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与名人隐私权矛盾存在原因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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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与名人隐私权矛盾存在原因及解决途径

作者:冯正晨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2010年第05期

摘要:新闻报道与名人隐私权之间存在颇多矛盾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法律自身的局限性,难以分清私人信息空间与公共信息空间;公众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之间存在矛盾等。为保障新闻

自由、新闻传播的畅通,又保留名人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有必要对二者的利益平衡机制加以探讨。

关键词:新闻报道名人隐私权平衡

0 引言

2008年春节前后,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传闻不断,各个网站纷纷把半遮半露的照片发上首页,用隐讳的文字勾起读者的兴趣,把艳照门的男女主角炒作到爆。陶东风在《“艳照门”事件显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危机》一文里感慨:“为什么这么多媒体对此事表现出超常的热情和兴趣?为什么这么多网民津津乐道地欣赏网上的‘艳照’?难道就没有更有价值、更有意义的事情可以报道、讨论了么?多少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花费了多少版面来追踪报道此事件?陶东风先生试图

捍卫这样的常识:艳照是典型的私人事务(物品),属于私人领域,不具备公共性。

如何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既保障新闻自由、新闻传播的畅通,又保留名人个人内心世界的安宁、给他们留下一片纯净的天空,这些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新闻自由与名人隐

私权存在的固有矛盾入手,对二者的利益平衡机制加以探讨,目的是想从中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为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的偏差和不足提供一些参考。

1 新闻报道与名人隐私权之间矛盾存在原因分析

尽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也存在着固有的矛盾。一本叫做《东周刊》的香港刊物曾成为国内诸多媒体聚焦的对象,该杂志

为了提高发行量,竟然在封面上刊登了香港一著名女星多年前遭劫时拍摄的裸体受虐照片,这种堂而皇之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引起公众一致谴责,最后,该杂志被迫停刊。无独有偶,在内地,前几年媒体对高枫病危时的报道也是这方面的典例。从病危到去世,有关高枫的各种消息一直是各娱

乐版的头条新闻,新闻媒体不但守候在医院打探消息,还纷纷挖掘他从艺生涯中的各种隐私。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记者的行为是否触及法律,单是新闻媒体为了满足一些人猎奇的心理,一再去打扰一个将死的病人就令人心酸和悲哀。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一方面又

要借助媒体来了解周围所发生的一切,尽力扩大自己的视野,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媒体为了满足大众心理,也会尽可能的深入到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这就有可能侵害到名人的隐私权。媒体在生活中的作用、特点及运营方式,也决定了它所报道的内容极易牵涉到名人的隐私。如

此一来,新闻自由和名人隐私权的冲突不可避免,现简述矛盾产生原因:

1.1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新闻媒介活动侵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隐私信息空间,而生活中个人信息空间并不是自足的,其总有一部分与社会信息空间的交界地带形成一种交融状态,难以分清是私人信息空间还是公

共信息空间;新闻媒介有权对这部分信息加以利用,抑或是个人有权保有这个信息空间,便是一个两难的处境。由于法律并没有给这样的“交融地带”划出一个明显的界限,新闻自由与名人隐私权的冲突更加难以避免。

1.2 公众知情权与名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名人名士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他们的言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新闻价值,符合公众兴趣,所以社会对他们的了解和监督要求就相对多一点,其所作所为涉及到国家、政治和公共利益,因此理应受到比普通公众更严格的舆论监督。贺卫方教授在《名人的名誉权官司》一文中说:“大众传媒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名流贤达、演艺与体育明星等等的监督是司法首先要保护的对象,个人的名誉权当然也很重要,但是,传媒自由地发挥监督职能对于维护官场的清廉与效率,明星的操守以及社会的安全更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公民享有名誉权,但新闻监督权也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公民也同时享有知情权。

公众对名人的个人信息特别好奇,想获知名人的信息,人的知情权的欲望又是无限的,人们总是希望尽力扩大自己的视野,获知更多的信息,如果新闻媒体无限地满足人们的这种欲望,势必造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1.3 名人自身的双重价值标准

作为“名人”,其本身也存在价值的冲突。一方面,他们需要新闻媒体给予足够的关注,以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甚至有时会通过制造所谓的“花边新闻”进行炒作,增加自己的“曝光率”,以引起大众关注,正如著名导演张艺谋所说的,“演员成名要靠绯闻加演技”,其中虽有调侃的成分,倒也不失为一种深刻的概括;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想媒体过多的干预其私人生活,给其造成不良影响。这样的一种矛盾心态,使公众人物在对待新闻媒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曝光时往往采取双重标准:需要扩大影响度时,允许甚至鼓励媒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报道;希望减少干扰时,反对媒体公开自己的隐私。这样的双重标准,必然使得他们与媒体的纠纷不断。

2 新闻报道自由和名人隐私权的平衡

考察我国现行立法,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全面、充分的保护。笔者有如下建议:

2.1 尽快建立《隐私保护法》

许多国家都很重视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对隐私权加以保护,如1974年的《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1980年的《隐私保护法案》。德、法、瑞典、日本等国也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反观我国,对隐私权理论研究和立法起步都比较晚,理论研究水平与立法都滞后于现实。目前我国还没有“隐私保护法”和“个人情报资料法”等关于隐私权的法律,导致这类纠纷实体裁判的不一致,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2.2 制定《新闻侵权法》

新闻法是对新闻自由进行法律限制的法律,这种限制可以是符合宪政原理的以最终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有限限制,也可能是违背宪政原理的以政府有效管理制新闻为目的的严格限制。前者的新闻法,必然成为新闻法治的核心,后者的新闻法,最多是新闻法制层面的立法,甚至会妨碍新闻法治的进程。正如著名学者江平所言:“现在我们要制定《新闻法》,从大的方面看,是制定一个比较开放的,允许新闻在一定限度内的自由,放宽舆论环境的法律,还是制定一个收紧,甚至严加控制的法律,这是问题所在。”江平进一步指出:“我的看法是,如果立一部保守的,像《游行示威法》那样更趋向禁止性的法律,我不赞成,而且没有必要。制定这样的法律,不仅对国内的改革开放不好,对我国的国际影响也不利。但如果是制定一部比较改革开放的……并且在新闻管理体制上具有前瞻性的《新闻法》,那我不仅完全赞成,而且认为绝对必要。”

对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护、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名人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是新闻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完全符合国际法制的通行惯例。名人无论公务活动,还是私人生活都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其不良行为,会构成对社会道德风貌的严重危害,新闻舆论有责任加以批露,以促进名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坚决反对把名人正常范围内的个人生活当成哗众取宠、迎合庸俗的素材。

2.3 加强新闻行业协会的监管力量

从新闻媒体的角度而言,不能以满足公众兴趣为由,打着新闻自由的旗号,捕风捉影,挖掘无中生有的是非,干扰名人正常的私生活,用不正当手段吸引公众眼球,扩大发行量或提高收视率,以期获得短期内高额的经济收益。殊不知,其失去的是蕴涵巨大无形资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历史明鉴,没有哪个媒体能依靠炒作“花边新闻”赢得社会的尊敬。作为社会喉舌的新闻媒体,忘记了引导公众追求真善美的责任和使命,围绕人们心理的阴暗面大做文章,陷入低俗化的恶性竞争之中,最终是躲不过历史车轮的碾压的。新闻行业协会应健全和完善新闻媒体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力量和约束机制,让所有媒体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健康地竞争。

2.4 全社会积极引导公众兴趣的健康发展

一个有着良好氛围、和谐健康的社会,其自身应当具有强有力的“免疫力”,能自觉抵制排除丑恶、阴暗的不健康因素,保证整个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和干扰。而一个社会良好氛围的形成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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