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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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人类社会作为治国的手段与德治,历来就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
而这些争论往往存在着将两者割裂开来。
其实作为治国手段,两者是不可偏废的,纵观历史,偏废任何一方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首先,德治与法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互相依赖,互为支持。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准则。
英国著名学者海耶克说:“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些已知规划个人事务。
”其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法律得以实现是靠公民的自觉遵守的,之所以能够自觉遵守是因为法律的内在价值与公民的价值判断相吻合,相反,若法律的内在价值与公民内心的价值相冲突,即不相一致时,则必然导致违法。
因此,只讲法治废除德治往往会造成严刑峻罚,使人动辄得咎,最终造成社会的混乱。
同样的,不讲法治只讲德治,使人的行为没有标准,从而使的行为没有畏惧,不知收敛,最终也会造成社会混乱。
其次,德治是目的,法治是手段。
德治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各规范的总和。
德治讲的以德育人,注重人的自觉性,自律性,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使人人自觉遵守法律,达到国泰民安的治国效果。
而法治则是以国家强制力禁止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使人们知道什么行为可为,什么行为不可为,从而达到国泰民安。
法治文化的道德观念来源于被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实践。
法律诞生的另一用途是辅助道德教化的,逼人从善。
《孔子论语》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导民,而刑禁之……..化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用刑矣。
”又曰:“以德为法,夫德夫者,御民之具……以德法为衔勒…….以刑罚为策。
”这就是“德主刑辅”的传统理论根据,这就是在传统的道德伦理文化中,所谓的“礼”与“刑”是相同的,作用一致,目标相同。
第三,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屡屡出现,这说明若有再好的法律制度,没有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也是形同虚设,一纸空文而已。
因此,将制度的改革深入到观念之中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提高了全民道德水准,以先进的道德观念引导人,教育人,才能使人人遵纪守法,法治才有可能实现。
同样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作保障,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严厉处罚,没有对各种矛盾的最终调查标准,就会使人们的行为失去准则,在人们普遍的道德水准与物质水准还没有达到最理想的现实中,德治也成为一场空。
法治与德治并重是治国安邦的有效途径。
处理法治与德治的有效途径
一、立法要引入道德价值标准德能行法,法能固德
作为治国手段,法律属于制度层面,道德属于精神层面。
法律就是对道德的起码要求赋予国家强制力的结果,法律的内容与起码的道德内容是重合。
因此,立法者在立法前要对整个社会道德状况应该有个完整的了解和评估,要以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的依据,过高或过低地估计社会道德水平的法律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过高的要求会被
视为暴政,过低的要求会被视为纵恶,两者均不能达到治国的目的。
道德建设要借助法律手段法可固德。
美国现代综合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是通过将他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即将人们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及时地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来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必须自觉遵守,加强道德观念,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适用法律的权威把法律条文内化为人们自觉行为和内心信念,强化道德权威,坚信法治能厚德,德可明法。
二、在执法方面,执法者要有良好的德性,权自法出
第一,一切权利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一切权利必须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
卢梭说:“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任何一个遵守法律、管理完善的政府,根据任何理由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人就必然会受到这个人的任意支配。
”法治的初衷是为了用法律来限制政府及官员的权力。
正如“法治“一词创始人戴西指出:“法治首先意味着政党的法律保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压倒一切的地位,并且排斥专制的存在、特权的存在,乃至政府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中国古代也有法治、德治、法德合治。
唐律的“一断于礼”“一准乎理”“以礼入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等等。
但是与当今的法治、德治比较最大的差别是权与法的主次,历代王朝都是权大于法,即法律就是国王。
若权在法上,其结果是人治,法律成为利益取舍的工具,道德只是虚假的标签,久而久之国将不国,这是中国人治历史多次重演的一幕。
在当代中国,法大于权,权自法出的思想已载入了宪法和法律。
第二、一切权力的行使应引入道德评价,援引道德力量。
法律不是万能,国家权力或国家官员权力的行使要建立在道义的基础之上,在法律难以或无法干预的领域中要以道德来自我约束。
立法者的道德自律是产生“良法”与“恶法”的重要原因,在行使立法权时,立法者要有良好的高尚的道德品质。
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这是防止行政专柜的重要制约力量。
克服专横的重要制约力量。
克服专横主要要求实行“依法行政”原则。
但行政行为不只是有合法性问题。
但行政行为不只是有合法性问题,还有合理性问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在允许酌情裁量的范围内,行政行为是否恰当,不是靠法律约束,而是行政执法者的道德自律。
司法工作者的道德自律是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主要因素。
任何一件由法官自由载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法官的道德标准下处理的,这是靠法官自己“良心”和“内心确信”作出对证据的自主判断,这既依赖于法官的知识与经验,也依赖于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的道德自律。
就执政党的领导权而言也有道德自律问题,在不存在反对党的条件下,更需要强化执政党的道德自律。
三、爱民教民,确保民权
第一、增强百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情操,是法德合治的重要方式。
我们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公民传统观念的更新,由于中国受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忠于君主,服从官员的意识与观念已根深蒂固。
在民众心中“民不与官斗”被视为经典,厌讼也就成为我们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近些年,随着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已逐步深入人心。
因此,加强公民现代法律观念的培养,使公民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关键和当务之急。
同时道德情操的提高,是法德合治的重要方式。
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政、刑指法律,礼指
道德,意为用强行法律制度约束民众,民众会因为畏惧而停止犯罪,但并不知道犯罪是可耻的,用礼教和道德感化、规范民众,民众才会因为有耻辱,自觉地不犯罪。
因此提高广大百姓的道德情操,以护法崇德为荣,使法律与道德在人们心灵深处达到内在和谐的统一,从而为依法治国提供内在的原动力。
第二、确保民权是法治的源与真谛,是实现法德合治的制度基础。
民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民权,还有政治民权,它是依法办事和廉洁从政的基石和依靠,是根治腐败的利器。
如果我们不敢承认民权,人们就不能认同“我”是集体的一份子,更谈不上“我”是国家的主人。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并不排斥个人的民主权利,而是追求个人民主权利在社会同步前进的基础上的最大化。
现代法治与历代法治最大的区别就是,现代法治关注和强调个人所有的权利,让老百姓有说话、合理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和权利。
而以往法家的“法治”将君主利益置于核心地位,从法律中获得最大利益者只能是群主一人;官僚贵族根据社会等级的差别从法律中获取不同的利益;贫民从法律中所得到的几乎只有义务。
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义曾批判专制制度的法是维护一家一姓利益的法,是将天下人之利尽归于君主一人的“一家之法”。
黄宗义主张建立“将天下之利归诸天下之人”的天下之法,是中国思想家对法家法治思想最彻底的批判。
在现实社会中如果我们的某些干部还一味地将法作为治民的工具,意识不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正及维护人们正当利益的制度保障,必然将有损现代法治精神,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