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权监督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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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陕西一家媒体报道了这么一件事:2006年12月15日中午,大学生方学勇路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工作人员执法时,和一位卖水果老汉发生争执,并把老人所卖的橘子弄得滚了一地。“见工作人员有些粗暴,我就上前劝他们好好对老人讲,但工作人员并未理睬。随后,我就拿出手机拍下现场。”方学勇说。而这些工作人员冲上来让他删掉照片,见他不愿意,就将他强行塞进车里带回,并删了照片资料。于是,12月18日,方向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街办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及侵犯他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令该街办向他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请求1元钱的国家赔偿。

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公民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寻求对国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时的监督权的案件。笔者以为,其焦点与难点均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公民个人到底有没有权利来对其予以监督?

长期以来,我们的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有些工作人员,已经养成了工作上只对上级国家机关负责,或者至多再接受一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而对公民个人的监督却视而不见或者还不十分习惯的习惯。久而久之,这种习非为是的习惯便导致他们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和内在潜规则:即公民个人在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没有权利来对其予以监督。他们中有些人甚至视此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其实,这非但是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一种极其严重的错误观念,也是他们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这方面的有关规定极其无知的表现。比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公民个人有权利在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对其予以监督!当然也就有权利通过诉讼的方式依法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在粗暴干涉公民行使这项宪法权利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方学勇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有权利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工作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而该街办工作人员对监督他们工作的公民采取如此粗暴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已严重侵犯了方同学的这种法定的公民个人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的民主权利,并且他们还涉嫌非法拘禁,侵犯了方同学的人身权利。

同时,这起案件还暴露出两个问题:其一,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脑子里总是有特权思想在作怪,这也是导致公民个人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权难以实现的一个因素;其二,在一些地方,城管这支队伍的建设显得有些仓促,门槛较低,队伍制度化建设相对滞后,这更是造成个别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的另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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