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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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小型建设工程发包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xxx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行为,根据xxx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2015年xxx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未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设备材料等,以下简称“小型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同一小型工程进行分拆规避招标。

第四条小型建设工程发包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各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发包程序。

第五条小型建设工程可采用以下发包方式:
(一)简易招标:4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2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服务项目、2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停水检修项目等,具体可采用单一来源谈判、竞争性谈判、
批量招标、预选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小型建设工程承包人。

(二)直接发包:低于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确定承包人须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

(三)抢险救灾工程按照《xxx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各建设单位应当将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资源和能力。

并将直接发包结果(承包人、合同价等)报局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采用单一来源谈判进行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将单一来源谈判对象、谈判对象选择原因、价格上限、下浮率等信息在xxx网站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将竞争性谈判对象、谈判对象选择原因、价格上限、下浮率、工程量清单等信息在xxx网站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采用批量招标、预选招标进行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将报名条件、价格上限、下浮率、工程量清单等信息在xxx网站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将邀请对象(不少于三家)、邀请对象选择原因、价格上限、下浮率、工程量清单等信息在xxx网站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小型建设工程简易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

招标方案由局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小型建设工程简易招标原则上采用“最低价法”或“抽签法”确定中标人。

建设单位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采用“最低价法”的,建设单位应公布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采用“抽签法”的,建设单位应公布中标价或下浮率。

投标人应提交自己签署的、同意按照建设单位公布的中标价承接小型建设工程的“投标承诺书”。

中标价以综合计划处审定的标底为基数,结合小型建设工程的施工环境和市场情况下浮,下浮幅度可参考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同类招标工程的平均下浮率。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在xxx网站公示项目发包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没有有效投诉,建设单位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与承包人签订合同,采用简易招标方式的小型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一致,任何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作为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依据。

直接发包的,合同主要条款应针对小型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明确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五条局纪委负责项目发包的监督管理,发现在发包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暂停发包进程。

在查清事实、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恢复后续程序。

第十六条对相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活动的,由局纪委予以公开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发包后评估”制度,形成日常监督检查、工程履约、工程完工后评估工作机制,对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合同履约不合格等情形的承包人,可处两年内不得再承接局系统内小型建设工程,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一五年月日起施行。

《xxx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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