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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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制度内容_行政执法监督检
查制度
【--考试祝福语】
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政令统一,保证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本部门所属工作机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有关举报、控告,发现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的及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认真
接受市人大、市政府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
四、制定并严格执行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加强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五)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五、被监督检查的机关、组织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和明显不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责令即停止行政执法活动或逐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予以撤销、变更并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若因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按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撤销或纠正;
(四)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执行或责令限期执行;
(五)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督促履行或责令限期履行;
七、不具备基本执法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单位或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请有关机关处理,并使用《行政执法检查建议书》;直接做出决定的,使用《行
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
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