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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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3.24
•【字号】黑林草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林草发〔2021〕17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有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管护,从源头保护好森林资源,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24日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
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管护,压实落靠林草主管部门、林场、管护人员的责任,守住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保护好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破坏森林资源问题“零发生”为目标,打破重开支、轻管护的“大锅饭”式的管护现状,创新管护模式,落实落靠管护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奖惩分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大幅度提高管护效果,全面提升我省森林资源管护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二)全覆盖原则。

对区域内森林资源实行全覆盖、无死角、网格化管护。

(三)公开公示原则。

对管护单位或个人实施公开选聘并公示,责、权、利相统一。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群体优先。

(四)“远封近看”原则。

对偏远、交通不便、人为活动少的深山区,可按沟系实施管护站封山管护;对交通便利、人为活动频繁的浅山区实施逐块林地严格看护。

(五)创新机制原则。

除自然保护区外,地方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资源,在所有权不变,并且不砍伐和毁坏林木、不破坏地表植被和林地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单位或个人发展林下经济。

(六)技术支撑原则。

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瞭望塔、铁塔、入目监控、巡山记录仪等技术手段,实行立体式管护。

(七)兑现奖惩的原则。

对能认真履职尽责,及时发现并制止而避免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管护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和任务
(一)市、县级林草部门职责。

统筹管理本区域内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包括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建立、保存和统计分析森林资源管护信息档案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人员登记备案、业务培训、管护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其他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二)国有林场职责。

负责管护队伍和制度建设,以及管护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建设、维修、维护管护用房,以及管护工具设备的配备;负责管护人员基本技能和实用技术的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对管护站履职情况以及管护人员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置各类危害、破坏森林资源事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案件;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各项记录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管护档案。

(三)管护单位或个人的任务。

负责巡护管护区的森林,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和侵占林地,倾倒、排放有毒有害废物等违法行为;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法用火行为,发现火情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止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清除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和设施,以及发现野生动物死亡或受伤等情况;负责珍稀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制止非法采挖和破坏珍稀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检查发现种植毒品原植物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铲除;及时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制止违规放牧行为;对责任区内的采伐、使用林地项目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巡护责任区内森林保护标志遭到人为损坏或者丢失等情况要立即制止;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情况。

管护单位或个人,发现上述情况要立即报告。

四、管护模式
市、县级林草部门要根据所属林场的林情、社情和职工人数,合理确定管护员的管护面积,按照“远封近看”的原则,将每一块林地的管护责任落实到人头,压实责任。

创新管护方式,原则上以林业职工管护为主,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
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承包。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封山育林区,集中管护。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应当封山育林的地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公告,组织封山育林,禁止开展经营和放牧等活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封山育林区设立管护站,由林业职工集中管护,管护人员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二)偏远地区,集中管护。

偏远、交通不便,人员活动少,通过设立管护站可以达到管护目的的区域,设立管护站,由林业职工集中管护,管护人员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三)职工个人承包管护。

对具备管护工作条件的林业职工,按责任区承包管护,职工个人承担管护责任。

职工在承担管护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和其他职工实行联防,减少劳动强度,提高管护效果。

(四)职工联合承包管护。

可由林业职工自愿组合,联合承包管护,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五)附近村屯农民承包管护。

对农林交错、管护难度大、破坏森林资源比较严重、林业职工不足的地方,森林经营单位可以与附近农民签订合同,承包管护。

(六)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管护。

对经济实力比较好、交通和通信设施齐全、信誉度比较高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参与森林资源承包管护。

五、管护资金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公益林管护、天然商品林管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各地要挖掘潜力,增加林场收入,林辅用地租金、木材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统筹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可以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六、考核和奖惩
省和市、县级林草部门分别对基层管护成效进行考核,对管护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管护工作开展不力,致使森林资源遭到毁坏、破坏的
单位、个人给予通报、约谈或做相应处理处罚。

(一)考核
1.每个月末,各林场对承包管护单位或个人,按照签订的管护承包合同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每半年,市、县级林草部门通过遥感影像、林草大数据平台、无人机和铁塔、瞭望塔监控等手段,以及群众举报、日常检查等渠道,对所属林场上半年森林资源变化情况进行考核。

对问题较多的林场领导,进行调查处理。

3.每年年底,市、县级林草部门以及林场,应当对管护成效进行全面考核。

4.每年第一季度,省林草局利用遥感影像、林草大数据平台对各市、县级林草部门上一年度森林资源变化情况,以及林政案件发生情况进行考核,并排出名次,对森林资源“零变化”的市、县级林草部门进行奖励;对破坏森林资源图斑和林政案件排在全省前几名的市、县级单位视情况可约谈当地政府和林草部门主要领导,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通报全省,并将问题抄送当地党委、政府、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并在经营性项目使用林地等方面进行调控。

(二)奖惩
1.根据考核结果负责管护的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职责,当年没有发生违反承包合同的破坏森林资源等问题,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可给予资金或其他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包者年承包费的30%。

各地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2.国有林场与森林资源管护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应当明确管护单位或个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应承担的林木、林地等损失赔偿责任;赔偿支付方式、解除管护承包合同条件等内容。

3.国有林场收取的赔偿损失资金,除用于恢复森林植被所需的费用外,全部作为奖励资金。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成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并设立管理专职机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二)划分管护责任区。

在开展管护承包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要组织森林经营单位,全覆盖划分责任区(林辅耕地由林场集中管护),明确封山育林、集中管护承包、林业职工及社会单位或个人管护承包的区域,做到科学、合理、便于管护。

(三)制定周密的承包工作方案。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管护承包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规范流程,制定保障措施,积极稳妥开展管护承包工作。

(四)签订责任书和承包合同。

要层层签订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市、县级林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与分管负责人和林场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分管负责人分别与林场主要负责人和林场分管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林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与管护站长签订责任书;林场与管护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层层明确责任。

管护地点(责任区)要设立管护标志牌,要标明管护内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八、责任追究
根据考核结果,省林草局将对管护工作未开展或管护工作流于形式,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建议有关地方党委追究市、县级林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市、县级林草部门根据层层签订的责任书,对没有履职尽责的管理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九、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森林资源管护是保护森林资源的源头,所有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的发生,多数由于管护责任没落实、管护员没有管到位造成的,必须压实管护责任,必须监督检查到位,必须奖罚分明。

(二)各市、县级林草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森林资源管护实施办法和规范的管护合同,进一步明确管护任务和责任,明确奖惩标准。

(三)集体和其他国有林业单位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听取林业职工的意见,积极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断完善各项管护承包政策,防止发生集体上访等事件,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在实施管护承包中,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报省林草局。

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可采取联合管护或专业队管护等模式,集体、其它国有的森林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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