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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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深城管[2013]32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2.24
【实施日期】201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
知
(深城管〔2013〕32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3年12月24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利用所有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
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令第94号公布)第十三条;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第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五)《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3年7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市、区专项规划的要求限制数量。
许可方式: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均可参加竞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者,予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