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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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

组成的复合制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

家尊重和保护各成员单位的独特性和自主权,联邦及其

成员单位分别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这种权力的划分由

联邦宪法规定。联邦的主要特点是:(一)从国家的法律体

系看,除有联邦的宪法和法律外,各成员单位还有各自的

宪法和法律。(二)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除设有全联邦的

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单位还设有各自的

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联邦最高代表机关一般设两院,一院代表联邦国家全体,另一院代表组成联邦的各成

员单位,后者由各成员单位选派代表组成。联邦各成员单

位自己的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在各自的领土上行使职

权。(三)从国家职能上看,联邦有统一的或联合的武装力量,有统一的对外关系。有些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也拥

有自己的武装力量,自己的财政,并可以依据联邦宪法的

规定,同国际组织和外国直接交往。(四)从联邦与各成员

单位的职权划分看,其职权划分除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

规定外,对所谓剩余权力的归属问题,有的规定属于联

邦,如加拿大;有的规定归于各州,如美国。无论哪一种归属,都是在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财政等主要国家权力的同时,又规定各成员单位享有较大范围

的自治权。这是因为,联邦制国家在形成以前各成员单位

基本上原为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它们在联合组成联邦

制国家时,各自把权力交与联邦政府,但保留一部分管理

该成员单位内部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让渡,在各个联

邦制国家虽然情况各异,从而程度上有较大差别,但联邦

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单位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

权力都借联邦宪法予以明确界定,而且宪法通常采用列

举的方式。这差不多是共同的。宪法列举未尽的权力就是“剩余权力”,除非宪法明文规定剩余权力属于联邦政府

行使,否则若无明文规定,则理当属各个成员单位所有。

因此,联邦权力的来源取自各个成员单位,剩余权力就是

各成员单位尚未交出的权力,是它们固有权力范围之内

的权力。(五)从公民国籍上看,联邦制国家有统一的联邦

国籍,有些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也拥有自己的国籍。因此,联邦制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单位的

国籍。联邦制有社会主义联邦制和资本主义联邦制之分,

二者在本质上有不同之处。目前世界上实施联邦制的国

家有:美国、瑞士、加拿大、澳大利亚、奥地利、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印度、缅甸、马来西亚、尼日利亚、坦桑尼亚、喀麦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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