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的探讨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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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的探讨
内容提要:我国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依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和与国际经济接轨的要求,必须分步实施改革开放后的第三次全面性,文章从客观与现实两个方面论证了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的根据,陈述了稳步推进全面性税制改革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经济转轨全面性税制改革完善税制体系一、客观形势要求我国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作用的发挥和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我国经历了两次全面性的税制改革。

第一次是1983~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和税制全面改革,把过去较为单一的税制体系逐步改革为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适应了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探索阶段引入市场机制的形势,强化了的宏观调控功能。

第二次是1994年的全面、结构性税制改革,遵循党中央提出的建立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依据“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框架。

十年来的实践证明,1994年的改革是成功的,取得了巨大成绩。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大程度地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主流,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的一系列重大变化,现行税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地显露出来。

为了适应国内与国际客观形势的要求,有必要进行新一轮的全面性税制改革,并与税外收费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这次税制改革不但涉及产业、行业、地区间和内外资各类企
业间利益的较大调整,也涉及对地方和中央各部门利益的较大调整。

无论就其性质、规模,还是深度或影响面来看,这次改革都将是一次涉及经济和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一个重大系统工程。

各税种立法工作量大而又复杂,需要一个过程,应当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完善一个出台一个。

进行新一轮全面性税制改革的主要根据:
一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刚刚提出,而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尚未形成和当时我国经济处在高速增长、高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进行的,含有过多的频繁变动的过渡性区别对待政策、优惠政策和对社会、消费的限制政策。

地方税制基本未改,仍然沿用20世纪80年代甚至50年代的许多条例法规。

这些必然导致税制本身存在固有的、带有某些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诸多矛盾。

当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市场供求格局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出现了生产水平与需求结构不相适应所产生的结构性生产过剩现象,现行税制已不适应享有自主权的各市场经济主体日益增强的对“公平竞争、平等发展”的迫切要求;不能适应调整产业结构,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民间投资的需要。

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如不少企业在重组中面临重重困难,高新技术产业要开拓,中小企业要扶植,东西部地区要协调发展,城乡差距要缩小,社会成员收入悬殊要调节,和资源要保护,失业增加和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要解决,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建立等等,这
都需要税收上的有力配合,而现行税制在上述方面的内在调控机制都有欠缺。

现阶段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经济结构的全面调整,新型化道路的迈进,都要求加强税收这个重要经济杠杆的宏观调控力度,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与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三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确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尽快向完善的市场经济“转轨”的方向,也确定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必须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的必然趋势。

体现在税收上就是一方面应当遵循和信守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及其对税收的要求和我国作出的承诺,尽快改革现行税制中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加快“转轨”的步伐;另一方面又要掌握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有利条款和允许的方式,进一步调整,完善税收制度,满足“接轨”的要求,以利于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有效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速发展我国急需发展的产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四是在政府收入中,“税小费大”的情况还未根本转变,既不适应构建财政应以“税收收入为主、收费为辅”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合理要求,也不适应集中财力,振兴财政,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国家财政的国策要求。

五是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飞速发展的国际环境给税收带来诸多要解决的新课题,表现在国家间的经济依赖程度加深,税制的相互影响加剧,的发展及其经济活动和资本、人才、科技等生产要素流动日益频繁,有关国际税收分配及其关系处理复杂化凸显等方面;商务的发
展,更严重地冲击了国际税收原则和各国的税收制度,原有“居民”和“所得来源地”概念,难以界定,税收管辖权划分困难,我国现行税制已很难适应发展中的新情况。

六是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为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世界性经济停滞、滑坡,都正在研究实施税制改革,世界范围内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开始。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就出现了税制改革的诸多趋势,如降低税率,简化税制,拓宽税基,提高效率;实行标准化的增值税制度,完善所得税制度,研究建立适应知识经济的新型税制;扩大“绿色税收”的征收范围等等。

我国税制必须与发展中的世界税制相衔接,以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权益,促进合作,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二、进行全面性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全盘规划,稳步推进,建设统一、规范、公平、效率和有透明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科技全球化要求的税制体系。

为此,应处理的主要问题:(1)改革与调整税制的总体结构,使各税种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并协调统一各产业、各地区的税收政策法规。

不分企业类别、所有制形式,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制度。

授权省级的税收立法应权限清晰,要符合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制度要求,并重视与国际税制衔接。

(2)规范税制,完善各税种的组成要素,使之更具有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3)严格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坚决取消现行各种不
合理的区别征税和优惠政策制度规定,对各类纳税人的征税,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涉及国际间的征税,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4)税收政策制度要体现国家战略决策和产业政策、地区协调发展原则的要求,引导经济结构调整,高效率地促进经济发展。

(5)将税制纳入严格的法制化轨道,依法治税,依循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逐步改行政立法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提高税法和政策的权威性及透明度。

对各税类、税种及其基本制度的改革走向有如下具体建议:
(一)流转税改革
1.增值税改革以完善征、扣税机制为主要内容,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解决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区别内外资企业,进口与国产品分别实行不同的征、扣税办法等征扣税机制混乱、政策分歧较大的矛盾。

把与商品交易密切联系的一些劳务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解决同属于企业收入和增值范围的劳务收入,由于不征增值税导致的增值税征、扣税机制分割、混乱的矛盾。

对进口产品全额征税,完善出口产品退税机制,取消增值税中间环节的减免税规定,严格确定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2.消费税要适当调整税率,扩大税基,把特定消费行为也纳入征税范围。

3.营业税在部分项目并入增值税后,连同城市维护建设税、费附
加,全并为独立的地方经营收入税,以企业经营收入为课税对象,中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二)关税改革
1.按照我国承诺,逐步降低进口关税税率,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整顿税收优惠措施,加强关税。

2.调整出口关税项目和税率水平,健全管理制度。

3.完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制度,加大运用力度,保护国内产业。

4.严格限制加工贸易的来料、进料加工进口征税的范围,产品不进入保税出口加工区的,应一律照章纳税。

5.从加强关税,同时又加强国内税统一管理的目标出发,将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国内税,改为由口岸国内税务局自行征收,并改变进口环节国内税随同关税一并减免的做法。

(三)所得税改革
1.将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合并改革为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以法人实体界定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不具有法入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划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降低税率,统一税基及计算,调整税收优惠目标规模和重点。

2.把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改革为综合分类税制,重新设计税率、征收预扣率,减少税级,提高生计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中外籍个人征税政策上的差异,并在征收制度上与法人所得税协调配合。

(四)财产税改革
1.把内外资企业和中外籍居民分别适用的房产税、城镇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适用的城镇房地产税,拓宽税基,调整税率,扩大财产税的调控力度,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单独开征统
一、规范的物业税,使其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2.把对内外资企业和中外籍个人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统一适用的车船使用税,调整征税定额,改进征收办法。

(五)税改革
近期目标是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规划,完善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大幅度降低农民税费负担,合理调整农业税负水平。

改进农业税征收办法,取消农业特产税,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在完成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长远目标是创造条件把古老的田赋式农业税制,逐步并入现行按收入与所得征税的制度,解决延续下来的农业经济单立税制的问题,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六)清费立税改革和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
取消一切不合理、不合法收费项目,对保留的合理收费项目要降低收费标准,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对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具有税收功能,且便于征收管理的收费改为征税。

有相关税种的,通过增设税目,提高税率,并入现行税种征收体系,不另立新税种,避免同一课税对象设几种税的问题发生,如把城市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把土地使用费并入土地使用税等。

现行税种中无相应课税对象的,要开征新税种,如把现行职工养老、失业
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收费,改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把对环境保护等的各种收费改为开征环境保护税。

现在的各种收费,绝大部分都是地方的,不可能由中央分别为各地区代为制定不同的费改税办法,要借鉴国际经验,在不影响全国税政统一和中央收入以及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下放地方税的部分立法权,保留必要的干预和否定权。

这包括两项:一是对全国性的某些地方税种,允许省级政府和人代会调整税目、税率、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金额。

把地方立项的合理收费,并入现行地方税种征收,区别情况,或报中央政府批准,或只报备案。

对地方税主体税种,赋予省级政府相适应的税收管理权。

对中央只负责制定统一税收、条例的地方税种,应允许省级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二是属于部分地区或少数地区的特别收费,规模较大、符合税收条件的,可根据当地情况,授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报中央政府批准,开征地区性的特别税种,相应地取消该项收费。

另外,为完善税制调节体系,在适当时机,要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和赠与税,环境保护税,单独设立交易税(相应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并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应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和筵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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