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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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作为国家的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经济稳定的功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着不断的改革与完善。本文以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的个税改革入手,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的回顾,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分析此次个税改革的社会经济效应,并针对我国个税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

1前言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

的一种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占很大比重。根据我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从2000到2010年我国个税收入呈现大幅度增长,收入额由2000年的659.64亿元增长到2010

年的4837.27亿元,增长了7.33倍高于全国同期税收收入5.89倍的增长,同时个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2.96%

提高到2010年的3.69%提高0.73%,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2011年上半年我国进行了一次个税改革,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九级税率减至七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第一级税率由5%下调到3%,其对应范围由现行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45%对应的范围则由原

来的10万元以上调整为8万元以上。但是,此次改革后的个税实施效果是否真正调节了收入?相对于个税改革前是否缩小了收入

差距,提高了居民生活水平?本文着手于这些问题的探讨,研究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

2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及效应分析

2.1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

早在1950年我国就提出对个人所得征税,其中主要是对薪给报酬和存款利息所得征税,但一直没开征。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颁布,该法的征税对象是中国公民和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征税涉及的并不广泛,直到2005年10月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才上调为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 2000元/月。从该标准施行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指数一路飙升,2000元/月的个税免征额已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经历沸沸扬扬的免征额调整的讨论和听证后,国务院决定将个税免征额提高至3500元/月,同时改变原有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七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2.2 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分析

此次新一轮的个税改革从更合理的角度降低了纳税人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对收入分配带来一定的积极效应,表现在:(1)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新的扣除标准提至3500元使得月工资薪金在3500元以下的群体不涉及个税,纳税人数从原有的8400

万人减至约2400万,有约6000万人不需缴纳个税。财政部公布,受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影响,9月份个税减少99亿元,环比下降22%。10月份与8月份相比,收入相应减少130亿元。此外,新个税法还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2)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改革个税将原来的应纳税税率由九级调整为七级,最后一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十万改为超过八万,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加大征收力度。(3)缩小收入差距,促进消费。免征额的提高,以及税率级距的调整使相当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必缴纳个税,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当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缩小了收入差距,有利于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购买能力,鼓励消费。

3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尽管通过新一轮的个税改革,使得居民个人所得税负得到一定程度减轻。但是由于我国居民收入项目的复杂性、家庭人口和各地区物价水平等的差异,其减税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个税改革仅停留在工薪扣除额的保守层面上,且调整速度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将过多的关注放在了提高免征额的细节上,使得这一轮改革在减税方面的作用相当有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3.1 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

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实行分类计征,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

3.2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教育培训费用及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通货膨胀,以及物价指数的上涨,继续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明显不科学。

3.3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虽然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变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七级超额累进

税率,但最高税率仍然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明显偏高。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却使我国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3.4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信息检查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有很大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的要求。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税务代理制度还不完善;加之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联系的诸如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征管效率很难提高。(3)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还是无意,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这样对违法者本人和广大公民起不到威慑作用,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3.5个人纳税意识淡薄

在西方国家”只有死亡与纳税是不可避免的”观点,是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而我国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致富,吃税务”。在我国的法人纳税人中,企业假账不断,偷漏税行为成为了惯常之事。总的来看我国纳税人对纳税的漠然态度是相当普遍的,这种漠然态度既表现在人们需要纳税时态度被动,也表现在对社会中不断出现的逃税丑闻没有形成人人谴责的强大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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