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诉纽约州人民, 198U.S.45(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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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洛克诉纽约州人民, 198U.S.45(1905)

讨论在1905年2月23日, 24日。决定在1905年4月17日。

佩卡姆法官,在听取在先的事实后,提交给法院的观点:

起诉书中,在其中可以看到,指控原告错误地违反了1987年法律,被称为纽约州劳动法,的第415章的第8条的第110款,在其中,他不正当地和非法地要求并允许为他工作的雇员,一星期工作超过60多个小时。没有什么任何意见被发表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在最高法院或者是州上诉法院,其解释这部分,在其中使用“要

求”这个词,作为有关任何体力,其被用于获得作为一名雇员的劳动。据估计,这个词的意思无非是要求而起源于这种劳动的自愿合同,其超过法律中规定的数小时。这里没有任何借口在任何主张中,法规的目的是为适合任何形式的非自愿劳动的情况。所有的意见认为,这里没有真正的区别,就这个被关注的问题而言,在“需要”和“允许”这两个词之间。法规的授权是,即“没有雇员应要求或允许的工作”,是实质上相当于一个规定,“没有雇员应该订立合同或同意的工作”,其超过10个小时每天; 并且没有规定提供对于特殊的紧急情况,法规是在所有案件具有强制性。这不是一个法令仅仅调整小时数,其应构成法定工作日,但绝对禁止对于雇主在任何情况下允许,超过10个小时的工作在他的企业里。这名雇员可能希望赚取外块,其将增加他的工作量超过了法定[ 198U.S.45,53]的时间,但这一法规禁止雇主允许雇员去赚外块。

法规必然地干涉了雇主和雇员间的合同的权利,其涉及到工作时间数,在其中后者可能在面包店的雇主手下劳动。在有关他的事业中订立合同的普遍的权利是个人自由的一部分,其受联邦宪法的第14修正案所保护。哈哥瑞诉路易斯安那州,165 U.S. 578 , 41 L. ed. 832, 17 S up. Ct. Rep. 427.根据该条规定任何州都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下。购买或出售劳动力的权利是自由的组成部分,其被这项修正案所保护,除非在有的情况下排除了这种权利。但是,在那里也有一定的权力,其存在于联盟的每个州的最高统治权,在某种程度上含糊地称为警察的权力,对这些的准确描述和限制尚未被由法院所接受。这些权力,大致指出,在目前,没有任何试图有一个更具体的限制,涉及到安全,卫生,道德,和市民的普通福利。既包括财产也包括自由在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施加管理因州的管理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在这些情况下第14修正案并没有涉及这一干涉。格勒诉堪萨斯州,123 U.S. 623 , 31 L. ed. 205, 8 S up. Ct. Rep. 273; Re

Kemmler, 136 U.S. 436 , 34 L. ed. 519, 10 S up. Ct. Rep. 930;克劳利诉克里斯滕森,137 U.S. 86 , 34 L. ed. 620, 11 S up. Ct. Rep. 13; Re Converse, 137 U.S. 624 , 34 L. ed. 796, 11 S up. Ct. Rep. 191。州因此有权力去防止个人在某些种类的合同做出决定,关于它们联邦宪法没有提供保护。如果合同是这样一个,在合法情况下行使其警察权,州有权禁止,它并不防止通过第14修正案禁止它。违反了法规的合同,无论是联邦政府或者是州政府,或一项合同,让一个人使用财产用于不道德的目的,或做任何其他非法法令,不能够获得联邦宪法的任何保护,作为归入[198U.S.45,54]人的自由或合同自由。因此,当一个州,其立法机构,在承担行使警察的权力,通过这个法令,其严重地限制了劳动的权利或订合同的权利关于他们的谋生手段在自成一体的法律(包括雇主和雇员)的人间 ,它变成非常重要的,以确定哪些应被说服,-个人有他选择劳动时间的权利,或州有权利禁止个人从事劳动,或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其超过州所订立的一定的时间。

该法院已认识到许多州在许多案件中存在并坚持行使警察权力,这些案件可能相当被视为边缘案件,它们的案件裁定过程中,主张这样的法规的无效,对受到联邦宪法保护的遭受侵害的权利方面,它被具有非常宽松性质的规则所指导,应用这些的结果是,在许多例子中,维护州法规的效力,其因而受到抨击。在后来的案件中,州法律一直被庭所坚持直到是霍顿诉哈代,169 U.S. 366 , 42 L. ed. 780, 18 S up. Ct. Rep. 383.。犹他州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令中规定正在被考虑,该法令限制了在所有地下矿区或工作的雇佣人员, 每天8小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在这些情况下生命或财产是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它也限制了在冶炼和其他机构的劳动时间减少或精炼矿石或金属直至每天8小时,除了像有紧急情况时。该法案被裁定州可以合理地行使警察权力。对于这一问题的许多案件中的审查,被这个和其他法院所行使,给出了其意见。它也在就业,采矿,冶炼等情况中提出,在这样的劳动中,雇员的性质,

使州能合理和适当的干预,以防止员工被雇主所订下的规定限制。以下引文是[ 198U.S.45,55 ]犹他州最高法院主审这一案件的法官的书面意见,并被法院核准了: '有关此问题的法律是仅限于保护在地下矿井,冶炼厂和其他地方,其使矿石减少和精炼从事劳动的这一类人。该法仅适用于这一种类人,其就业有特殊条件和参加地下采矿和冶炼的工作,和其他减少和精炼矿石工作的影响。因此,没有必要讨论或裁定立法机关是否可以规定在其他劳动就业的工作时间。

它被注意到,即使有这方面的劳动阶层,犹他法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其中法律规定,其将不适用。在法院面前的现在的法令,并没有紧急的条款中,如果法令是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情况下,不存在紧急情况下,在其下丝毫违反规定的法令将是很无辜的。在霍顿诉哈代案中没有什么,其包括摆在我们面前现在的这个案件。也不是阿特金诉堪萨斯州案,191 U.S. 207 , 48 L. ed. 148, 24

S up. Ct. Rep. 124,其和这个案件沾边。阿特金案的判决是基于州可以控制其市政公司,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将允许属公共性质的工作为政府当局去做。诺克斯维尔铁公司诉哈比森,183 U.S.

13 , 46 L. ed. 55, 22 S up. Ct. Rep. 1,同样是远离这项立法的权威。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在和雇主在工资问题上,将处于不利地位,他们成为矿工和煤矿工人,该法令简单地规定了兑现煤炭订货,当矿工向雇主提出时。

该法院最新的案件判决,涉及警察权力,是雅各布森诉马萨诸塞州案,这里决定在197 U.S. 11 , 25 S up. Ct. Rep. 358, 49 L. ed.--.它涉及强制免疫,并依法行使作为一个适当行使警察权力,其涉及公民的健康。有人认为,这是一个关于成人的案例,对于任何事物的出现,是他自己的完整的健康和一个恰当[ 198U.S.45,56 ]疫苗接种主题,但是,当其留在社会中,拒绝服从的法律和规定,通过执行其规定,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知道濒危存在的一种危险的疾病。这种案件也还远未涵盖在现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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