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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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适用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鲁煤政法[2016]4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16.06.0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鲁煤政法〔2016〕45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机关各处室、驻济有关事业单位:
为规范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山东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2016年6月7日
山东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省煤炭管理部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煤炭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煤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煤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受煤炭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煤炭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行政执法监督执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在《山东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
下简称《细化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