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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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移交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报送、移交、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计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区城建档案馆、室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建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的人员专业培训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移交

第七条

城建档案应当无偿报送、移交。

下列城建档案应当报送、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①工业建筑包括动力、矿业、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等建设工程;②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体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商业、小区建设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等;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邮政、电信等;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车场、站台、交通廊道等;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公园、苗圃、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碑、古树名木、古建筑、城市雕塑等;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场)等;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防洪规划、监测、防洪设施工程、抗震加固、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建筑物、构筑物等;

8、交通运输工程档案:铁路、公路、水运、航运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建筑工程设施、地下管线走向和隐蔽工程方面的档案资料。

(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含城市规划、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环保、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规划、建设档案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应当抄送市城建档案馆;中央各部委和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馆。

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第九条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得少于三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编制竣工总平面图和管线工程竣工图,应采用兰州市城市坐标系统;

(二)图形与文字、数据能反映建筑结构及设备的完整轮廓和相应的技术要求;

(三)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时,要使用碳素笔在蓝图上改绘;

(四)基础工程及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必须完整、清晰;

(五)国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各级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和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其工程开工前的原貌、施工过程、隐蔽部位以及竣工建筑物必须摄制、拍摄相关的录像和照片,作为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六)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专用章。

第十条

报送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全套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报送;

(二)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

(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

(四)所报档案应为原件,并要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纸质优良,组成保管单位(卷、册),案卷整理应符合《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的标准,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由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有关城建档案馆、室申请审验工程竣工档案;取得有关城建档案馆、室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书》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工程验收鉴定书》项目中审签意见。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审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核查、审验施工企业的工程竣工档案;对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予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形成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做好收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不得损坏、遗失和据为己有;

(二)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 5—10年后全部移交;

(三)凡列入移交范围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

第十四条

鼓励市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建档案馆、室捐赠、寄存或者出售其所有的各类城建档案,特别是城建历史档案。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做好鉴定、统计、编研和销毁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泄密、损坏和擅自外借城建档案。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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