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讲物权的变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6
(二)《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
分析《物权法》第9条、第23条、第15条, 的规定。
17
18
19
1.第9条、第23条的法条解读:
wk.baidu.com
合意+不动产登记
合意+动产交付
物权变动
2.第15条的法条解读:
不公示 物权变动不发生,但不影响合同效 力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区分
20
分析《物权法》第9条、第23条和第15 条的规定可知,《物权法》所规定的物 权变动模式是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 其他模式为例外的物权形式主义折衷模 式。
法律规定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 生产行为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 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8
二、物权变动模式
(一)物权变动模式类型 (二)《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 (三)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形 (四)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
的情形 (五)其他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六)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模式
继承、受遗赠
6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事实行为,如房屋的建造、添附 事件,如火灾、法定继承 公法上的司法或行政行为,如:法院的生效
判决、政府的征收决定
7
物权 变动
不动产 法律行为(物权行 为)
动产
物权合同:所有权、用益物权、 抵押权 单独行为:抛弃
物权合同:所有权、 质权 单独行为:抛弃
14
物权的变动有一定的公示方式,而根 据公示之于物权变动的效力,有公示 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之分。
15
公示要件主义是指物权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 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公示对抗主义是指物权的变动仅以当事人之间 的法律行为为成立要件,公示与否不是成立要 件,但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未经公示的物 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分类 [1] 物权的绝对丧失,指物权本身的消灭。 如,房屋烧毁,所有权绝对丧失;即通常意义 上的“物权的消灭”。 [2] 物权的相对丧失,指物权离开其原主体, 而与另外一个主体结合。
5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遗嘱
9
(一)物权变动模式类型
物 权变动模式
意 思主义 变 动模式
形 式主义 变 动模式
物权形式主义
10
债权形式主义
1.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仅凭借当
事人的意思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而无须借助其他形 式的模式。
2)解说 买卖合同成立有效,所有权即行移转,公示(动产 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充其量是对抗第三人的要 件。如,法民、日民
11
2.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变 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 具备一定的形式 。
12
1)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或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以 德国民法、台湾民法为代表。
(2)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仅产生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 和负担债务的效力,即只是产生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却 不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 物权行为,使物权发生变动,必须有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 的,旨在使物权发生变动的物权行为。
的设立(a.188区别于担保法)
23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a.188) 以交通工具抵押的(a.188区别于担保法)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抵押权的设立(a.181、a.189)
24
(四)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 的情形
第二讲 物权的变动
1
简目
一、物权变动的形态和原因 二、物权变动模式 三、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2
一、物权变动的形态和原因
(一)物权变动形态
1.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原始取得,如建造房屋 物权的继受取得,包括:
移转取得——特定的继受取得与概括的继 受取得;
创设取得——于他人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 或担保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 成立(a.127)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不需要进行登记。 (a.153)
25
(五)其他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物权法》第9条第2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6
(六)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法》第28-30条: 1. 因裁判文书或者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 2.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 3. 因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
(2)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而是将物权行为包含在债权合同 中,当事人之间为一定的债权行为,并完成公示原则规定的
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法定形式,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
(3)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行为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是物权变动的主要生效要件,当债
权行为无效时,物权的变动当然不发生。
21
(三)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形
1.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主义
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物权法》第 129条)
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 第158条)
22
2.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主义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a.24)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抵押权
27
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登记(宣示登记)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
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 发生物权效力。
3
2.物权的变更——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即物权的取得与丧失;
狭义的变更包括:
(2)客体变更,指物权在量上有所改变,例如,抵押 权的客体因部分毁损而减少;
(3)内容变更,物权在质上有所改变。例如,抵押权 受偿次序的上升。
4
3.物权的消灭
(1)物权的消灭,物权与其主体分离,就物权 人而言,为物权的丧失。
(3)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1]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2]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 的影响。
13
2)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 动,当事人之间除债权合意(原因性法律事实)外,还应践 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结果性法律事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