:一、认真开展清仓查库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2020年全国粮食

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安徽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和具体要求。首先,在县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局成立了清仓查库工作机构,进行了细化分工。在各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我局以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组带队对所有企业、所有仓库和储粮按要求进行了检查,为了保证清仓查库各项数据的真实和粮食安全,我局参加检查的同志不怕脏和累,亲自爬粮堆,亲自丈量。在局机关全体同志的努力下,保证了我县库存粮食各项数字的真实,完成了清仓查库工作任务。二、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管为了保证政策性粮食安全,帐实相符,正确使用粮食收购资金,我们制定了从收购、保管到销售等一系列制度。我们还坚持省储、县储及托市粮进每季度进行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普查一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通过严格的监管,我县库存粮食是安全的,统计数字是真实的。三、认真宣传国家粮食政策为使国家粮食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企业及个体收储粮户自觉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我们设立粮食政策咨询台、收购前,我们给各企业下发了国家粮食标准和国家粮食政策宣传图及标语口号。在收购中我们还深入社会到取得收购许可证的个体收储粮户进行了解粮情及购销情况。对他们进行了粮食政策的宣传,核查他们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四、存在问题以上是我们全年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所做的一些工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认识不足,认为现在粮食收储有中央储备库统一管理,我们查不查不必认真。

再就是通过有效的监管,发现有个别企业、个别仓库还有水份偏高的粮食,存在不安全现象。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大对各收购企业的监管,认真宣传国家粮食政策,加强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的建设,形成监督检查制度体系,完善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国家粮食政策贯彻执行。

第五篇:2020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2020年

度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工作总结**发改局、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质监局:根据临沧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2020年度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的通知》(临市粮发〔2020〕30号)文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实施**粮

食流通管理四项制度的通知》(云办发〔2020〕28号)文件

精神。结合实际,现将**2020年度社会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

活动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临沧市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的配套政策。以“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流通安全”为主题,开展具有特色、效果显著的粮食监督检查活动。工作目标:通过监督检查月活动实施,进一步推进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继续抓好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和工作水平。进一步增强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县域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方法及取得实效**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紧紧围绕“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流通安全”为

重点,开展具有特色、效果显著的粮食监督检查活动,并于2020年10月15日顺利通过临沧市社会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

活动督查小组的检查验收。在整个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中,**粮食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努力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安排。于2020年9月10日前完成《**2020年度社会粮食流通

监督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同时以(云政办发〔2020〕190号)文成立由**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组成的**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通过对“实施方案”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修正,并根据**粮食上市情况,于2020年10

月9日按“实施方案”完成监督检查工作。为按质按量做好我县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早在2020年1

月1日,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云政办发〔2020〕28号)文批转实施《**粮食流通管

理四项制度》,“四项制度”主要是粮食执法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合工作制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照市粮食局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全市2020年度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

的通知》(临市粮发〔2020〕30号)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听

取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县粮食局工)作汇报,及时安排县粮食局与其他相关部门联系,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在县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挤出资金安排相关的执法经费,县粮食局也多方筹措资金,组织印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大版、手册及宣传资料,市内

第一家配置了粮食执法车辆,各相关部门也都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根据市上规定每年9月为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并结合我县粮食主要品种包谷上市的时节,

结合实际开展工作。根据县粮食局与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工作衔接,确定**的粮食监督大检查活动分为两步工作,

第一步,粮情调查、监督检查,以粮食部门为主,并将情况提供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二步,执法监督,以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为主,并将长期开展工作。此次监督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0人(次),

出动执法车10辆(次)。预计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户48户,其中:办理粮食经营收购许可证11户;纳入监管对象但未办理

粮食经营收购许可证37户。实际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户51户,超预计完成3户,监督检查涉及6乡7镇,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以粮油质量、原粮卫生、经营户仓储设备等相关粮食安全问题,以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通过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进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继续抓好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为形成粮食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和工作水平搭建良好平台。为进一步增强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县域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存在不足通过开展全县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社会粮食流通经营秩序总体保持良好,价格稳定、质量安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粮食经营台帐不够健全。全县共发放粮食经营统计台帐15户,实际设立报送粮食收购经营台帐6户,在设立粮食

购销经营台帐6户企业中,少部分企业还存在上报数据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相符;

二是季节性购销粮食的经营户无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周期

短,难以监控;

三是证照不规范。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在检查中发现,有个别经营户,虽然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但不正常经营粮食,有的经营户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中未注明粮食收购;

四是从2020年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至今,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仍处在暂行阶段,因此,历年**开展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主要以宣传教育为主,未采取较硬的措施,在经营者意识中存在办证不办证一样的心理;

五是部分个体户存在粮食与其他货物同时经营,由于商铺面积较小,粮食其他货物混在堆放,存在粮食食品安全隐患。四、下步工作打算在今后工作中,我县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职能部门实施四项制度“服务承诺”,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整改,在努力维护好县域粮食流通秩序的同时,保证粮食质量的安全。主要抓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针对此次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再作一次全面的完善、整改,务必在年度前完成整改任务,使每户上规模粮食经营户建立起粮食经营台帐,并保证上报数据真实,粮食经营者粮食库存安全,经营规范;

二是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联系,确保国家、省、市有

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三是继续深化“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树立部门良好形象,打造诚信、阳光部门;

四是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做好粮食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市场宏观调控,按《云南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做好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时时把握市场动态,掌握市场第一手资料,为做好县域粮食宏观调控工作早预防、早准备,保证县域粮食安全。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重大监督检查专案事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全辖区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本辖区内重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五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不妥的,可以建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从属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 (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 (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注音】liángshīlíutōngjiāndūjiǎnchá 【释义】是我国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对在我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2004年,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

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现状及存在问题

(六)加快粮食物流信息服务体系建立 (七)加快实施粮食品牌战略 1粮食企业要树立品牌即资源的意识,鼓励支持粮食企业积极创立属于自己的品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2粮食主要产区不仅要打响成品粮品牌,而且要打响原粮品牌。 (八)加快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九)加快粮食物流设施建设 希望政府继续加大对物流设施的投资力度,加快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粮食行业要以“四散”技术为突破口,大力发展粮食物流业。 (十)谋求与外资外贸企业合作合资,推进粮食流通的国际化 总之,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粮食物流的要求,实现物流业务流程重组。发现并改进我国现在在粮食流通领域所出现的问题,全面改革企业组织结构,优化粮食流通企业业务流程,变传统粮食流通重视功能管理,产品管理,存货管理为先代物流的过程管理,客户管理,信息管理。不断强化专属我国的竞争优势,打造属于自己的专业化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徐印州如何认识现代物流以及引导物流业大发展.商业经济文萃,2011 2.曹正改造传统批发商业,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商业经济文萃,2011 3.刘春浦中国粮食流通业如何应对“入世”.粮食流通技术,2004 4.王遐见论我国粮食物流管理体制的完善.经济体制改革,2002 5.张峻岭散粮集装箱装卸运输的现状及技术发展研究.粮食加工,2009 6.唐蕾蕾发展我国粮食物流的对策思考.现代商业,2009 7.邢小苗发达国家粮食物流发展的现状及趋势.武汉商业服务学院,2008 8.杨海民粮食物流通道研究.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6 9.朱东红福建省粮食物流现状及策略分析.物流技术,2005 10.廖红丰关于我国粮食物流现代化的思考.现代经济探讨,2005 11.杜长乐关于我国粮食物流现代化的思考.农场紧急管理,2005

粮食监管方案

融资质押项目(粮食类) 监管方案 一、市场行情: 粮价的涨跌,左右着农民的收益、粮企的利润,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比价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增产增收的促进作用。 稳步告别“低粮价时代” 近期,国家宣布一系列粮食收购政策,明确了今年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政策,将玉米、大豆等纳入收购范围,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临时储存稻谷的价格,既高于上半年国家公布各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也略高于当前的市场粮价,有的品种还是首次公开宣布入市收购储备,其托市意图相当明显。早稻收购上演了这一轮粮食牛市“最后的疯狂”,收购价达到了100元/百斤的历史高点。但随后而来的中晚稻收购却相反,各方谨慎入市,价格萎靡不振。江西一些地方中晚稻开秤收购价竟然低于先前的早稻收购价,出现罕见的早晚稻价格“倒挂”。与此同时,大豆、小麦、玉米等也纷纷进入下行通道,“卖粮难”、“谷贱伤农”一触即发。中国宣布提高保护价之后,粮食市场价格做出了积极回应。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玉米等期货价格全线上涨,部分地区大豆的市场价格已经超过了国家的保护价,小麦价格也扭转了今年以来连续下跌的趋势。 南方粮食市场副总裁熊良华认为,这次国家决定实行临时收储、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可以一举多得:首先,遏制了当前粮价下滑的势头,防止了农民“卖粮难”;其次,这次公布的临时收购价将是我国市场各粮食品种的一个阶段性底部,提升我国粮食的价格底部将使我国粮食告别“低价时代”;第三,粮价调控被赋予扩大内需新职能,可以通过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扩大萎靡不振的农村消费。 粮价形成机制的不完全市场化与农资、劳动力等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对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导致我国粮食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剪刀差”现象:首先,国内农资与粮食的价格差越拉越大。化肥、农药、柴油等农资价格持续大幅走高,即使加上国家对农民的补贴部分,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上涨仍然缓慢,部分粮区甚至出现粮价不升反降、农民卖粮难现象。其次,当前农民外出打工与种粮效益的剪刀差逐步扩大。受劳动力市场短缺和各级政府出台保障农民工收入等政策影响,近年来部分地区农民工工资涨幅较大。而同期粮食价格仍处于低价位运行,种粮还要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农民打工收益明显高于种粮收入。第三,“新剪刀差”对农业内部的种植结构调整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推进粮食流通基 本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3]196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2 【实施日期】2013.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19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加快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无锡市加快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的意见

“十二五”时期是无锡全面进入战略转型新阶段、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新目标的重要时期,粮食流通现代化是我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推进无锡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国家发改委《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规划》、《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2007-2015)》、省粮食局《江苏省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业基本现代化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3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仓廪实、天下安”。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当前国际市场粮食价格高位震荡,未来仍可能反复出现;国内粮食呈现“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的紧平衡状况,粮食流通工作正进入一个“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越来越大,帮助农民增收和保障粮食供应的任务越来越重,加快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管服务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范围越来越广”的新阶段。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粮食行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推动粮食流通产业建设,市场宏观调控能力得到加强,粮食产业化步伐加快,依法管粮水平不断提高,在保障粮食安全、推动产业发展、加强市场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无锡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快速推进,粮田面积的不断减少,常住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粮食消费总量的不断增长,以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多,确保全市粮食稳价保供对发展粮食流通业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的发展时期,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建设,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是保障粮食供应安全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提升粮食工作层次和水平的需要。 二、推进粮食流通基本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发[2018]24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8.02.12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发〔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关于突出“六项重点”和强化“六个支撑”的部署要求,国家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攻坚之年。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围绕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六项重点”,强化“六个支撑”,守住安全底线,切实增强粮食部门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努力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关于突出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库存消化、粮食流通监管、粮食宏观调控、粮食产业经济、优质粮食工程“六项重点”和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粮食安全保障立法、科技兴粮和人才兴粮、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粮食流通设施现代化“六个支撑”的部署要求,现提出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一、紧紧围绕“六项重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现粮食行业转型发展 1.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巩固放大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成效,把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下来并形成有效工作机制。增强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弹性和灵活性,优化执行预案和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积极推动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建立优粮优价的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农民积极对接市场需求,主动调整种植结构,增加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种植规模,实现种好粮、卖好价。 2.全力抓好粮食收购。认真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市场监测,完善细化工作方案,防止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机制,拓宽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渠道,加强运力保障,支持加工转化,充分发挥国有和

2019年对粮食流通监管的调研分析_1

对粮食流通监管的调研分析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第一生活必需品,粮食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我市20**年成为全省首批6个进行购销市场化改革的试点市州之一,全面放开了粮油购销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的经济实体进入粮油市场。在我市粮食市场放开、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下,如何对其监管,做到流通有序、保证质量、安全消费是当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全新工作。《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06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赋予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管的职责,同时为对粮食商品进行依法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实现了粮食流通全面市场化这一体制性突破和创新,粮食流通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尤其是《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先后颁布实施,明确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也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监管重任,以保障我市粮食流通领域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是粮食购销市场改革的迫切需要。在计划经济时期,粮食作为重要战略物资,一直有国家统购统销,不

允许其他经济组织染指,那时的粮食流通流域,是清一色的国字号。改革开放后直致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出现经营规模非常小的个体粮油经营户,但在经营规模和经营环境方面仍远不及国有粮食企业。20**年,我市成为当时全省6个粮油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市州之一(其他地区20**年放开)。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放开后,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快速地不断涌入粮食流通市场,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据调查统计,截止20**年6月底,在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粮食经营户(含粮油购销、加工、转化)已达574户,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19户,占3.3%,非国有粮食企业及工商个体户555户,占96.7%。数量如此庞大的经营主体,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做不到有序规范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是保证其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 (二)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是粮食供求形势新变化后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的客观要求。我市目前已成为粮食纯销区,如何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始终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粮食部门面前的艰巨任务。近年来,我市粮食生产消费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粮食生产能力有限且呈下降趋势。20**年,我市粮食三大品种(稻谷、小麦、玉米)播种面积143.4万亩,产量55.6万吨;20**年,三大品种播面为112.7万亩,产量44.3万吨,分别下降21.4%、20.3%。从总量上看,20**年,

粮食物流发展规划

附件: 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

前 言 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编制,是指导今后十年我国粮食物流发展的专项规划。 本规划分析了我国粮食物流发展现状与面临的挑战,提出了我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建设项目和实施的配套措施。 规划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推广散粮运输方式,形成全国主要跨省散粮物流通道,提高粮食物流组织化程度,实现主要跨省粮食物流通道“四散化”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便捷、高效、节约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增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本规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粮食局,在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和粮食部门及大型粮食企业、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意见基础上编制而成。

目录 一、现状与挑战 (1)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4) (一)指导思想 (4) (二)基本原则 (5) (三)发展目标 (5) 三、主要任务 (6) (一)推广散粮运输方式 (6) (二)建设主要散粮物流节点 (7) (三)形成主要跨省散粮物流通道 (7) (四)提高粮食物流组织化程度 (8) (五)加强技术设备研发和标准化工作 (9) (六)建立粮食应急调控体系 (9) 四、建设项目 (9) (一)建设和改造部分散粮中转库 (9) (二)增加散粮接收发放设施 (10) (三)增加散粮运输工具 (10) (四)建设粮食物流信息平台和检验检测设施 (11) 五、政策措施 (11) (一)改革体制 (11) (二)完善政策 (11) (三)加大投入 (12) (四)培养人才 (12) 专栏一 散粮物流节点布局 (7) 专栏二 六大通道粮食流量预测 (8) 专栏三 散粮中转库规划表 (10)

国家粮食局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国粮政〔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管粮,是新形势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这是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纲要》,推进粮食流通管理法治化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的职责,提高粮食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水平,创新粮食行政管理方法,增强粮食行政管理的透明度,依法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合法的粮食经营活动,推进粮食流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二)基本目标: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观念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粮食立法和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粮食流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得到有效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进一步转变,宏观调控、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服务的职能得到加强;粮食行政执法程序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日趋规范。 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进一步转变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以贯彻《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契机,进一步深化粮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能取消的取消、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

浅谈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体会

浅谈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体会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关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能。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认真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国家粮食调控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 面对这一全新的职能、全新的工作,如何履行好职责,如何搞好市场监管,监督检查工作到底怎么干,在系统内还没有成熟的经验。榆林市粮食局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扎实地开展起来了,全市粮食市场初步形成了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竞争有序的新局面。 一、建立机构是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条件 粮食行政执法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又是刚刚起步,如果没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即使突击检查一次,后续工作的处理没有人负责,往往落实不了,容易形成应付状态,监督检查工作就会流于形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为了适应《条例》所赋予的新职

能、新任务的现实需要,市局积极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在有关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市粮食局组建了榆林市粮食流通稽查支队,为市粮食局下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并要求12个县区组建粮食流通稽查大队(正科级事业单位)。按照全市粮改文件精神,人员全部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粮食企业人员中择优考试聘用。这就使得我市的在粮食领域有了专门的执法队伍。 二、领导重视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必要前提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是新形势下,国家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项全新职能,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一个必然的过程。如果得不到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的高度,工作就会有难度、有阻力,甚至一时难以开展起来。所以如果我们积极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一面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不被动等待,通过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体现设立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就会得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有的县局对此认识还是不到位,一等二看三靠,工作没有起色,迟迟开展不起来。 二、抓好宣传教育是实施行政执法的基础

粮油保管员实用技能培训教材

粮油保管员实用技能培训 一、粮情检查 (一)检查容 粮情检查一般应着重检查温度、湿度、虫害、水分、粮油品质和发芽率(限于种子粮)等。(二)检查方法 1.温度检查 (1)感官检查:手脚感觉、身体感觉、检查重点部位(深度以粮面30cm厚度为宜、测温系统显示的异常点、四角、中心) (2)温度计检查:注意检查点的选择及检测时间(粮面:正中央并离粮面1m以上,15min 后读数)(气温检查:太阳不能直射、离地高度1.5m,15min后读数) (3)粮温计检查:限于对粮情检测系统显示异常点的复查(检查点相符、15min后读数)2.温度检查 干湿球温度计检查 干湿球温度计的使用 (1)检查点的位置选择(气湿检查:太阳不能直射、不能位于风口、不能位于通风死角、离地高度1.5m)(仓湿检查:粮面正中央并离粮面1m以上) (2)检测时间:15min后读数 (3)规读数:(视线与显示刻度位平齐、不能用手接触温度计感温部位)(温度计与此相同)(4)使用条件:0℃以上 3.虫害检查 (1)主要工具:虫筛、天平、陷阱诱捕器、样品筒、电动吸式采样器(主要用于深层粮食、油料的采样和流动粮食、油料的取样或倒、拆包取样。但不适于杂质检验项目的样品采取。)(2)检查仓壁、粮面害虫活动情况(视觉检查)(书虱、米虱防治:DDVP与酒精配合磷化氢熏蒸) (3)判断粮食有无被虫害(视觉检查) (4)确定虫蚀率(对照) (5)虫口密度确定 样品制备: 粮面在100m2以的,设5个取样点,100-500 m2的,设10个点,500 m2以上的,设15个取样点。堆高在2m以下的,一般在粮面取样;堆高在2m以上的,设两层取样,每点取样量不少于1kg。 虫筛处理: 粮食仓库使用的害虫选筛直径有上下两层不同孔径的筛层,加筛底、筛盖共4层。上层筛孔径为2.5mm,下层筛孔径为1.5mm。 使用害虫选筛检查害虫时,首先要按筛孔大小顺序套好,再将样品倒入上层选筛。每次筛选的量不宜过多,以铺在筛面上的样品厚度来掌握,一般以不超过2cm厚为宜。然后加上筛盖,以双手回旋的方法筛动,每次筛动时间不低于3min。筛后结合手拣使害虫与粮粒分离,以筛上拣出的害虫和筛下物中检查的害虫一并计算害虫密度。 虫口密度确定: 1kg储粮样品中各种活害虫头数的总和,即:活虫头数/kg。(特别注意:A、活虫头数总和,包括成虫、卵、幼虫、蛹;B、熏蒸后活虫鉴别:虫样在温度25℃、相对湿度75%、

2018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汇报.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2018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汇报

2018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汇报 XX年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省、市粮食局的工作部署,围绕“抓收购、保供给、稳粮价”的中心任务,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为目的,加强监督,强化创新,为确保粮食安全,促进我县粮食行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一、强化政策性粮食监管,确保各项粮食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对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 二是扎实开展粮食库存检查,规范检查方式,严格检查要求,提高检查质量,推动粮食库存检查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是加强对地方储备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的监管,督促承储库点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储粮安全。 四是进一步规范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完善和落实政策性粮食出库协调机制,确保竞价销售的粮食按照交易规则和政策要求及时出库。 五是加强军供、救灾粮等政策性粮油供应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油供应及时、安全。 二、强化全社会粮食流通日常监管,维护全县粮食流通秩序。 一是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在全县集中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对粮食收购主体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是扎实开展对粮食收购活动、粮食经营者报送粮食经营数据和履 第 2 页共 5 页

行最低、最高库存量义务情况、《粮食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全社会粮食流通秩序。 三是开展对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出入库环节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是更新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信息系统,进一步健全粮食经营企业信息档案,建立粮食经营者诚信评价制度,并依据诚信等级对粮食经营者实行分类监管。 五是配合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涉粮案件查处,提升粮食执法社会影响力。 认真做好举报和投诉的受理工作,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和社会高度关注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涉及种粮农民利益、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出库和库存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案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做到定性准确、裁量得当、执法文明、杜绝投诉事件发生。 四、强化执法体系建设,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基础工作。 一是落实粮食执法职能。接受县农业和粮食局委托,切实履行粮食执法职能,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二是加强粮食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宣传。认真做好新修订的《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营造依法管粮氛围。 第 3 页共 5 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最新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这次的会议提到了哪些内容呢?那么和XX一起来看20全国粮食流通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相关内容吧! 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刚才,正晓同志传达了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汪洋副总理近期关于粮食工作的重要批示,这既是对我们的鼓励和肯定,更是鞭策和要求,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去年11月,党中央召开了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随后召开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之前还专门召开了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这些重要会议精神,都需要在本次会议上认真传达学习,进一步贯彻落实到今后的工作中去。正晓同志的工作报告,会前我认真读过了,报告总结工作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工作部署考虑周密、重点突出,符合中央精神和粮食工作实际,我都赞成。下面,我讲3点看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十二五”以来,国家粮食局指导和带领全国粮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粮食安全的战略部署,锐意进取,探索创新,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

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筑牢了一条底线、取得了两个突破、实现了两个能力的提升”。 第一,收、储、销并举,“种粮卖得出,吃粮买得到”的底线进一步筑牢。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粮食收购总量相继突破7000亿斤、8000亿斤大关,累计收购最低收购价和临时存储粮8460亿斤,很好地保护了种粮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二是调整优化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强化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和监管,大幅增加地方储备规模,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进一步增强。三是加强粮食产销合作,打造全国统一粮食竞价交易体系,完善粮食应急供应体系,粮食市场保持了总体稳定。 第二,锐意改革,粮食收储机制和粮食流通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一方面,坚持市场化取向,粮食收储机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实现“三合一”,探索形成玉米临时收储“一主多辅”模式,油菜籽收购交由省级政府组织实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不断完善。有关省份探索出台补贴加工收购等措施办法,集中抓好对质量不达标的粮食收购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粮食流通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出台实施,全国31个省份全面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多数省份制定了考核办法。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 〔2010〕190号) 核心提示: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国粮发〔2010〕190号 【发布日期】 2010-12-02 【生效日期】 2010-12-02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和判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总结近年来粮油质量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和完善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 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 第七条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记录。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扦样人员查阅和记录,并派人协助扦样。 第九条散装粮食扦样。

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根据《昭通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昭市粮〔2016〕87号)文精神,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规赋予粮食局的职能职责。结合**区实际,区粮食局召专题办公会议,安排布置专项检查工作,于2016年10月12日至19日,由军供储备科、监督检查科一行4人在辖区内开展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原粮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管为主要内容,以行政服务对象为检查对象,以规范使用、经营、管理食用植物油为重点,坚决杜绝购入、自制、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活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把好粮油食品的源头关,促进粮食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检查范围,对**区辖区内粮油重点经营大户、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大院村储备粮库、军粮供应站、昭通粮油物流中心、储备购销公司粮油三门市、**区源达粮食商场。 二、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昭通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油质量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昭市粮〔2016〕87号)文要求

的九个内容进行检查。 三、检查情况 (一)对当地收购粮油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情况的检查。**区粮食生产不平衡,总体上以玉米生产为主,农户有多余粮食在市场交易也是以玉米为主。交易期主要集中在每年3-5月。目前,属交易淡季时期,上市交易量较少。 1.收购玉米情况。检查组通过对**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区万宝生猪有限公司等国有、民营企业在收购玉米过程中的检查,收购人员严格把好质量关,霉变玉米不收购、达不到中等不进仓,收购的玉米通过仓外整理后才进仓,堆放为散装粮,收购中是按质论价,没有存在压级压价、短斤少两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收购中是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没有赊欠打白条的行为,建立了粮食收购经营台账,并定期的向**区粮食局报送统计报表。 2.玉米市场交易情况。检查组对部分玉米主产区粮食市场进行了检查,玉米上市主要集中在小龙洞、靖安、永丰、守望等乡镇,玉米质量上、中、下都有,收购者多数是个体商贩和流动商贩,没有仓储设施,以门市收购和露天收购,并都以现货现款交易,收购起来的玉米有少量的及时打包发往四川方向,多数小商贩收购后用拖拉机和农用车运到区内其他乡镇市场进行玉米供需平衡调剂。 (二)出入库粮油质量的检查。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

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 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粮食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8.02.22 【实施日期】201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公告 (2018年第1号) 为规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国家粮食局制定了《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现予公告。 国家粮食局 2018年2月22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依法举报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规范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举报处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热线实行统一受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处置原则。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负责热线的统一管理。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责国家粮食局执法督查局分办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热线包括电话系统和网络平台,电话系统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2:00,13:00-17:00;网络平台全天24小时接收举报。 第五条热线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反映问题,尽可能提供详细情况,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持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畅通。 第六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中储粮粮油质量检验后备培训考试试题

中储粮粮油质量检验后备培训考试试题 姓名: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之间,个人和社会,个人和自然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单选题] * A、自然与自然 B、社会与自然 C、人与人(正确答案) D、社会与社会 2、测定稻谷的脂肪酸值时选用()浸出试样中的脂肪酸。 [单选题] * A、乙醇(正确答案) B、苯 C、乙醚 D、以上都不对 3、测定水分用的试样,其单位用()。 [单选题] * A、克(g)(正确答案) B、千克(kg) C、毫克(mg) D、质量分数(%)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分为()。 [单选题] *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正确答案) B、国家标准、公司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C、国标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D、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地方标准 5、标准根据法律的约束性分为() [单选题] * A、食品标准,轻工标准 B、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正确答案) C、仪器仪表标准,化工标准 D、环境保护标准,农业标准 6.PH=12.30 有()位有效数字。 [单选题] * A、 2(正确答案) B、 3 C、 4 D、 5 7、粮油检验分析试验常用的一般试剂纯度为()。 [单选题] * A、优级纯 B、分析纯(正确答案) C、化学纯 D、实验试剂 8、配制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液配置时,均指()溶液。 [单选题] * A、水(正确答案) B、酸 C、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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