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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合法结案;
18、
(2 0 1 3 ) 二中民终宇0161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强制腾退合法;
19、 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单、被诉反馈意见及送达回证,证明被诉反馈意见合法。
孟建荣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 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2、 村民代表花名册。
孟建荣以证据1、2证明市国土局提交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系伪造证据,村民代表的签宇有部分伪
6 、 京 国 土 怀 预 (2009) 19号 《关于怀柔城中村改造联合储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新贤街村改造地
Fra Baidu bibliotek
块 )用地预审意见》,证明取得合法预审意见;
7 、 《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征地补偿安置合法;
8 、 2010年 10月21日证明,证明没有其他集体土地;
9 、 新贤村剩余集体土地证明,证明新贤村其他剩余集体土地。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总机:010-67550114挙报:010-67556131 京 ICP备 0 5 0 2 3 0 3 6 号
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孟建荣是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新 贤街村村民。孟建荣认为在北京市怀柔区新贤街村改造项目中存在违法征地和违法拆迁的问题,于2013
年7月16日向国土资源部以邮寄信件的方式反映上述问题, 并要求获取书面答复。后国土资源部将信件转 至市国土局办理。2013年 9 月 13 日,怀柔国土分局作出被诉反馈意见并送达孟建荣。孟建荣不服向北京市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 ,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 孟 建 荣 负 担 (己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王元代理审判员曹文样
二0 _ 五年二月十三曰
书记员石
颖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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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拆迁的职权,故市国土局所作被诉反馈意见认定孟建荣举报事项不存在违法拆迁问题,显属超越
职 权 。一审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反馈意见,并无 不 当 。高建荣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
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市国土局所作被诉反馈意见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 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 十 一 条 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提 交 时 间 :2015-02-26 | 打 印 预 览 ] | 文 书 下 载 I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2 0 1 5 ) 二中行终宇第34号
上 诉 人 (_ 审原告)孟建荣,女, 1959年9月8 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艳玲,北京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 诉 人 (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委托代 理 人 张 艳 玲 ,被 上 诉 人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之委托 代 理 人 田 昭 、李丽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2013年9月13日,市国土局下属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以下简称怀柔国土分局)作 出 《北京
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关于举报事项查处进展情况的被诉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被诉反馈意见),主要
内容为: “经查,怀柔镇新贤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了征地事宜,我局储备中 心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地安置补偿协议,按照约定实施了补偿并依法进行了征地公示;该项目于2011
年 1月取得市政府核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怀柔区二〇—一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 (京政地宇 (2011) 10号),随后进行了征地公告;2011年8月办理征地结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土地一级开发阶
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佐证,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己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
作 认 证 符 合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认 证 意 见 正 确 ,故 予 以确认。
本 院 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 确认市国土局己于2014年 7月 14日就孟建荣的举报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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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京 政 地 宇 (2011) 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怀柔区二O —一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证
明取得合法征地批复;
16、 《北京市怀柔区城中村改造联合储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新贤街村改造地块拆迁补偿协议》,证
明签订了合法补偿协议;
17、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申请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证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证明
7、 马 有 长 等 三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证 明 改 造 地 块 存 在 集 体 土 地 ;
8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新贤街拆迁项目的通知,证明拆迁程序违法;
9 、 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入户调查表、照片、医院诊断证明,谈话笔录、光盘、担保发票、证明,
证明怀柔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10、 2009规 (怀 )地宇002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该证取得不合法;
1、 征地公告2份 ,证明征地时发布了公告;
2 、 征地批复公告证明,证明公告期间新贤村村民无异议;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用地审批附图。
市国土局以证据3、4证明取得合法规划手续。
5 、 京 发 改 (2009) 1751号 《关于怀柔城中村改造联合储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新贤街村改造地块)
项 目 建 设 书 (代可行性研宄报告)的批复》,证明取得合法开发手续;
2015年 明 1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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苜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
赔 偿 案 件 i 执行案件
孟建荣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答复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11、 京 发 改 (2011) 2343号 《关于怀柔区怀柔镇新贤街定向安置房项目核准的批复》、新贤家园项
目情况介绍,证明违法出售房屋;
12、 征地批复公告证明,证明该证据系伪造;
13、 授权书,证明北京昌泰兴业地产中心没有权利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该授权书不是涉诉地
块的授权; 14、 证人杨X 的证言;
10、 2010年 10月8 日证明,证明剩余集体土地的补偿,该剩余集体土地己转为国有土地;
11、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证明征地补偿安置合法公示;
12、 2010年 10月20日证明2份 ,证明公示期间村民无异议;
13、 怀柔镇新贤街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证明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14、 房屋拆迁许可证2份 ,证明取得合法拆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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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之规定,判决撤销怀柔国土分局于二〇—三年九月十三日对盂建荣作出的被诉反馈意见。
孟建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
审判决,改判撤销市国土局所作被诉反馈意见,并责令市国土局重新作出答复.
市国土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中,市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如下证据材料:
造。
3 、 村民代表签宇,证明村民代表证明村委会未召开过关于拆迁补偿的村民代表会议;
4 、 (2 0 1 1 ) 怀民初宇第551号 《民事裁定书》、听证会会议通知书、录音光盘,证明征地补偿安置
公示期间,新贤村村民要求听证;
5 、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8号令,证明拆迁补偿没有公示;
6 、 怀柔区滨湖小区孟建荣本人的户口本,证明征地补偿安置并没有结束;
音 光 盘 不 符 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形式要求,不予采信;证据4 中的
其他两份证据与证据5-7、10、12-16不能支持证明目的,证据8 、9 、11与本案所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没有关联性,以上证据不予采信。市国土局提交的证据13与孟建荣提交的证据1-3内容相悖,双方都
段无需办理;2009年我局储备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了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事项, 北京市怀柔区建设委 员会审批并进行了公告。2010年8月我局储备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政策依法依规办理拆迁许可证,并发
布 、张贴、发放拆迁公告。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拆迁问题。”
孟建荣诉称:其房屋被列入怀柔新贤街村改造项目范围而被拆迁。孟建荣认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 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行为中存在违法,市国土局应予查处。市国土局于2013年9 月 13
曰作出的被诉反馈意见事实调查不清,认 为 征 地 拆迁行为合法, 己属违法,故起诉要求撤销该被诉反馈
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 、规 章 的 授 权 ,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管理
职 权 ,方符合行政机关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超越其职权范围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本案 中,怀柔国土分局作出的被诉反馈意见中对涉案项目是否存在违法拆迁的问题进行了答复,而现行法
法定代 表 人 魏 成 林 ,男 ,局 长 。
委 托 代 理 人 田 昭 ,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干部。
委 托 代 理 人 李 丽 ,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干部。
上诉人孟建荣因土地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 0 1 4 ) 东行初宇第287号行政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 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建荣及其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 12月2 日作出京政复宇(2013) 508号 《行政复议决定
书》,维持了被诉反馈意见。孟建荣于2014年4月4 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国土局于2014年7月14
曰就孟建荣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了答复。
本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未授予市国土局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及查
15、 证人马X 的证言;
孟建荣以证据14、15证明改造地块存在集体土地及拆迁时没有召开听证会。
16、 证人陈X 的证言,证明拆迁之前没有进行过村民代表大会。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市国土局提交的证据1-12、15-17、19材料真实、合
法 ,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证据14、18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孟建荣提交的证据4 中录
律 、法规或者规章并未授予其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及查处违法拆迁的职权。故怀柔国
土分局作出被诉反馈意见的行为属超越职权,应 予 撤 销 。对 于 孟 建 荣的诉讼请求,应 予 支 持 。综 上 ,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五 十 四 条 第 (二)项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