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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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作为国家的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经济稳定的功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着不断的改革与完善。
本文以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的个税改革入手,通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的回顾,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分析此次个税改革的社会经济效应,并针对我国个税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
1前言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
的一种税。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占很大比重。
根据我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从2000到2010年我国个税收入呈现大幅度增长,收入额由2000年的659.64亿元增长到2010
年的4837.27亿元,增长了7.33倍高于全国同期税收收入5.89倍的增长,同时个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由2000年的2.96%
提高到2010年的3.69%提高0.73%,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2011年上半年我国进行了一次个税改革,免征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九级税率减至七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第一级税率由5%下调到3%,其对应范围由现行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45%对应的范围则由原
来的10万元以上调整为8万元以上。
但是,此次改革后的个税实施效果是否真正调节了收入?相对于个税改革前是否缩小了收入
差距,提高了居民生活水平?本文着手于这些问题的探讨,研究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
2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及效应分析
2.1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
早在1950年我国就提出对个人所得征税,其中主要是对薪给报酬和存款利息所得征税,但一直没开征。
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颁布,该法的征税对象是中国公民和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征税涉及的并不广泛,直到2005年10月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才上调为1600元/月。
2008年3月1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 2000元/月。
从该标准施行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指数一路飙升,2000元/月的个税免征额已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经历沸沸扬扬的免征额调整的讨论和听证后,国务院决定将个税免征额提高至3500元/月,同时改变原有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七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2.2 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分析
此次新一轮的个税改革从更合理的角度降低了纳税人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
对收入分配带来一定的积极效应,表现在:(1)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
新的扣除标准提至3500元使得月工资薪金在3500元以下的群体不涉及个税,纳税人数从原有的8400
万人减至约2400万,有约6000万人不需缴纳个税。
财政部公布,受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影响,9月份个税减少99亿元,环比下降22%。
10月份与8月份相比,收入相应减少130亿元。
此外,新个税法还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使绝大部分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
(2)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
改革个税将原来的应纳税税率由九级调整为七级,最后一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十万改为超过八万,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加大征收力度。
(3)缩小收入差距,促进消费。
免征额的提高,以及税率级距的调整使相当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必缴纳个税,进一步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当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缩小了收入差距,有利于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购买能力,鼓励消费。
3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尽管通过新一轮的个税改革,使得居民个人所得税负得到一定程度减轻。
但是由于我国居民收入项目的复杂性、家庭人口和各地区物价水平等的差异,其减税作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此外,个税改革仅停留在工薪扣除额的保守层面上,且调整速度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将过多的关注放在了提高免征额的细节上,使得这一轮改革在减税方面的作用相当有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3.1 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
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实行分类计征,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
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
3.2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教育培训费用及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
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
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通货膨胀,以及物价指数的上涨,继续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明显不科学。
3.3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虽然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变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七级超额累进
税率,但最高税率仍然为45%。
与世界各国相比明显偏高。
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却使我国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3.4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信息检查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有很大差别。
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
(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
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的要求。
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税务代理制度还不完善;加之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联系的诸如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征管效率很难提高。
(3)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
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还是无意,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
这样对违法者本人和广大公民起不到威慑作用,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3.5个人纳税意识淡薄
在西方国家”只有死亡与纳税是不可避免的”观点,是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
而我国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致富,吃税务”。
在我国的法人纳税人中,企业假账不断,偷漏税行为成为了惯常之事。
总的来看我国纳税人对纳税的漠然态度是相当普遍的,这种漠然态度既表现在人们需要纳税时态度被动,也表现在对社会中不断出现的逃税丑闻没有形成人人谴责的强大舆论氛围。
4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按照转变税制模式,调整税率、规范费用扣除、强化征管的思路对我国个税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提高其公平性,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4.1转变税制模式为分类与综合征收制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综合税制模式最具有公平税负的优势,但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的要求很高;分类税制模式的公平性最差,但对征管约束条件相对宽松;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能较好地兼具前两者的优点,既能在较大程度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能适应税收征管和配套约束条件不是很完备的税收环境。
经过十几年的个人所得税实践发展,我国公民的纳税观念明显增强,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实名登记制基本建立,个人特别是高收入群体收入监控体系初步建立。
因此,当前我国应尽快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创造条件。
4.2调整税率结构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从国外个税制度结构看,在对个人的综合所得进行课税时各国采用的累进税率档次一般不超过6级,最高边际税率一般在35%至50%之间。
根据我国现行税率结构,税负水平状况及改革的政策目标,建议改革后的个人综合课征所得可以减少税率档次,扩大适用低税率的收入群体。
同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利于提高征收效率。
对
于实行分类课征的各项所得,建议继续实20%的比例税率,但是为鼓励勤劳致富抑制投机心态,对偶然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应实行加成征收,实现偶然所得与各类勤劳所得之间的税负趋于公平,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
4.3规范费用扣除项目,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目前我国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健康状况等因素,无法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在转变税制模式后,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科学合理地设计费用扣除项目与标准。
主要思路如下:(1)个人综合课征所得费用扣除应包括两大类:第一类为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即为获取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直接有关的成本费用;第二类为生计费用扣除项目,即纳税人用于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费用,建议目前只考虑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特殊扣除和附加扣除五种,同时为保证税收公平,建议全国实行统一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在税制运行一定时期后视情况是否增加个人保险、医疗、家庭教育支出等扣除项目,及基础扣除费用是否引进税收指数化方案等。
(2)对于个人分类课征所得项目,其费用扣除标准可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4.4强化税收征管,实现税收管理公平
(1)完善征管制度。
进一步完善征管制度,明确代扣代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征管制度法律层次,增强其权威性使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落到实处。
同时为保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顺利实施,还
应重视和加强对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管理,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并重的征管办法。
(2)建立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征管手段,加快建立健全个人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档案建设步伐,强化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管理。
努力破除税收征管约束,重点做好个人所得税的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如:第一,建立一套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纳税登记制度;第二,实现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第三,加强现金管理,大额的现金流动必须通过银行;第四,实现税务、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和机构联网;第五,建立服务于源泉扣缴的信息化体系。
(3)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
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在大力做好税法宣传的基础上应建立个人诚信纳税档案,加大对偷逃税行为以及不依法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稽查与处罚力度。
4.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长期以来,纳税人对纳税的理解是片面的,很多人偏重认为纳税是自己的义务,而忽视了纳税行为给纳税人带来的权利。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它满足了国家行使权利和职能的需要,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给纳税人提供了多方面便利的条件,如国防和交通秩序的有序使纳税人享受到了安全,九年义务教育让纳税人享受到了廉价的教育费用等。
因此,应从小学生开始进行有关纳税的宣传和教育,在学生中开设相关课程、讲座,从小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媒体网络进行宣传等。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建立在纳税人自觉申报基础之
上。
参考文献:
[1]曹静韬,2011:《个人所得税减税着力点和局限性》,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任吉武,2011:《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着力点和路径选择》,财会研究
[3]张斌,2010:《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定位与征管约束》[j].税务研究
[4]赵庚学,2009:《个人所得税改革国际趋同化分析》,《财经纵横》
[5]parisi.michael 2011,individual income tax return.
[6]richard bird 2005,income tax and income distribution. 作者简介:吴佳敏,女,( 1990.10-),江西宜春人,浙江财经大学2012级财政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