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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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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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
自然人死亡是否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绝对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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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
●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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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三节监护制度
●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
●监护的种类
●对未成年人监护
对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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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根据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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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内容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与确定标准
●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自然人住所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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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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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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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在没有规定法人制度之前,也就没有自然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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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首先要求法律确定其法律上的地位,即自然人在民法上的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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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实为“权义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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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权利能力”一词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于1840年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的,萨维尼并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作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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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的能力,称为权利能力(Rechts- fahigkweit),正确而言,应称‘权义能力’(权利及义务能力)。由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均在权利本位的时代制定,在用语上称为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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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参见施启扬著《民法总则》(修订第八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63页)幻灯片15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所谓权利能力,系指能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之资格,即取得权利义务主体之能力,依法理,应兼指义务能力,故又称权利义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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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参见林诚二著《民法总则》(上册),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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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权利能力的规范目的在于判断一个人是否能够作为民事主体而在民法上享有权利义务。因此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够取得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但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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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参见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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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在立法上“权利能力”一词来源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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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传统民法认为,权利能力是人格的别称。
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才有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才有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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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在民法上,权利的主体始有权利能力,换言之,具有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或者地位者,始有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者又被称为有‘人格’,所以权利主体、权利能力或人格三者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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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参见施启扬著《民法总则》(修订第八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63页)幻灯片23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
《瑞士民法典》中权利能力和人格是同一概念。
阅读材料:民事权利能力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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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特征
1.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有学者称:权利主体即“人格”,与个人不可分。人格并非由法律赋予,而是先法律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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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特征-选择性阅读
1.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每个自然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罗马时代,家属服从家长权(子女服从父、妻服从夫的监护权、奴隶服从主人),仅家长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享有权利能力者称为“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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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特征-选择性阅读
1.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基于身份与阶级的专制制度,许多人的法律地位受到限制,在封建领主下的多数农民隶属于领主,摄制隶属于土地,不能改变职业,并且不具备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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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特征-选择性阅读
1.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到了启蒙时代(17、18世纪)要求自由与平等呼声虽高,但享有权利能力的市民与不具备权利能力的属民仍有区别。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以及工商业的发展,促成商人阶层的兴起,农民脱离土地,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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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特征-选择性阅读
1.自然人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在人道的观念及理性注意的指导下,形成以自由及平等观念为基础的“人”。法国大革命及人权宣言使此项观念更加具体化,欧陆各国民法相继规定,自然人出生开始当然享有权利能力,成为权利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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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