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笔记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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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法概述
1、 概念
(1) “商” 的概念
1 经济学上的“商”: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2 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
(2) 商法的概念
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2 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商法的分类:
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
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
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
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
1、 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主要具有公法性。
2、 商人地位低下。
3、 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4、 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利益:拆分;重组
5、 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
(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专门的商法典;
合:大商法: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
①刑事上: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
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
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
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
②调节立法: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
③目标价值: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
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
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
(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
国际货物 国际服务 知识产权领域
① 标准合同定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1、 商事的范围
“买卖活动是商事活动的中心”
商法理论上,通常作以下四类划分:
1、“固有商” ——>“第一种商” 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和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 ,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商事中介:如货物运输、行纪、居间和代理等
3、“第三种商” ,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金融和生产领域:如银行、信托、承揽、加工、出版、印刷等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服务业:如广告宣传、旅馆、饭店、戏院、旅游服务、信息咨询等
2、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
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1、商事组织关系是指围绕商事主体形成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事主体的设立组织、管理、变更、解散、破产、清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组织关系包括商事主体的外部关系,也包括内部关系。
(公司法律关系和破产法律关系)
2、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五、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二)商法是实体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六、商法的特征:
1、 商法的营利性特征。
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 商法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 商法的公法性。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是公、私结合的法,但其
本质仍为私法。
兼容性: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如公司登记制度、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规定等)
协调性: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5、 商法的国际性。
七、商法的原则
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不能创设财产关系、组织关系
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 a商主体的成立以法定程序公示 登记时间——>程序上
b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商主体法定制度的要件——平衡
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循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商事主体应从公平的观念出发从事交易行为,以均衡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
1、平等交易原则,指商事交易主体间地位平等。
形式要件: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主体地位平等——>法律配套
实质要件:商主体在商业活动中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
2、诚实信用原则
3、情事变更原则
三、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1、确定商法的其他原则对当事人意愿的保证
2、最大可能的维护交易的有效性
3、对有过错的行为,提供最大化的补救机制(破产、保险、信贷) 商法补救机制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