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事项一览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送达《行政提示书》提示
行政提示
对广告审查人员未履行审查责任,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或屡禁不止的媒介单位发出《行政提示书》,对广告审查人员做出调整建议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直销企业违法保证金相关规定
《直销条例》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送达《行政约见书》约见
行政约见
同一类型争议在一年月内发生5起以上
送达《行政约见书》约见
行政约见
同一违法行为在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
送达《行政约见书》约见
行政提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口头或书面
行政告诫
发布烟草广告
《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送达《行政建议书》提示
行政建议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玩具产品申报备案
《云和县木制玩具企业知名商品备案登记办法(试行)》第四条
送达《行政建议书》提示
口头告诫即时整改
行政告诫
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口头告诫即时整改
行政告诫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口头告诫即时整改
行政告诫
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未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的发生措施。”
送达《行政提示书》提示
行政提示
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且没有权利人投诉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行政告诫
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
《商标法》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建议
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送达《行政建议书》提示
百度文库行政建议
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广告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执法行政指导事项一览表
指导类型
指导事项
指导依据
指导方式
行政约见
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身尊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送达《行政约见书》约见
行政约见
发生消费者申诉量较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三)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仿造产地、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送达《行政提示书》提示
行政提示
对因内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导致违法广告问题严重或屡禁不止的单位发出《行政提示书》限期完善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送达《行政提示书》提示
行政告诫
冒充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第(一)项“冒充注册商标的;”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低于成本价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附加条件交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一)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未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警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仿冒知名商品所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送达《行政建议书》提示
行政建议
提供真实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
《广告法》第三十条: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送达《行政建议书》提示
行政建议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按规定进行审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送达《行政提示书》提示
行政提示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行政告诫
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直销条例》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送达《行政建议书》提示
行政建议
建议企业有意识地将商业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
送达《行政建议书》提示
行政建议
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对相关数据和软件进行加密。
送达《行政建议书》提示
行政建议
与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协议加以保护。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