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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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国资发[2010]27号
发文部门: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0-11-15
编辑时间:2010-12-23
实施时间:2010-11-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西
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近年来,省监管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对外捐赠活动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规范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引导省监管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企业。

各监管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对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规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明确对外捐赠工作的管理部门;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各监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等的摊派性对外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企业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三、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

各监管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盈利能力、负债水平、财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的原则。

捐赠规模原则上一年累计捐赠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千分之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同时,不得超过上年净利润的10%。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要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四、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各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
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决策和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五、建立备案和审批管理制度。

对各监管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相关制度备案、大额捐赠行为审批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企业对外捐赠前,需向省国资委报送对外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金额等)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以下情况企业应当向国资委进行备案或审批,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一)各监管企业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制订或完善,并及时报国资委备案。

以后年度对管理制度中管理流程、支出限额等关键因素进行调整的,应报国资委备案。

(二)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监管企业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企业在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需将当季发生的对外捐赠汇总上报,对实际发生的捐赠项目、决策批准文件、账务处理、受赠对象基本情况及已发生的捐赠项目实施效果、年度捐赠预算执行情况、后续监督情况等进行说明。

(三)各监管企业捐赠行为实际发生时捐赠项目超过以下标准的,应当报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所有者权益(指集团上年末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下同)小于2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20万元的;所有者权益在20亿元至1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50万元的;所有者权益在100亿元至500亿元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100万元的;所有者权益在500亿元以上的企业,捐赠项目超过200万元的。

(四)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不论金额大小,各监管企业应依据上级部门的安排,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进行。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按时开展年度审计工作;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我委将不定期组织对企业捐赠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依法处理。

各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积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原则,通过完善制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切实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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