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张明楷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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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案例34条+72条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案例34条+72条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案例34条+72条必考知识点【内容涵盖2002年—2009年刑法部分60%,司考试题大部分都是由此变化而来(张明楷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命题组组长5年)】案例34条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

张明楷老师100个刑法观点1.放火罪中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中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是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

张明楷案例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

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

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

”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

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

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

张明楷: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

张明楷: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

张明楷: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作者|张明楷节选自:《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转自:刑事读库、刑事参阅误区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不成立犯罪,是家喻户晓的法律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能够准确适用刑法的规定。

在本文看来,我国司法机关将正当防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相当普遍,其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将典型的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一类(最典型)情形是:乙与甲基于某种原因发生争吵,乙先对甲实施暴力,甲还手将乙打成轻伤。

对于这样的案件,司法机关基本上都认定甲与乙是相互斗殴,进而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例如,2012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陶某在某市场摆摊卖药,徐某到其药摊试药后,拿起一盒药未付钱就离开,陶某追上徐某欲讨回药品时,双方发生拉扯打斗,徐某将被告人陶某所戴耳麦打掉在地,陶某则一拳打在徐某面部致其倒地受伤。

后周围群众报警,陶某在现场被抓获。

经法医鉴定,徐某受轻伤。

某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在起因上,被害人徐某未付款而拿走被告人陶某的药品,且在争执过程中殴打被告人陶某,被害人徐某对矛盾激化负有明显过错,量刑时可对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陶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于是,判处被告人陶某管制一年。

在本文看来,类似这样的判决,都不妥当。

陶某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其一,徐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对此没有疑问。

一方面,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并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是我国刑法理论长期以来的通说。

张明楷: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张明楷: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张明楷: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标签:法律罪刑法定原则自然犯张明楷杂谈分类:它山之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

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许多: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其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难以区分。

例如,“卖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间有偿的性行为、“同居”是否包括通奸行为、“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就存在疑问。

笔者认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一个行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

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

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

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法益:身体活动自由;场所移动自由 (二)对象: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是可能的身体活动自由还是现实的身体活动
自由?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由被剥夺 (三)行为:直接拘禁与间接拘禁;作为与不作为; 有形与无形;持续性与非法性。 (四)故意: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本罪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有抽象危险犯,也有具体危险犯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二)对象:胎儿伤害如何处理? (三)伤害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导致身体外貌变化 的是否伤害?想想杨丽萍的指甲 (四)结果: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问题:死亡者
以暴行故意致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七)排除犯罪的事由
治疗行为阻却犯罪的条件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 (八)既遂、未遂与不能犯 故意杀人的不能犯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
(4)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二)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1.基本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2.加重.减轻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三)罪名的确定
1.罪名数量的确定:171条规定了几个罪? 2.罪名名称的确定:如何称呼360条的犯罪? 三、法定刑 (一)概念 (二)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何谓出生?国外:国内:
何谓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 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 佛标准)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张明楷教授的《外国刑法纲要》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刑法著作,涵盖了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和最新发展。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强调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并提出了刑法应服务于社会正义的观点。

本文将结合书本内容,对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进行探讨。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张明楷教授的《外国刑法纲要》是一本非常重要的刑法著作,涵盖了外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和最新发展。

在这本书中,张明楷教授强调了刑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并提出了刑法应服务于社会正义的观点。

本文将结合书本内容,对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进行探讨。

一、刑法的正义性张明楷教授在本书中指出,刑法的正义性是刑法存在的基础。

刑法的正义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刑法应该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其次,刑法应该保证惩罚的公正性,以避免不公和偏见的出现。

对于刑法的正义性,张明楷教授提出了“机能法治主义”的观点。

机能法治主义认为,刑法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还应该考虑到社会的需要和人权的保护。

刑法应该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并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调整。

二、刑法的公平性刑法的公平性是刑法的重要特点之一。

张明楷教授指出,刑法的公平性指的是刑法对于所有犯罪行为都给予同样的惩罚,不论犯罪者的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

刑法的公平性可以避免社会不公和偏见的出现,保障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三、刑法的发展趋势张明楷教授在本书中提到,刑法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刑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刑法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刑法已经广泛应用于国际事务、国际合作等领域。

2.刑法的机能不断调整。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的机能也在不断调整,从单纯的惩罚犯罪向保护社会、保障人权等方面扩展。

3.刑法的立法模式不断革新。

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刑法立法模式发生了改变,开始采用国际刑法、普遍刑法等立法模式。

四、结论综上所述,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读书笔记为我们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刑法理论知识和最新发展。

张明楷刑法观点59条

张明楷刑法观点59条

张明楷刑法观点59条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 共151页

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 共151页

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特征 (一)何谓公共安全?不特定是什么含义? (二)是否需要行为人对危险的认识? 二、问题:哪些是具体危险犯、哪些是抽象危险犯?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特征:什么叫放火?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
(二)问题: 1.何时为放火罪的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标志是什么?认定放火未遂的意义 何在? 二、三、四、略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 (一)罪名的确定 (二)本罪的范围:本条的性质 (三)常见的“其他方法”
何谓出生?国外:国内:
何谓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 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 佛标准)
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 (2)行为与结果:不能犯:司法考试案例 3.主体:已满14周岁即可。 4.主观要件:故意 (二)问题
1.相关条文的规定:注意规定OR法律拟制?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有抽象危险犯,也有具体危险犯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九)共犯:1.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 2.部分共同犯罪 3.同时伤害
(十)罪数:连续伤害:同一法益说与同种法益说 (十一)与非罪的区别 (十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理论观点:目的说、故意说、事实说 (2)故意说与事实说的统一:日本判例
(3)中止与犯意转化的关系。请看下例:
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喝酒时 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刘头部连砍2刀,刘当 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 觉得对不起朋友,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 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刘因流血过多抢救无 效死亡。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之《刑法格言的展开》法谚是法律文化遗产,虽经时代更迭、沧桑变迁,仍内涵丰富、熠熠生辉。

品读法谚,可感古代法学家的思想精华,并与当代法律制度相照应,得知制度诞生的历史渊源。

置身于当代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大背景下,张明楷教授以一句句的法谚为引,以其高超的理论素养,探寻法谚的思想源头、本国内涵、理论争议及疑难适用。

全书以24句法谚为题,看似杂乱无章,实则暗含内在的逻辑性,以“刑法原则与任务—犯罪构成要素与阻却事由—刑罚与刑事政策”的框架分而述之,将其紧密地串联。

其充分展现了在刑法学领域中的基本立场、价值取向、思维模式、研究方法等,充满着张氏解释论的独特风格,令读者领略到刑法研习之乐趣。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你不可能坚持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却不知道为什么。

在本书中,张明楷教授从刑法格言的起源、发展过程、各国立法体现、经典案例等方面对所选刑法格言进行了全景展示,帮助法律初学者清晰把握刑法知识的发展脉络,更深入地理解刑法格言背后的法律精神。

很多法律格言的起源是很难追溯的,这可以说明法律格言很长,很优秀。

对比世界各地的谚语,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同的语言和文化背景下,智慧的核心是相同的。

书中主要论述了以下24条格言:(1)法律不是嘲讽的对象;(2)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罚;(3)任何权力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4)罪责越重,刑法越重;(5)没有人会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6)法律应该在惩罚之前发出警告;(7)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囚徒;(8)法律忽略琐事;(9)无罪不罚;(10)没有人会因为思考而受到惩罚;(11)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12)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13)紧急情况下没有法律;(14)承诺的行为不违法;(15)年轻人和精神错乱的人没什么区别;(16)不犯法,不犯人;(17)不知道法律不豁免;(18)法律没有强制性;(19)被执行的恶行应归于执行人;(20)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1)因犯罪而未犯罪受刑罚处罚的;(22)处罚宜轻不宜重;(23)没有人会因同一罪行而再次受到惩罚;(24)当有疑问时,对被告有利。

法学博士读书笔记摘抄(3篇)

法学博士读书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学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复杂的理论。

作为一名法学博士研究生,阅读大量的法学著作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我对几本重要法学著作的读书笔记摘抄,旨在梳理法学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并为未来的学术研究提供参考。

二、著作一:《法理学》摘抄一:法的本质“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张文显,《法理学》,第3页)摘抄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具体化,道德是法律的升华;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补充。

”(张文显,《法理学》,第56页)三、著作二:《宪法学》摘抄一: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韩大元,《宪法学》,第8页)摘抄二: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法,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对行政法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行政法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

”(韩大元,《宪法学》,第40页)四、著作三:《民法学》摘抄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利明,《民法学》,第5页)摘抄二: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

民事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王利明,《民法学》,第18页)五、著作四:《刑法学》摘抄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张明楷,《刑法学》,第10页)摘抄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张明楷,《刑法学》,第30页)六、著作五:《行政法学》摘抄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法律,这个看似严肃而遥远的词汇,实际上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最近读了几本关于法律的书籍,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感悟。

在众多法律书籍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

这本书以其严谨的逻辑和深入的分析,让我对刑法这一领域有了全新的认识。

书中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

让我明白了刑法不仅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更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防线。

书中提到的一个案例让我记忆犹新。

一个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采取了过度的防卫行为,导致侵害人重伤。

在这个案例中,如何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成为了关键问题。

张明楷教授通过详细的法律条文解读和法理分析,指出判断防卫是否过当,不能简单地以结果为依据,而要综合考虑防卫的手段、强度、当时的情境等多种因素。

这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适用不是机械的,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

另一本让我受益匪浅的是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总则》。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最为密切。

王泽鉴先生以其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将民法总则中的抽象概念和原则讲解得清晰透彻。

比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书中通过具体的案例,说明了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让我明白了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交易和行为,都受到民法的规范和保护。

我们签订的合同、做出的承诺,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旦违反,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一本关于法律思维的书籍,让我对法律的思考方式有了新的认识。

法律思维强调的是逻辑的严谨性、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对权利义务的清晰界定。

在面对一个问题时,不能仅凭直觉和情感做出判断,而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进行分析。

比如,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明确侵权的构成要件,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并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

通过这些书籍的阅读,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张明楷: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上)

张明楷: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上)

张明楷: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上)【内容提要】: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存在明显区别,对二者必须进行严格区分。

不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能够肯定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

实质标准之一是法益的同一性,即一个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就不可能是法条竞合,而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实质标准之二是不法的包容性,即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就能够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所有不法内容时,两个法条才可能是法条竞合;倘若适用任何一个法条都不能充分、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即使符合形式标准与法益的同一性标准,也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关键词】: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法益的同一性不法的包容性一、区分的必要性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存在两个区别:其一,在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中,当减轻法条属于特别法条时,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不能从一重罪论处,而必须适用减轻法条。

与之不同,想象竞合采取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其二,即使对于法条竞合的其他关系(如补充关系)适用重法条,也仅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适用其他法条。

与之相反,成立想象竞合时并不是只适用一个法条,而是同时适用行为所触犯的数个法条。

因此,在判决中应当明示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详见本文第三部分),只是按其中较重犯罪的法定刑量刑而已。

正因为如此,法条竞合仍属单纯一罪(或本来的一罪),而想象竞合原本为数罪,只是作为科刑上一罪来处理。

显然,“如果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法律后果相比较,就会证实一个论断,即除了在法条竞合里也可能优先适用较轻的刑罚,它们的法律后果几乎没有差异。

” 但是,“不应由此得出结论认为,除了特殊关系,法条竞合的其他情况都可以被当做想象竞合处理。

”所以,各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主张不区分二者的大竞合论观点,并不可取。

【权威】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及25个刑法案例指导

【权威】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及25个刑法案例指导

【权威】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及25个刑法案例指导D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

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

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

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

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

乙的行为是否成立赃物犯罪?按照传统观点,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主体,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乙的行为也不是赃物犯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赃物犯罪。

但是,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

(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之后,对各共犯人按照该犯罪定罪,接着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此量刑。

这种认定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1.难以判断“共同的”犯罪行为例3:甲坐上乙驾驶的出租车后,发现前方丙女手上提着包,就让乙靠近丙行驶。

乙知道甲的用意,依然靠近丙行驶。

甲夺得丙的提包后,让乙加速,乙立即提速并将甲送往目的地。

在本案中,难以认为乙与甲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因为在离开甲的行为孤立地判断乙的行为时,根本不能得出乙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结论,甚至可能认为乙实施的是正当业务行为。

其实,传统的认定方法是一种循环论证:在肯定了乙是共犯的情况下,才说乙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收藏细读)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收藏细读)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经典案例解析(收藏细读)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

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

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如果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帮助犯。

本案中,A的递水行为为B的盗窃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故应认定为帮助犯。

4、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B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默默离开,但A对此并不知情。

后A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问: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B成立盗窃罪既遂。

只有当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盗窃罪中的望风者(共犯)即便是默默离开现场,但其之前的望风行为依然对正犯的盗窃结果具有物理与心理的原因力,故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

张明楷刑法总论

张明楷刑法总论
2.不适用内地刑法的情况 3.不适用中国刑法典的情况 (三)犯罪地的确定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一)属人管辖原则(第7条)
国家主义?国际协同主义? (二)保护管辖原则(第8条)
前提条件、法定刑限制、双重犯罪 (三)普遍管辖原则(第9条)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积极承认、消极承认
第三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是部门法吗?
二、刑法的任务 (一)任务 (二)机能 行为规制机能——宣示刑罚 法益保护机能——适用刑罚 自由保障机能——限制刑罚 三、刑法的目的 刑法是法益保护法
第三节 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
一、刑法的制定 二、刑法的修改 三、刑法的根据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一、刑法规范 (一)规范的含义 (二)刑法规范的不同侧面
(四)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印鉴\情报 当然解释与反对解释:二次\二年 体系解释与相对解释:暴力\贩卖 历史解释与比较解释:遗弃\代为保管 补正解释与目的解释:以下\侵入
解释结论不是无限的, 但解释方法是 无穷的;
思考:刑法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的,重于一般抢劫,那么,真正的军警 人员抢劫的,应否重于一般抢劫呢?
要有行为——要在公共场所实施行为—— 要在10月1日前的公共场所实施行为
第三节 行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的概念
保护客体与行为客体 与有关概念的区别:组成犯罪行为之物、 行为孳生之物、供犯罪使用之物 二、行为对象的意义
是否任何犯罪都有对象?
三、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第四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
要做到: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 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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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就是犯罪与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与行刑三个方面: 定罪上一律平等 量刑上一律平等 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二、犯罪的直接客体 (一)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就是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1)简单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2)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2.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1)主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2)次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予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联系:犯罪客体通常就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的。 区别: 1.犯罪对象就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就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2.犯罪对象虽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不就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亦即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犯罪客体则就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3.在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时,有的犯罪对象会受到损害;而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侵害。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 (四)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 1、概念: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2、特征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的根据或者来源有: 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 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D、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三、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通常就就是指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四分法的规定: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即16周岁以上的人处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将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必然与可能)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就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就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就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就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犯罪过失 1、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认识因素在于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意志因素也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 区别过失与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①相似性:二者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显现出某种“轻信” 。②差异性:就认识因素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总就是表现为轻信,而且轻信的内容就是有根据的,即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较大的实在可能性,而间接故意只就是某些情况下表现为“轻信”,而且这种“轻信”的内容就是缺乏根据的,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很小;就意志因素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既不就是希望也不就是不希望,而就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1、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就是所谓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的无限度,也就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的,具体地说,只有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适用无限度的特殊防卫。 (三)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项权利规定的主旨就是,在合法利益发生紧急性冲突而又难以两全的情况下,为保护较大合法利益不得已牺牲较小合法利益。 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就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形态做了明文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就是犯罪预备。”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对犯罪实行行为的准备,而犯罪实行行为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但就是从刑法的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瞧,有的犯罪可以经过预备,有的也可以不经过预备而直接进入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就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开始实施其意图实现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 所谓犯罪未得逞,就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后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其意图实现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但犯罪未得逞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只就是没有发生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意图实现的结果。 3、犯罪未得逞就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指违背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或犯罪意图的原因。 a、行为人自身的原因。 b,非行为人的原因。 (三)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就是犯罪中止。”据此,犯罪中止形态的发生有两种情况: 其一,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 其二,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已经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但犯罪结果尚待发生时,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罪数 (一)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与特征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就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 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就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非法拘禁转移多地,数天之内连续盗窃多户) 继续犯之所以为一个犯罪行为,就是因为自始至终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意,客观上只有一个实行行为。 2.必须就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单一) 3.必须就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这一特征包括如下含义: 首先就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继续性,即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在时间上有一个过程。 其次就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必须具有继续性。 最后就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的过程中,而不只就是犯罪行为的继续或者不法状态的继续。 4.必须就是从着手实行时起到行为终了时止继续了一定时间。 至于构成继续犯的时间继续应以多长时间为准,法律并没有规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与情节,具体分析与认定。(1234特征必须同时具备) (二)想象竞合犯 1、想像竞合犯的概念与特征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就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像竞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开一枪一死一伤) 所谓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想像竞合犯只能就是一个行为触犯相互不同的数个罪名,触犯数个相同的罪名的,不成立想像竞合犯。 (三)牵连犯 1、 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就是指为了一定的目的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她罪名的犯罪类型。 这一类型包括两种情况:一种就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另一种就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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