灼烧残渣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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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建立灼烧残渣检验标准操作规程,并按规程进行检验,保证检验操作规范化。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3.范围:灼烧残渣检查法。
4. 责任:检验员、质量控制科主任、质量管理部经理对本规程负责。
5. 程序:
5.1简述
本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Ⅷ N)中所称“灼烧残渣”,系指将药品(多为有机化合物)经加热灼烧至完全炭化,再加硫酸0.5-1.0ml并炽灼(700-800℃)至恒重后遗留的金属氧化物或其硫酸盐。
5.2仪器与用具
5.2.1高温炉
5.2.2坩埚瓷坩埚、铂坩埚、石英坩埚。
5.2.3坩埚钳普通坩埚钳、尖嘴包有铂层的铂坩埚钳
5.2.4通风柜
5.3试药与试液
硫酸(分析纯)
5.4操作方法
5.4.1空坩埚恒重取坩埚置于高温炉内,将盖子斜盖在坩埚上,经700-800℃炽灼约30-60min,取出坩埚,稍冷片刻(或使高温炉停止加热,待冷却至300左右,取出坩埚),移置干燥器内盖上盖子,放冷至室温(约60min),精密称定坩埚重量,再在上述条件下炽灼30min,取出,置干燥器内,放冷称重;重复数次,直至恒重,备用。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5.4.2称取供试品去供试品1.0-1.2g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重量,置已炽灼至恒重的坩埚内,精密称定。
5.4.3炭化将盛有供试品的坩埚斜置电炉或煤气灯上缓缓炽灼(避免供试品骤然膨胀而逸出),炽灼至供试品全部炭化成黑色,并不冒浓烟,放冷至室温。炭化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
5.4.4灰化出另行规定外,滴加硫酸0.5-1.0ml,使炭化物全部润湿,继续在电炉或煤气灯上加热至硫酸蒸汽除尽,白烟完全消失(以上操作应在通风柜内进行),将坩埚移置高温室内,盖子斜盖于坩埚上,在700-800℃炽灼60min,使供试品完全灰化。
5.5.5恒重按操作方法5.4.1自“取出坩埚稍冷片刻”起,依法操作,直至恒重。以上炽灼操作也可借助煤气灯进行。
5.注意事项
6.1供试品的取用量应根据炽灼残渣限度来决定,一般规定炽灼残渣限度为0.1-0.2%,应使炽灼残渣的量在1-2mg之间,故供试品取用量多为1.0-2.0g,炽灼残渣限度较高或较低的药品,可酌情增加或减少供试品的取用量。
6.2炽灼残渣检查如同时做几个供试品时,坩埚应预先编码标记,盖子与坩埚应编码一致。坩埚从高温炉内取出的顺序,在干燥器内放冷的时间,以及称量的顺序,均应前后一致;同一干燥器内同时放置坩埚最好不超过4个,否则不易恒重。
6.3如需将炽灼残渣留作重金属检查,则炽灼温度必须控制在500-600℃。
6.4对含氟的供试品进行炽灼残渣检查时,应采用铂坩埚,在高温提爱建下夹取铂坩埚时,易用铂坩埚钳。
7. 记录于计算
7.1 记录炽灼的温度、时间,供试品的称量,坩埚及残渣的恒重数据,计算和结果等。
7.2 计算
炽灼残渣%=
供试品重
空坩埚重残渣及坩埚重 ×100% 8.结果与判定 计算结果按有效数字修约规程修约,使与标准中规定限度的有效数位一致,其数值小于或等于限度时,判为符合规定,(当限度规定为0.1%,而实验结果符合规定时,实报数据应书写为“小于0.1%” );其数值大于限度时,判为不符合规定。
9.恒重,除另行规定外,系指连续两次炽灼后重量差异在0.3mg 以下的重量,炽灼残渣检查中炽灼后的第二次称重,应在连续炽灼30min 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