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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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7.30
•【字号】青价费[2009]153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青价费[2009]153号2009年7月30日)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通过调整收费标准缓解停车紧张状况的请示》(青岛机场〔2009〕30号)收悉。根据机场停车场运行情况和车辆周转停放实际需要,并参照外地机场停车场收费办法,经研究,同意调整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停放第一天(按24小时计)仍按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本通知附件1。
二、为加快车辆周转,提高车位利用率,对同一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从第二天起,机动车停放服务按天(按24小时计,下同)为单位计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累进计费办法。
(一)从第二天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1、大型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40元;从第五
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200元。
2、中型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30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150元。
3、小型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20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100元。
4、三轮摩托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8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40元。
5、两轮摩托车: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前一天标准的基础上累加4元;从第五天起,每天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20元。
(二)同一车辆连续多天停放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每天收费额累计。
(三)上述具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累计收费额见本通知附件2,实载货车、挂斗货车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
三、车型分类按机动车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车型分类说明见附件3。
四、你单位应在停车场出入口处醒目位置按规定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你单位应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和执行新标准的准备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为期一年。在试行期届满三十日前,你单位应将试行期间本通知执行情况以及停车服务经营收支情况报告我局,以便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1:
说明:1、停放服务收费以半小时为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2、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车辆停放第一天(按24小时计)。
3、车型分类按机动车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车型分类说明见附件3。
附件2:
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同一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从第二天起停放服务按天(按24小时计)为单位计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同一车辆连续多天停放的,停放服务收费按每天收费额累计。
3、同一车辆连续停放七天以上的累计收费额,按文件规定的计费办法计算。
4、车型分类按机动车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车型分类说明见附件3。
附件3:
车型分类说明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07〕58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08〕185号)确定。
大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大型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含驾驶员,下同)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乘坐人数可变的,以上限确定(下同);
中型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含驾驶员)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大于等于6米,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小型车: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