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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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

1 、法的起源

(一)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是氏族习惯

▲法的产生有其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

1、经济根源: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2、阶级根源: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

3、社会根源: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的阶段性,表现为不同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这是一个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

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指奴隶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奴隶制法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奴隶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奴隶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2、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指封建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封建制法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封建地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3、资本主义的法

资本主义法是指资产阶级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资本主义法是维护资产阶级的重要工具,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4、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类型的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都是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与此相对立,社会主义法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最高类型的法。

二、法的本质

这是个法学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学的迷津”法的本质指的是法有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有的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前,不同学派曾对法的本质做过不同的阐述:

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宁肯受死而不愿违反雅典的法律,他认为,法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

近代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体现“永恒正义”的“健全理性”。

有的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指导着有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人类之所以需要法,是一个国君成功统治社会必需的,是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必需的。法律是贯彻统治者意志的一种手段,是君主先行使惩罚权的一种方式。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方面(从主观方面看)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整体意志、国家意志的体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即(阶级意志性);另一个是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国家意志性)

另一方面(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体现了它的物质制约性,这个我们给大家举一个反例来证明一下,清末的时候颁布了很多法律,其中有一

部叫《清末民律草案》,可以说从内容上来说这个草案是很先进的,因为大多是抄袭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但在当时却没有实行,为什么呀?它完全与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也就是经济基础是相脱离的,我们当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存在市场经济,我们当时是半殖地半封建的自已自足的自然经济,所以即使是抄了写了,也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三、法的概念

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由国家制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表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建立基础: 一定的经济基础

建立方式: 国家制定或认可

实施保证: 国家强制力

表现: 执政阶级的意志

目的: 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四、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是相统一的,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法的特征是从形式上来谈法的。它道出了法同其它行为规范或社会组织等等的区别,是法特有的。

首先,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这让法与其它的社会团体政党区分开来了,如我们国家,中国法和中国共产党就不属于一个范畴。另外,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如果一个人只是表现为内心的思维没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的话不受法的调整。我们国家呢现在是不存在思想犯。比如说两个人甲乙,平时谁看谁也不顺眼,那么每次要是发生一些磨擦的时候呢就会互相诅咒,有一天甲就诅咒乙出门的时候被车子撞着,无巧不成书呀,乙有一天出门的时候真的被车子撞了,那能不能追究甲的责任呢?显然是不能的。

其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这个特征让法与其它行为规范区别开来了,比如党的章程就不是法,它是由党组织制定

的,不是国家制定的,不属于法的范畴。

第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这里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它规范中的权利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比如我们道德规范,这里面基本上都是一些义务性的约定,没有权利的规定,另外,就算是同样的义务性的规定,法和道德也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就比如医生的职业道德规范中有一条规定,要有人道主义精神,很显然非常的原则和概括的,到底怎么实施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但法律的义务性规定是非常具体和明确的,比如我国刑法就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关于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第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无怪乎象军队、监狱法庭等等。具有国家强制性。象道德,它也有强制性,但这种不是国家强制性,它是靠良心、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违反道德会受到良心的遣责、舆论的压力,但是违反了法律则到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我们制定好的合同,如果没有如期履行的话,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还要强调的一点是,法律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也就是从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意义上讲的,这并不是说法律规范实施的每一过程,或者说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国保证实施的唯一力量。)

五、法的种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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