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取样送检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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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取样送检问题及对策
在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开箱检查的过程中,针对箱内货物包装未显示货物名称、货物名称与运输单证上的货物名称不符或货物性质不明等情况,海事执法机构应责成承运人或者托运人提供说明货物性质的文书资料;必要时,海事执法机构应实施取样程序,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获取与货物运输安全和污染危害特性相关的检测数据,从而对货物性质及其运输条件进行评估。在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取样送检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海事执法机构面临如何处理结论不同的评估报告、如何向异地检测机构送检等问题。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分析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取样送检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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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取样送检问题
处理结论不同的评估报告
案例一:对氯三氟甲苯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海事执法人员在上港集团振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海关查验场地实施集装箱现场检查时,发现一个集装箱内装有桶装对氯三氟甲苯,货物唛头上显示:对氯三氟甲苯的闭杯闪点为℃,因不持续燃烧而不符合运输要求,须
在明显位置标注“NOT REGULATED FOR TRANSPORTATION”。海事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货物名称及化学文摘服务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CAS)编号发现,对氯三氟甲苯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闭杯闪点为43℃,包装类别为Ⅲ类,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2234。海事执法人员认为,该货物的货主存在隐瞒危险货物性质的嫌疑,于是通知货主提供货物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u估报告等资料,以供进一步调查。货主提供的MSDS及企业内部质检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该对氯三氟甲苯的闭杯闪点为℃,不持续燃烧,不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为非危险货物;但该评估报告只有评估依据和结论,没有说明相关实验方法、实验数据等内容。
处理过程
海事执法人员经过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NC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CNAS)官方网站核查发现,上述企业内部质检部门未通过CNCA中国计量认证(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CMA),不具备CNAS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认可证书,不能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出具评估报告;因此,上述企业内部质检部门自行出具的评估报告不能
作为判断涉案货物对氯三氟甲苯危险性质的依据。
海事执法机构重新现场取样,并委托资质齐全的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经过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评估,送检样品对氯三氟甲苯被列入我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其闭杯闪点为42℃,属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列明的危险货物(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2234,三氟甲基氯苯类)中的第3类易燃液体。据此,货主在运输涉案货物对氯三氟甲苯前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违法事实明确。
案件小结
除上述案例中提到的生产企业内部质检部门外,某些高校实验室以及行业内部检测机构也不具备CMA资质,不能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出具评估报告。海事执法机构在受理涉嫌危险货物的评估报告时,首要工作是核查出具报告的检测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上述信息可以在相应评估认证机构的官方网站获得。
案例二:橡胶促进剂
案情简介
本案中,涉嫌隐瞒危险货物性质运输的货物名称为橡胶促进剂。该货物外包装上的《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危害水生环境象形图(其意义等同于《国际危规》海洋污染物标志)引起海事执法人员注意。货主提供的MSDS及
国内某检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涉案货物橡胶促进剂不属于海运危险货物;但报告未提供涉及海洋污染物的生态学信息等关键数据,不能排除涉案货物属于危险货物的嫌疑。
处理过程
首先,海事执法机构核实了上述检测机构的资质,证实评估报告真实、有效。随后,海事执法机构对涉案货物现场取样并送检当地一家具备海洋污染物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评估结论显示该橡胶促进剂为第9类危险货物;但货主对海事执法机构送检的检测机构提出质疑,并申请由资质更齐全的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最后,上海化工研究院对涉案货物橡胶促进剂的鉴定结论为第9类危险货物,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3077,货主对此表示认同。
处理结论不同评估报告的要点
有多种因素可能造成评估报告的结果不同:第一,目前国内从事船载污染危害货物性质评估的检测机构大多采用文献资料与实验相结合的方法得到相关分类数据,但也有不少机构不具备相应的实验条件;第二,参考文献及资料的不同导致评估报告结论不一致。针对结论不同的评估报告,海事执法机构需要综合考虑,尽可能委托资质更齐全、实验能力更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并征求货主认同,以期获得最具说服力的权威报告。
送检异地检测机构
2013年9月,我国海事局发布《关于公布取消、免除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免除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集装箱开箱查验过程中承担的取样送检费用;因此,集装箱开箱查验后若有必要取样送检,应由海事执法机构负责。目前,我国海事执法机构所处区域大多缺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而向异地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又存在诸多困难:(1)陆路运输危险货物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事执法机构往往不具备自行送检的能力;(2)快递业务鉴于安全因素拒收危险货物快件,且不能保障样品安全完好地送达目的地,不能作为送检的合适途径;(3)目前各检测机构出于控制运营成本的考虑,要求客户自行送检,尚未开通上门取件服务。 2 船载集装箱危险货物取样送检问题的
对策措施
在评估报告中显示关键检测数据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海事执法机构针对危害特性不明的货物需要获取与货物安全运输和污染危害特性相关的检测数据以及涉嫌危险货物的关键检测数据。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规定,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项检测或一系列检测的结果,并且应包括客户要求的、说明检测结果所必需的和所用方法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