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40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宣城市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40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校务管理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坚持教育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要求,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人才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建立健全各项常规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体现科学性;涵盖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系统性;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体现导向性;贴近学校的工作实际,体现实效性。

3.实行民主决策和管理。学校重大事项,均应通过民主讨论研究决定。学校定期召开校务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工作。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基建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做到民主议事、校务公开。建立校长接待日,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广开言路。

4.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产购置、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加强对学校财产的维护和管理。加强校园环境的规划、建设,营造宜人的育人环境。依法合理处置闲置校产。

5.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学期经费预算和决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德育工作

6.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要求,深入持久地开展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7.积极开展“爱祖国、唱国歌”活动,坚持升降国旗制度。规范升旗仪式。学校举行升旗仪式、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艺术节、读书节等重要集会或重大比赛时,必须齐唱国歌。

8.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完善少先队、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建设,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以班主任为主体的德育队伍建设,加强班主任选聘、培养

培训和考核,提高班主任待遇。建立班主任工作基本规范。

9.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加强思想品德教育,把德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主题活动,形成月主题教育、国旗下讲话和班(团队)活动系列。加强德育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研究,加强德育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的联系,做到知行统一。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

10.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注重学校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校园读书活动,营造书香校园。注重培植优秀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努力营造平安、整洁、和谐、优美的校园环境。

1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展“走进学生心灵”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对进城务工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学困生及有心理障碍的学生等特殊群体的教育与管理。学校应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建立心理健康教育机构。

12.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加强学校和德育基地建设,努力发掘社区德育资源。建立定期家访或召开家长座谈会、举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等制度。

三、规范招生行为

1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择校生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比例。

14.普通高中招生继续实行等级分录取原则。普通高中招生由市教体局统一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的前置条件,实行等级分录取。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市教体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不得超过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任何学校不得以借读名义接受计划外的“择校生”,不准安排计划外的插班生。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其中,初中阶段非本校学籍且学习时间未满两年的学生,不得享受本校省级示范高中分配指标。

15.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

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络、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6.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和实施。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排列名次或成绩;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况;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他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杜绝任何形式的买卖或变相买卖“生源”。

17.严格学籍管理。落实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学)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者,教育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18.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班。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班额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56人,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大班额。

19.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非省级示范高中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招收复读生,按照规定要求控制办班规模,规范招生行为。毕业年级教师不得担任复读班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省级示范高中严禁在校内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20.规范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内(工作日7:30—16:30)不得举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正常开园时间外举办的,普通幼儿园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省、市一类幼儿园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但不得借机推销教材、课本、材料、产品等,一律不得举办蒙氏班、外语班、珠心算班。

五、规范教学行为

2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建立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评价之中。认真组织高中阶段学生开展国防、禁毒等教育,并纳入课程计划,记入学分。

22.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利用寒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