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15年8月课程考试《刑法总论》离线作业考核要求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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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15年8月课程考试《刑法总论》离线作业考核要求
案例题(每小题25分,共100分)
1. 被告人杨某与何某(女,24岁)恋爱,后来何某中断与杨某的恋爱关系。杨某认为这是何某的二叔何其华从中挑拨所致,遂对何其华产生不满。为了报复何其华,杨某于1998年3月24日晚12时许,拿着牛角刀进入何其华的责任地内乱砍柑橘树,共毁坏柑橘树61株,价值2000余元。法院审理中,对杨某的行为性质出现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是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问:被告人杨某究竟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2. 被告人管某,原系某乡办集体企业水泥厂厂长、供销社主任。1987年1月至1994年8月期间,被告人管某利用自己担任水泥厂厂长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差旅费、高价销售水泥、低价做帐等方法,侵吞公款15万元:1994年9月至1995年1月期间,被告人管某利用自己担任乡供销社主任之职务便利,又先后骗取、盗窃本单位公款20余万元。1999年2月案发,公诉机关根据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对管某提起公诉,法院根据《补充规定》判处被告人管某无期徒刑。
请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 被告人叶某,男,1976年7月30日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2月21日被逮捕,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1月上旬,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某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为友、郑国伟纠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为友即从郑国伟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国伟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为友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为友和郑国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为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国伟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永朝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
轻伤。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1997年10月14日判决宣告被告人叶某无罪。一审宣判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主要理由是:叶某主观上存在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斗殴的准备,其实施行为时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叶某的犯罪行为在起因、时机、主观、限度等条件上,均非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问: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审判决结论是否正确?
4. 杨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被害妇女某甲强行奸淫,之后又强迫其卖淫,案发后,被人民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服刑10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杨某抢劫一辆汽车但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杨某又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并如实交待了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抢劫汽车的行为。同时,为争取宽大处理,杨某还将其知道的曾经在本省有重大影响、但一直未能破案的持枪抢劫恶性案件的重要线索告诉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此线索,顺利地破获了这起特大持枪抢劫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杨某拐卖妇女又强行奸淫并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2.对杨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杨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抢劫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杨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行为如何处理?5.对杨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