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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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师制度
日本律师制度,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无律师制度。明治五年,日本以法兰西为蓝本制定了司法职务制度。根据这个制度,日本出现了“代书人”和“代言人”,开辟了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道路。
律师制度的确立编辑
1876年2月,日本公布了《代言人规则》(甲第一号)。1880年5月,又对该规则进行了修改。1882年的《治罪法》,首次确立了行政辩护制度。1903年2月,日本颁布了《律师法》,该法虽然取代了《代言人规则》,但却将规则中的基本精神承续下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吸收英美的立法经验,改革了司法制度,于1949年颁布了新的《律师法》。该法几经修改,是日本现行律师制度的法律基础。
日本1949年颁布的《律师法》,经前后几次修改后,目前共十一章92条。对律师的使命、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罚则等作了全面的系统的规定。
2律师的使命及职务编辑
日本律师法第一条规定律师的使命有两个:其一是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其二是在诚实执行职务的基础上,努力维持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二次大战以来,日本律师界为完成上述使命做出了许多工作。首先,他们发起组织了“人权拥护大会”。至目前为止,该会已召开20多次大会。其次,日本律师界还对公害、药害事件极为敏感,对这些危害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取得了一些胜利。再次,在改善法律制度方面,日本律师出作了大量工作,例如关于少年的立法,因为律师界的反对,使得严厉处置少年犯罪案件的立法意图未能实现。律师的这些行动,颇受日本国民拥护。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务主要有:参与诉讼案件,为公民、机关团体代理诉讼,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在非诉讼案件中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充任税务代办人等。
3律师的资格编辑
日本律师法关于律师资格的规定有三种:
(1)规定了正常情况下的律师资格,即一般律师资格,这个资格是司法进修生学习终结;
(2)规定了一般律师资格的例外情况:在职的最高裁判所审判官;在职的大学、专修科和学院的法学教授、副教授;取得司法进修生资格后,在简易裁判所任5年以上的在职审判官、检察官、裁判所调查官、裁判所事务官、法务事务官、司法研修所和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或法学完全研究所教官、众议院或参议院法制局参事及内阁法制局参事官,这些人员不经司法进修生学习终结,即可取得律师资格。因为日本“司法进修生”是指普通大学法律系毕业后,通过国家的考试而取得的资格,司法进修生的学习多是业务实践。故上述人员虽然
不经过“司法进修”学习实践终结,但由于其已在实际部门工作了五年,相当于司法进修生学习终结。
(3)规定了律师资格的排除条件。按日本律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取得律师资格;曾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者;受弹劾裁判所罢免的审判官、被除名的律师,被停止业务的辩理士、税理士;被注销的会计士或被免职的公务员,自受处分之日未满3年的;
被宣告无财产管理能力的人;破产而未复权之人。
4日本律师组织及律师工作机构编辑
日本律师实行自治,其律师组织在律师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日本的律师组织分为两种:日本律师联合会(简称“日律联”)和律师会。日本律师联合会(也称日本辩护士联合会)是全国性律师组织。其使命是保护律师品格,谋求律师改善和进步,对律师和律师会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联系。日本律师联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理事71人,监事5人。
这些人以选举产生。会长任期2年,其余是义务职,任期1年。除此之外,“日律联”设8个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纲纪委员会;人权拥护委员会;司法修习委员会;
司法制度调查委员会;律师推荐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日律联”的工作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审查律师资格,监督律师行为、惩戒违法律师、监督律师会的工作。这方面的工作是首要的,也是日常性的;第二,对立法、司法的改善进行调查研究。1972年日本有一决议规定:今后有关司法制度法规的改正、修订,要经“日律联”和最高裁判所共同研究后,才向国会提出;第三,从事维护人权的活动。
律师会是日本的地方性组织,其使命与“日律联”相同。律师会是法人组织,按照律师法规定,它在每一地区裁判所辖区设立,目前除东京有三个律师会外,律师会的成员是本辖区内所有的律师。小的律师会仅有十几名。律师会必须制订会则,向“日律联”登记,接受“日律联”的指导和监督。律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另外设资格审查委员会、惩罚委员会、纲纪委员会等等专门组织。律师会在日本律师系统中起承下启下的作用,日常是审查律师资格,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对律师活动实行直接的监督。
日本律师的工作机构是“法律事务所”。日本的律师属自由职业者,所以有不少法律事务所是个人的。个人法律事务所的名称都是法律事务所前冠以律师的名字,如山田法律事务所、鸠山法律事务所。这些事务所有的有专门办公地点,也有的就设在律师家里。除单个人办的法律事务所外,还有数人合伙的法律事务所。合伙法律事务所力量大,竞争力强,便于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颇受公民信任,所以,最近几年,这种法律事务所增长很快。律师除个人开办或者合伙开办法律事务所外,也有受雇佣在法律事务所工作的。这些律师多是新手,在受雇期间锻炼成熟,为以后单独开办法律事务所打下基础。
域外传真:走近日本律师
6月份,在日本人眼里被认为是一年中很好的季节。大地一派新绿处处生机盎然。我应大阪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大水勇、大水综合律师事务所的邀请,跨入了这片土地,利用22天的时
间,走访了大阪11家律师所、东京2家律师所,与日本律师进行全天候、近距离的考察。?
一、认真勤勉的日本律师
早就听说过日本人工作认真,凡事一丝不苟。这次真是亲身体味了。初到日本的当晚,大水先生和律师内山由纪小姐一起邀请我在一家酒店里用餐,我刚到酒店,该所的律师助手即拿出一张大阪北区的地图复印件,上面标着我投宿的“伊书当”大酒店的位置和大水综合律师所的位置,并用红线将二者的路线突出,以示行走的方向。原来他们怕我初来乍到而会迷路。?然而,真正叫我感动的是日本律师办案的情景。?
大水先生从事律师职业已有近30年,是日本战后第二代律师。他每天从上午9时开始便一直忙于接待当事人、到现场勘察、会见被告人、上法院开庭。这样连轴转至晚上8时许才回家(日本没有午休)。一次我跟随大水到大阪地方裁判所(即大阪市中级法院)旁听一宗由大水先生亲自承办的母亲持刀捅儿子胸部一刀的暴力犯罪案件。对大水而言,这是个小案子。据了解,大水先生接案时,被告人江野明美还羁押于看守所,大水亲自为其取保而获释。之后,大水又到现场,了解到当时其儿子受父母斥责后,用力推搡其母使其跌倒,从而激怒母亲,导致其拿刀捅儿子的事实。同时,他又取得了其儿子平时行为不轨,经常与不法青年混在一起,经父母苦口婆心的规劝仍然无效的证据。这一大量的细致的取证工作为被告人的缓刑判决奠定了基础,在法庭上大水先生对被告人的询问也是一丝不苟,在45分钟的盘问中,他没喝一口水,连续发问,内容从平时母子关系直到儿子的近况以及案发当天的行凶细节,细致、深入、丝丝紧扣。这对中国律师来讲可能认为是多余,但他一再询问不厌其烦,特别是询问时好像医生对病人般亲切、平和,绝没有浮躁之感。由于大水对该案每个细节的精心推敲,滴水不漏,最终因其辩护有力,其意见被法官接纳,被告被宣告缓刑。在日本,对暴力型犯罪,处罚是很重的,哪怕是家属成员之间。而本案的成功,确实说明大水的认真态度和办案能力,其敬业精神窥见一斑。大律师办小案件如此认真,那么办大案就可想而知了。?
二、关心政治的日本律师
许多人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或律师,他们只会埋头工作只讲个人利益,不关心国家大事,其实这认识是片面的。日本职业律师不但经常低收费地担任国选辩护人,而且对国家的前途、国会的立法十分重视、关心。?
6月5日中午,我从大阪高等法院出来,步行不到5分钟,突然听到从西天满国道一号线路口传来响彻云霄的口号“反对有事法案”、“拥护和平宪法”、“保护人权”……。接着看见大阪市1500多名律师及行政人员身穿西服,佩带领带或神色庄严地散发反对“有事法案”的传单,或手拿气球、小标语、甚至拉着小提琴在街上游行,他们在警察的开道下,秩序井然地绕市政府、市议会一圈,引起了许多市民的关注和声援。我在大水的劝引下,也以外国律师的身份也参加了平生第一次的游行。?
在这里顺便提一下“有事法案”。“有事法案”由“武力攻击事法案”和“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政修正案”以及“自卫队法修正案”组成。它是小泉内阁向国会审议的法案,其目的是扩大政府首相的军事力量,容许向海外派兵,以达到架空1946年《和平宪法》。所以自然激起爱好和平、热爱生活的日本律师的反对。大水讲,和平的日子来之不易,我们一定要珍惜她。可见大多数包括律师在内的日本人民和中国人民一样是爱好和平的。?
在日常生活中,日本律师也热衷于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经常无偿服务于社会。
三、彬彬有礼的日本律师
日本的民族性格中,讲礼貌无疑是日常生活中属于核心地位的一项准则。在日本到处能听到“谢谢”、“欢迎”“承蒙关照”诸多此类的礼貌用语。日本的律师更不列外,因为日本《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始终保持高深的修养和陶冶高尚的情操”。?
有人讲,日本人特别喜欢鞠躬,其腰简直像弹簧一样,一天要弯成百上千次仍乐此不疲。有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